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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投标人2家报价超预算

IT圈 admin 30浏览 0评论

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姚秋白)

3家投标人2家报价超预算,怎么办?

◇案例回顾◇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300万元,开标当日,共有三家供应商在规定

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唱标阶段,采购人没有公布预算。唱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发

现两家公司的报价超出了预算。

出现这种情况后,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裁量是否继续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没

有出现明显缺乏竞争,应当推荐报价没有超出预算的那家公司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理由是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

可以选择不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废标。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废标。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

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上述三种意见正确吗?针对本例中出现的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处理?相关法律依据是

什么?

◇分析与讨论◇

要分析上述三种处理意见正确与否,应当先对其判断理由作一分析。

第一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七部委12

号令”)第27条的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通俗地理解,上述两个法条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表明12号令是《招标投标法》配

套的法律规范;第二层意思表明12号令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招标范围

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活动。本例中的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货物项目,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本例在评标

过程中出现的情况,适用12号令的相关规定似乎有点牵强。

第二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该法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表述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意思是指所有投标

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时,才可以废标。本例出现的情况是三家投

标人中有两家报价超预算,采购人可以支付另外一家的报价。因此,以该法条为依据判定

废标法律依据不足。

第三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

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予以废标。该条款规定

的废标情况有两种情形: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是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

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从本例的背景情况介绍来看,三家供应商均没有出现不符合“专

业条件”的现象,只是报价上有高有低,即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采购人在专业条

件方面的要求,故不能以“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废标。

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姚秋白)

3家投标人2家报价超预算,怎么办?

◇案例回顾◇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300万元,开标当日,共有三家供应商在规定

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唱标阶段,采购人没有公布预算。唱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发

现两家公司的报价超出了预算。

出现这种情况后,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裁量是否继续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没

有出现明显缺乏竞争,应当推荐报价没有超出预算的那家公司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理由是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

可以选择不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废标。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废标。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

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上述三种意见正确吗?针对本例中出现的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处理?相关法律依据是

什么?

◇分析与讨论◇

要分析上述三种处理意见正确与否,应当先对其判断理由作一分析。

第一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七部委12

号令”)第27条的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通俗地理解,上述两个法条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表明12号令是《招标投标法》配

套的法律规范;第二层意思表明12号令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招标范围

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活动。本例中的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货物项目,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本例在评标

过程中出现的情况,适用12号令的相关规定似乎有点牵强。

第二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该法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表述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意思是指所有投标

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时,才可以废标。本例出现的情况是三家投

标人中有两家报价超预算,采购人可以支付另外一家的报价。因此,以该法条为依据判定

废标法律依据不足。

第三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

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予以废标。该条款规定

的废标情况有两种情形: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是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

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从本例的背景情况介绍来看,三家供应商均没有出现不符合“专

业条件”的现象,只是报价上有高有低,即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采购人在专业条

件方面的要求,故不能以“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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