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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限制物质清单(REACH附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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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隆采春)

REACH法规限制物质清单(REACH附件17)

作者:HSF中心 2012-05-02 08:49

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1. 多氯三联苯(PCTs)

——作为物质;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

于50mg/kg( 质量分数计0.005%)。

2.氯乙烯

CAS 号75-01-4

EC 号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

1. 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

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

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 不符合第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如果它们含有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

3.根据第1999/45/EC 号指令或满足(EC) No

1272/2008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

或混合物。

(a) 危险分类2.1~2.4,2.6,2.7,2.8 A型和B型,

2.9,2.10,2.12,2.13第1类和第2类,2.14第1类

和第二类,以及2.15A型~F型

(b) 危险分类3.1~3.6,3.7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

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市场,如果

它们:

——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

4. 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

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

油灯标准(EN14059)

5. 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

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除麻醉外的效果,3.9和3.10

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

(c) 危险分类4.1

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

(d) 危险分类5.1

(a)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

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

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

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记“只要喝一口灯油,

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

(b)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 或H304的打

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

不可磨灭标志着:“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

胁生命的肺损害”;

(c)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

油或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应封装在不

超过1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

6. 不迟于2014 年6 月1 日,委员会因要求欧洲化

学品管理局编写一份与现存的第69 条条款相一致的

档案,以禁止用于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R65 H304

的烧烤打火机液体和装饰灯燃料

7.第一次将被标记为R65 或H304的灯油和打火机液

体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于2011 年12月1日

以及其后每年,向有关会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数

据,以替代标记为R65 或H304的油灯和烧烤打火机

液体,会员国应使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号126-72-7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

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 不符合第1 段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1. 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高

于5 mg/kg(0.00005%)的玩具或玩具零件投放市场。

2. 不符合第1 段中规定的玩具和玩具零件不得投放

市场。

5. 苯

CAS号71-43-2

EC号200-753-7

3.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

数大于或等于0.1%。

4. 第3 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98/70/EC 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

(b) 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的物质或混合物,苯发散量不

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

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6. 石棉纤维

(a) 青石棉

CAS号12001-28-4

(b) 铁石棉

CAS号12172-73-5

(c) 直闪石

CAS号77536-67-5

(d) 阳起石

CAS号77536-66-4

(e) 透闪石

CAS号77536-68-6

(f) 温石棉

CAS号12001-29-5

CAS号132207-32-0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

膜(第f 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

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

短越好。

2011 年6 月1 日开始,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

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

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

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

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

期。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接到报告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REACH法规

第69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

市场和使用。

2. 2005年1月1日前,允许第1段所提及的已安装

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

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

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隆采春)

REACH法规限制物质清单(REACH附件17)

作者:HSF中心 2012-05-02 08:49

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1. 多氯三联苯(PCTs)

——作为物质;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

于50mg/kg( 质量分数计0.005%)。

2.氯乙烯

CAS 号75-01-4

EC 号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

1. 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

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

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 不符合第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如果它们含有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

3.根据第1999/45/EC 号指令或满足(EC) No

1272/2008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

或混合物。

(a) 危险分类2.1~2.4,2.6,2.7,2.8 A型和B型,

2.9,2.10,2.12,2.13第1类和第2类,2.14第1类

和第二类,以及2.15A型~F型

(b) 危险分类3.1~3.6,3.7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

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市场,如果

它们:

——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

4. 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

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

油灯标准(EN14059)

5. 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

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除麻醉外的效果,3.9和3.10

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

(c) 危险分类4.1

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

(d) 危险分类5.1

(a)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

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

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

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记“只要喝一口灯油,

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

(b)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 或H304的打

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

不可磨灭标志着:“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

胁生命的肺损害”;

(c)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

油或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应封装在不

超过1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

6. 不迟于2014 年6 月1 日,委员会因要求欧洲化

学品管理局编写一份与现存的第69 条条款相一致的

档案,以禁止用于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R65 H304

的烧烤打火机液体和装饰灯燃料

7.第一次将被标记为R65 或H304的灯油和打火机液

体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于2011 年12月1日

以及其后每年,向有关会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数

据,以替代标记为R65 或H304的油灯和烧烤打火机

液体,会员国应使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号126-72-7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

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 不符合第1 段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1. 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高

于5 mg/kg(0.00005%)的玩具或玩具零件投放市场。

2. 不符合第1 段中规定的玩具和玩具零件不得投放

市场。

5. 苯

CAS号71-43-2

EC号200-753-7

3.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

数大于或等于0.1%。

4. 第3 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98/70/EC 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

(b) 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的物质或混合物,苯发散量不

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

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6. 石棉纤维

(a) 青石棉

CAS号12001-28-4

(b) 铁石棉

CAS号12172-73-5

(c) 直闪石

CAS号77536-67-5

(d) 阳起石

CAS号77536-66-4

(e) 透闪石

CAS号77536-68-6

(f) 温石棉

CAS号12001-29-5

CAS号132207-32-0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

膜(第f 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

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

短越好。

2011 年6 月1 日开始,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

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

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

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

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

期。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接到报告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REACH法规

第69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

市场和使用。

2. 2005年1月1日前,允许第1段所提及的已安装

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

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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