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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验光配镜行业质量技术服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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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发(作者:谏水风)

DB/T××××—××××

ICS 11.040.70

Y 89

备案号 ××××-××××

DB××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T××××—××××

眼镜验光配镜行业质量技术服务规范

Glasses optometry industry quality and

technical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12年××月×日发布 2013年×月×日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T××××—××××

目 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3

4.1 验光条件………………………………………………………………………………… 3

4.2 配镜条件………………………………………………………………………………… 6

4.3 检验条件………………………………………………………………………………… 8

5 其他条件……………………………………………………………………………………10

5.1 店内环境设施……………………………………………………………………………10

5.2 仓库………………………………………………………………………………………10

5.3 销售………………………………………………………………………………………10

5.4 安全生产…………………………………………………………………………………10

6 质量管理要求………………………………………………………………………………10

6.1 质量管理体系…………………………………………………………………………… 10

6.2 质量管理职责…………………………………………………………………………… 11

6.3 产品质量保障…………………………………………………………………………… 11

7 售后服务…………………………………………………………………………………… 12

7.1 顾客满意与投诉受理…………………………………………………………………… 12

7.2 抱怨或投诉处理………………………………………………………………………… 13

7.3 服务改进…………………………………………………………………………………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验光处方单参考格式………………………………………………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配镜加工单参考格式………………………………………………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检验记录参考格式……………………………………………… 16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顾客投诉记录参考格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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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眼镜产品质量、技术和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眼

镜行业验光配镜的质量、技术和服务水平,规范眼镜行业经营秩序,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眼镜光学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3/SC 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内蒙古眼镜行业协会、内蒙古明朗国际光学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狄玉峰、闫立新、姚金和、张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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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验光配镜行业质量技术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眼镜验光、配镜业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及环境等基本条件,验配眼镜

(含定配眼镜,以下同)产品的质量管理以及售后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眼镜验光、配镜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通称

为眼镜店)所开展框架眼镜的验配业务,不适用于角膜接触镜的验配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2005 眼镜镜片 第 2 部分:渐变焦镜片

GB 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3511.2-2011 配装眼镜 第 2 部分:渐变焦

GB 11533-2011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214-2003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 2506-2001 光学树脂眼镜片

QB 2682-2005 镀膜眼镜镜片减反射膜层性能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验光optometry

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定性定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处

方单的活动,在医学上称为屈光检测(refractiontest)。

注:“屈光状态”包括屈光不正(近视、远视和散光)、弱视和眼位情况等状态。

3.2 客观验光 objective optometry

利用电脑验光仪或检影镜等验光设备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电脑验光和静态视网膜

检影验光的方式为客观验光。

3.3 主观验光 subjective optometry

应用综合验光仪进行综合验光或应用试镜架和试镜片进行插片验光的方法为主观验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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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检影验光 retinnoscopy optometry

利用视网膜检影镜观察视网膜反射光的特点,借助检影镜,将光线射入被检眼内,根据

摆动检影镜来观察光影在眼内移动情况,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方

法。

3.5 散瞳验光

mydriasis test optometry

通过使用睫状肌麻痹药物,避免或减少眼球调节作用对验光的影响,再对人眼屈光状态

的检查,俗称散瞳验光。

3.6 综合验光仪integrated optometry instrument

一种集多种验光设备和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验光装置,主要用于检测人眼的屈光状态和视

觉功能,由基本部分(含验光头、视力表和升降工作台)和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箱组成。

3.7 屈光不正 refractive error

眼调节静止时,来自远处的平行光经过眼睛角膜和晶状体折射后,不能准确聚焦在眼底

视网膜黄斑中心凹上,称为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散光。

注:屈光:是指当光从一种介质进入另一种不同折射率的介质时,光线将在界面发生偏折现象,该现象

在视光学中称为屈光。在验光中,用屈光度、棱镜度来表示眼球的屈光状态。

3.8 配镜(定配)spectacleasemblage

根据验光处方加工、装配和调校眼镜的一系列行为。

3.9 定配眼镜 coustom-made glasses

根据验光处方或配镜订单进行加工配制的眼镜。

3.10 验配眼镜fitting glasses

是指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割边装配,检验及校

配等一系列活动所生产出来的眼镜。

3.11 校配 calibration fitting

眼镜加工定配完成后,按照配戴眼镜者的面部条件,通过调整镜架、鼻托等行为使所配

眼镜配戴清晰,舒适和美观。

3.12 照度illuminance

表示物体单位面积上所得到的光通量大小的物理量,单位为lm/m{流[明]每平方米},

即lx(勒克斯)。

3.13 亮度luminance

表示发光面发光强弱的物理量,单位为cd/ m{坎[德拉]每平方米}。

3.14 条件级别level condition

注:按照条件和能力的要求高低划分的级别。分为一级条件、二级条件、三级条件。

3.15 结点nodal point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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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屈光系统的光心,在眼球光轴上角膜顶点后约7mm,光线通过结点时方向不变。

3.16 投影偏角 projection angle

投影仪的投影方向与屏幕平面所成的垂直角度和水平角度的叠加。

4. 基本要求

4.1 验光条件

4.1.1 验光区(室)

4.1.1.1 视距(视力表放置距离)

4.1.1.1.1 使用符合GB11533-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要求的标准对数视力表

a)远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m(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或2.6m处,需在

该距离加装一面垂直的反光镜,以确保经反射后的总距离为5m。

b)近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25cm(即近视力表标准距离)处。

4.1.1.1.2 使用投影仪视力表验光,被检者的视距应与投影距离一致,投影距离宜不少于3m。

注1:使用投影视力表验光投影距离也不宜过长,避免投影的视标过暗。

注2:检影验光应在暗室进行。

4.1.1.2 视高(视力表放置高度)

4.1.1.2.1 验光时,被检眼的高度应与远视力表中5.0行视标等高,或与投影视力表的中间

行视标等高。

4.1.1.2.2 近视力表的视标平面应与被检眼视线相垂直。

4.1.1.2.3 一级和二级条件的验光座椅应能根据被检者的身高进行调节,以调整验光时人眼

的高度。

注:5.0视标是指5分记录法中的正常视力视标,等同于小数记录法的1.0视标。

4.1.1.3 验光区的空间要求

4.1.1.3.1 三级条件的验光区与配镜加工区应相对独立。

4.1.1.3.2 二级条件的验光区与其它功能区应相对独立,且在验光视距之间不摆设与验光无

关的其他设施设备。

4.1.1.3.3 一级条件应具备独立验光室,其实用面积应不少于5m。

注1:其他功能区指除了验光区外的其他功能区,如配镜加工区、销售区、顾客休息区等。

注2:独立验光室是指与其他功能区是隔离的,形成独立的、可封闭的验光空间。

2

4.1.1.4 验光区的光环境

4.1.1.4.1 验光区宜使用平面光源,白光,视力表的表面照度或亮度应均匀柔和、恒定无闪

烁、无反光、不眩目,光强适中,避免阳光、光线昏暗或强光直射。

4.1.1.4.2 视力表照明

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不低于300lx;如用后照明法(视力表灯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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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屏幕显示),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不低于200cd/m。

4.1.1.4.3 使用投影仪时,投影屏幕处的平均照度应在(200~700)lx之间。

4.1.1.4.4 使用检影验光的验光区应具有暗室功能,检影时的光照度不大于10lx。

注1:为保证验光区的照度均匀性,平均照度以60lx为宜,照度应在双眼视平面上测得。

注2:验光区内最大照度应不大于视力表表面照度的50%。

2

4.1.2 验光设备

4.1.2.1 各级眼镜店应具备的验光设备(见表1)。

表1 验光设备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设备名称

焦度计

验光机

验光镜片箱

综合验光仪

瞳距测量装置

视力表

试镜架

检影镜

裂隙灯

三级条件

手动或自动调焦式

见注2

+

-

瞳距尺或瞳距仪

标准视力表

配备多种不同瞳距的

试镜架

见注2

-

二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客观式

+

+

瞳距尺、瞳距仪

标准视力表

配备多种不同瞳距的试镜

架或可调式瞳距试镜架

-

-

一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客观式

+

+

瞳距尺、瞳距仪

标准视力表、投影视力表

配备多种不同瞳距的试镜

架或可调式瞳距试镜架

+

+

注1:“+”表示应配备该仪器设备,“-”表示该项不作要求,以下各表同。

注2:对于三级条件,验光机和检影镜应至少配备其中一种。

4.1.2.2 设备要求

4.1.2.2.1 验光设备中焦度计、验光机和验光镜片箱等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

程、国家产品标准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

4.1.2.2.2 验光设备的性能、精度和数量应满足眼镜店的验光要求。

4.1.2.2.3 标准视力表的表面照度或亮度见4.1.1.4.2。

4.1.2.2.4 使用投影视力表时,投影偏角应不大于10,使用各种视力表均应使得行视标与

平面平行。

4.1.3 验光人员

4.1.3.1 从事验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掌握视光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

业技能,熟悉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经盟(市)或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本行

政区域内行业内部培训合格并鉴定符合行业专业技术要求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4.1.3.2 各级条件验光资质要求

4.1.3.2.1 三级条件:至少具有一名取得中级验光员(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以上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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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4.1.3.2.2 二级条件验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具有一名取得高级验光员(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验光技术人员;

b)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眼镜店,应能保证每班备有中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

光技术人员;

c)验光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眼镜店的规模相适应。

4.1.3.2.3 一级条件验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具有一名取得验光技师(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

光技术人员;或至少具有二名取得高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b)所有验光人员均为中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c)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眼镜店,应能保证每班备有高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

光技术人员;

d) 验光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眼镜店的规模相适应。

4.1.3.3 验光人员的资质证书应明示于店内,以便于顾客易于确认其资格能力。

4.1.4 验光处方

4.1.4.1 验光处方内容(格式参见附录A)

验光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

a)配镜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b)人眼屈光状态:屈光度、散光轴位、隐(斜)视、瞳距、左右单侧瞳距、裸眼视力

和主视力眼等;

c)验光技术人员开具的配镜处方:顶焦度、柱镜轴位、棱镜度、棱镜基底取向、光学

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高度、左右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和矫正视力等。

d)渐进眼镜和多焦点眼镜处方中的顶焦度应包括远用顶焦度和下加光度;

e)渐进眼镜的处方中应有瞳高和左右单侧瞳距,多焦点眼镜的处方应有子镜片的高度,

其他定配眼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f)有条件的眼镜店,验光处方中可记录配镜者原配眼镜的光学参数、顾客的配镜史等

信息。

g)眼镜店的相关信息(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4.1.4.2 验光处方单应有验光人员签名或盖章、验光日期等信息。

4.1.4.3 验光处方应交于被检者。

4.1.4.4 各级条件的验光处方能力

4.1.4.4.1 三级条件应具有近视、远视、散光及老视等单光验配眼镜的处方能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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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2 二级条件应具有三级条件和开具多焦点眼镜、渐进眼镜的处方能力。

4.1.4.4.3 一级条件应具有二、三级的处方能力和其它特殊视力矫正眼镜的处方能力。

4.1.5 散瞳验光

具备下述条件的验配眼镜店可开展对散瞳验光:

a)具备符合一级条件的验配眼镜店,并具备一定卫生条件和医疗事故应急机制;

b)除应具备符合表1要求的设备外,还应具备眼底镜和眼压计等设备;

c)应有眼科医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有一定临

床经验的验光技师进行散瞳工作。

注:对医疗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的要求。

4.1.6 验光要求

验光时应采用主观验光和客观验光相结合的验光方式,如电脑验光和检影镜验光为客观

验光,插片验光和综合验光仪检查为主观验光(即实施“三步制”主客观综合检测:电脑初

验测试、人工检影复验和空间适应性试戴),再确定适当的屈光处方,不宜仅凭电脑验光数

据出具最终验光处方。

4.2 配镜条件

4.2.1 配镜加工区(室)

4.2.1.1 配镜加工区(室)的空间要求

4.2.1.1.1 三级条件的配镜加工区与其它功能区应相对独立。

4.2.1.1.2 二级条件应具有独立的配镜加工室,其实用面积不少于4m。

4.2.1.1.3 一级条件应具有独立的配镜加工室,其实用面积不少于6m。

2

2

注:独立的配镜加工室是指与其它功能区不重叠的、形成独立的、可隔离配镜加工的区域。

4.2.1.2 配镜加工设备应根据配镜加工的要求合理摆放,配镜加工区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4.2.1.3 有染色加工的配镜加工室应有抽风设施。

4.2.2 配镜加工设备

4.2.2.1 配镜加工应具备的设备(见表2)。

表2 配镜加工设备一览表

序号

1

设备名称

焦度计

三级条件

自动或手动调焦式

半自动磨边机、定中心

二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半自动磨边机、定中心仪、

一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全自动磨边机(含扫描仪、定

中心仪)或半自动磨边机、模

板机和镜片倒边机

+

+

+

6

2 磨边设备

仪、模板机、镜片倒边机 模板机、镜片倒边机

+

+

+

+

+

+

3

4

5

钻孔机

开槽机

烘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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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抛光机

超声波清洗仪

-

-

+

+

+

+

4.2.2.2 设备要求

4.2.2.2.1 配镜加工设备中焦度计等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产品标准

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

4.2.2.2.2 配镜加工设备的性能、精度和数量应满足验光配镜企业的配镜加工要求。

4.2.3 配镜加工人员

4.2.3.1 从事配镜加工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验配眼镜的相关知识,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验光处

方单、加工单和验光、加工设备说明书或仪器显示参数等),熟悉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经培训熟练地操作相关设备,取得相应等级眼镜定配工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3.2 各级条件资源要求

4.2.3.2.1 三级条件:至少有一名取得中级定配工(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以上职业

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4.2.3.2.2 二级条件的配镜加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具有一名取得高级定配工(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配镜技术人员;

b)实行轮班工作制的企业,应能保证每班备有中级定配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

技术人员;

c)配镜人员的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4.2.3.2.3 一级条件的配镜加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有一名取得高级定配工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b)所有配镜人员均为中级定配工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c)实行轮班工作制的企业,应能保证每班备有高级定配工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

技术人员;

d) 配镜人员的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4.2.3.3 配镜加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应明示于店内,以便于顾客易于确认其资格能力。

4.2.4 配镜加工

4.2.4.1 配镜加工单应包含以下内容(格式参见附录B)

a)配镜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b)应符合4.1.4.1.c)要求的配镜处方;

c)定配眼镜架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价格、产地、材料贸易名称;

d)定配眼镜片的品牌、产地、折射率、材料贸易名称;

e)眼镜店的相关信息(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若委托第三方加工的,应标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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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的相关信息。

4.2.4.2 配镜加工单应有配镜人员签名或盖章、加工日期、取镜日期等信息。

4.2.4.3 各级条件的配镜能力

4.2.4.3.1 三级条件应具有近视、远视、散光及老视等单光定配眼镜配镜能力。

4.2.4.3.2 二级条件应具有三级配镜能力和多焦点眼镜、渐进眼镜的配镜能力。

4.2.4.3.3 一级条件应具有二、三级的配镜能力和其它特殊视力矫正眼镜的配镜能力。

4.2.5 配镜加工材料

4.2.5.1 配镜加工的材料包括眼镜片、眼镜架及有关零部件。

a)配镜加工使用的眼镜片应符合GB 10810、QB 2506-2001、QB 2682-2005等相关国家

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b)配镜加工使用的眼镜架应符合GB/T14214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4.2.5.2 产品合格证明

a)配镜加工使用该批次的眼镜片、眼镜架应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

合格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和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b)当顾客需要验证眼镜片、眼镜架合格证明时,眼镜店应能随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

报告。

4.3 检验条件

4.3.1 检验区

4.3.1.1 检验区应相对独立,室温23C

5C,相对湿度为85%以下,有配套的便于记录检验

°°

数据的设施。

4.3.1.2 检验区光线应柔和,避免强光,一般选择在明视场、暗背景中进行镜片的检验。检

验区域光照度不低于200lx。

4.3.2 检测设备

4.3.2.1 检测应具备的设备(见表3)

表3 检测设备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设备名称

焦度计

几何量测量设备

表面质量检测装置

应力仪

三级条件

客观或自动调焦式

测厚装置、直尺

-

-

二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测厚装置、直尺

+

-

一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测厚装置、游标卡尺、直尺

+

+

注:“直尺”宜选用有机材料的透明直尺,不宜使用钢直尺或瞳距尺代替。

4.3.2.2 设备要求

4.3.2.2.1 检测设备中焦度计等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产品标准要

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焦度计分辨率不低于0.02m。

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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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2 检测设备的性能、精度和数量应满足眼镜店的检测工作的要求。

4.3.3 检验人员

4.3.3.1 从事检验岗位的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有与检测工作相

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能正确判别产品合格与否。

4.3.3.2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3.3.3 二级和三级条件应设置专(兼)职检验人员,一级条件应设置专职检验人员。

4.3.4 检验项目

4.3.4.1 检验项目应包含以下内容(格式参见附录C):

a)对于单光的配装眼镜检验项目:顶焦度偏差,柱镜轴位偏差,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棱镜度偏差,棱镜基底取向偏差,镜片表面质量和

厚度,装配质量,镜架外观质量和夹持力等;

b)对于多焦点配装眼镜检测项目:除4.3.4.1 a)外,还应包括子镜片的垂直位置(高

度)、子镜片的水平位置、子镜片顶端的倾斜度等;

c) 对于渐变焦眼镜检测项目:包括渐变焦定配眼镜的后顶焦度允差、渐变焦定配眼镜的

附加顶焦度允差、渐变焦定配眼镜的柱镜轴位方向允差、渐变焦定配眼镜的棱镜度允差及基

底取向、厚度、配适点的垂直位置(高度)、配适点的水平位置、水平倾斜度、镜架外观、

镜片表面及装配质量。

d) 眼镜架的检验项目:依据GB/T 14214-2003对镜架的基本要求、镜架外观质量、镜

片夹持力等项目进行检测。

注:顶焦度偏差,柱镜轴位偏差,光学中心水平允差,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等检验

项目为定配眼镜的主要检验项目。

4.3.4.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依据GB 13511.1-2011,GB 13511.2-2011,GB/T 14214-2003等国家及行业标

准相关条款的要求,对照验配处方的相关参数逐项依次进行检测。

4.3.5 检验记录

4.3.5.1 检验记录应完整、准确、真实,便于追溯。

4.3.5.2 对于使用电子介质保存的检验记录,应有程序或规定确保真实有效,不能随意修改

原始记录。

4.3.5.3 检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4.3.5.4 检验记录应有配镜者和眼镜店的相关信息、质检人员签字或盖章、检验日期等。

4.3.6.检验规则及判别

4.3.6.1 每副定配眼镜加工制作完成后,在交付配镜者之前,根据验光处方及配镜单逐项进

行检测并做好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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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 检验时,如发现任何一项单项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即判定为该副眼镜不合格,

应返回重新加工装配,直至全部检验项目合格方可交付。

5 其他条件

5.1 店内环境设施

5.1.1 店内整体设计合理,相对独立与眼镜无关的其它经营业务,二级及以上眼镜店的店内

不兼营其它与眼镜无关的业务。

5.1.2 保持店容店貌整洁、无杂物,店堂灯光明亮,商品陈列摆放有序,明码标价。

5.1.3 眼镜店内应安静,一级条件眼镜店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中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标准要求;环境噪声应符合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中二类声

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5.1.4 眼镜店内温湿度应适宜,二级条件及以上的眼镜店应有温湿度调节设备,环境温度应

控制在室温23C

5C,相对湿度为85%以下。

°°

5.2 仓库

5.2.1 存放眼镜片、眼镜架的仓库应整洁、无杂物,防止潮湿,避免眼镜片发霉和眼镜架生

锈或变色。

5.2.2 二级及以上条件眼镜店应有独立存放眼镜片、眼镜架的仓库区,并配有消防安全设施。

5.3 销售

5.3.1 销售区

销售区环境设施应符合本服务规范5.1条款的规定,一级条件眼镜店宜设置顾客休息区

及洗手、干手设备。

5.3.2 销售人员

a)销售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眼镜行业自律公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b)眼镜销售人员应掌握与验配眼镜及视光学有关的基本知识,上岗前均应接受岗前专

业培训;

c)眼镜销售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庄重,热情礼貌;一级和二级条件眼镜店的员工应

有统一的着装,佩戴工作卡;

d) 眼镜销售人员应能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言辞简洁、清晰,通俗易懂。

5.4 安全生产

5.4.1 眼镜店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或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4.2 二级及以上条件眼镜店在易燃物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员工应有具备基本

的消防知识,了解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 质量管理要求

眼镜店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作为验光、配镜、检测和售后服务质量的基础

10

DB/T××××—××××

和保证。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与本眼镜店所经营的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鼓励在以下要

求条款的基础上采用更高标准的质量保证模式。

6.1质量管理体系

执行GB/T 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并建立适合本眼镜店进

行验光配镜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6.1.1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管理文件。

6.1.2质量体系要素

质量体系应包括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供应、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

量管理与文明安全服务等内容。

6.2质量管理职责

6.2.1 眼镜店负责人应全面负责验光配镜的质量工作。

6.2.2 眼镜店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和职责,并明确具体人员承担在验光配镜过程中的质量

保证与质量管理工作。

a)各类人员(验光、配镜、检测、销售)岗位责任制;

b)验光、配镜和检测的工作程序;

c)半成品、零配件的采购验收制度;

d)产品质量保障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制度;

e)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f)服务承诺制度;

g)对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h)人员培训制度;

i)顾客申诉或投诉记录及处理;

j) 其它有关制度。

6.3 产品质量保障

6.3.1 验配眼镜产品质量

6.3.1.1 眼镜镜片、眼镜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效标准要求。

6.3.1.2 验配眼镜各项技术指标及装配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眼镜校配要求

每副验配眼镜经检验合格在交付配镜者之前,应进行光学校正、舒适校正和美观校正,

以保证佩戴者视物清晰、舒适、美观。

a)光学校正项目包括镜片光学中心的高度,眼镜的前倾角,镜面角和镜眼距。

b) 舒适校正项目包括鼻托间距大小,鼻托角度与鼻梁的匹配,眼镜架镜腿弯点长度。

11

DB/T××××—××××

c) 美观校正项目包括戴镜位置高度合适,无左右偏移和倾斜。

6.3.3 标志、包装

6.3.3.1 每副验配眼镜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加工地址、出厂日期等标志。

6.3.3.2 每副验配眼镜应有验光处方单,配镜加工订单和合格印鉴。

6.3.3.3 每副验配眼镜均应有独立包装,装袋或使用专用眼镜布包装后放进眼镜盒。

6.3.4 “三包”服务要求

6.3.4.1 售出验配眼镜、镜架、镜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在规定包用期内应实

行“三包”,其“三包”期一般为六个月,高档验配眼镜(眼镜片和眼镜架价格在800元以上)

包用期应为一年以上。

a)包用:在包用期内,应免费修复、校配和整理;

b)包修:在包用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复或重配;

c)包换:在包用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不能修复的应调换。

6.3.4.2 “三包”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镜架焊接点脱落、变形,鼻托变形或脱落,

螺丝钉松动脱落等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

6.3.4.3 “三包”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眼镜片损裂、崩边、膜层脱落、镜架焊接处断裂、

螺丝滑牙、脱焊、镀层质量等出现无法维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更换或退货。

6.3.4.4 “三包”期内,因顾客不良使用或跌撞、接触化学品,自行拆坏等人为造成损坏

的,不属包用范围,眼镜店可收取维修材料的工本费及手续费。

6.3.4.5 在原配镜眼镜店验光、配镜如出现不适,在两个月内负责复验,如屈光度有误,应

负责换片,逾期协商处理。

6.3.4.6 对于超过“三包”期,出现眼镜佩戴不适或眼镜损坏等其他情况,双方应协商处理。

注1:“损裂”指由于镜片尖边角度不合理,加工装配镜片过紧造成碎裂;镜片中心厚度或边缘厚度太

薄、装配应力过大造成崩边;

注2:“脱膜”指膜层处理不当或因附着力欠佳而造成膜层分离或局部分离。

7 售后服务

眼镜店应建立验光、配镜售后服务跟踪回访、顾客满意与处理申诉或投诉的用户登记制

度,自觉履行行业服务公约,接受顾客和社会监督,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促进质量改进与

技术服务水平提高。

7.1 顾客申诉或投诉受理

7.1.1 眼镜店应在店面醒目位置设置顾客意见簿、公布服务电话,指定人员负责受理顾客的

咨询、申诉及投诉。

7.1.2

应详尽记录顾客咨询、申诉或投诉的相关信息(如咨询、申诉或投诉人的姓名、联系

方式、咨询、申诉或投诉内容及顾客的其他诉求)和咨询、投诉方式(如电话、来访等)(格

12

DB/T××××—××××

式参见附录D)。

7.1.3 对于二级和一级条件眼镜店应设专人或指定兼职人员负责售后顾客跟踪回访调查及

咨询、申诉或投诉的受理。

7.2 顾客申诉或投诉处理

7.2.1 依据顾客申诉或投诉的内容,明确责任方,可按照本服务规范6.3.4 “三包”服务要

求与顾客协商解决,并做好相关记录。

7.2.2 遇有特殊情况或涉及人身伤害的与顾客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请相关权威或专业部门

鉴定后裁定解决。

7.2.3 对于顾客的申诉或投诉及处理结果应做好跟踪回访,直至顾客满意为止。

7.3 服务改进

眼镜店应根据收集到的顾客意见或申诉、投诉,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整改和

改进工作,如属于服务态度方面的,应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素质;属于产品

质量问题的,应查明问题原因,严格履行采购验收制度;属于验光、加工或装配质量问题的,

应加强员工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服务技能和水平。

GB/T××××-××××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验光处方单参考格式

验光处方单的设计可参考表A.1。

表A.1验光处方单参考格式

13

DB/T××××—××××

编号:

姓 名

顾客信息

联系地址

戴镜史

验光项目

右(R)

左(L)

右(R)

左(L)

屈光度

-1

(m)

球镜

(DS)

瞳距

近用(mm)

散光度

-1

(m)

柱镜

(DC)

性 别

散光轴位

0

()

轴向

(AX)

远用(mm)

(隐)斜视

度(△)

棱镜度

(△)

矫正视力

左(OS)

年 龄

电 话

验光日期

瞳距

(mm)

棱镜基

底取向

0

()

裸眼

视力

光学中

心高度

(mm)

右(OD)

主力眼

/

/

光学中心

水平距离

(mm)

远视力

检查

近视力

检查

配镜处方

□远用

□近用

右(OD)

左(OS)

下加

右(OD)

光度

(ADD)

左(OS)

原配眼

镜屈光

参数

右(R)

左(L)

备 注

联系电话

眼镜店信息

地 址

联系人

验光员

年 月 日

GB/T××××-××××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配镜加工单参考格式

B.1 配镜加工单的设计可参考表B.1

14

DB/T××××—××××

B.1配镜加工单参考格式

编号:

顾客

资料

姓 名

电 话

品 牌

镜架

配镜

配件

镜片

配镜处方

□远用

□近用

右(OD)

左(OS)

右(OD)

规格/

型号

折射率

柱镜度

-1

(m)

产 地

产 地

柱镜轴

0

配镜日期

取镜日期

材料的贸易名称/颜色

材料的贸易名称/颜色

棱镜度

(△)

棱镜基

地取向

0

()

价格

价格

光学中

心高度

(mm)

光学中

心水平

距离

(mm)

品 牌

球镜度

-1

(m)

下加光度

左(OS)

近用光学中心水平距离:

配 装

其它要求

联系电话

眼镜店信息

联系人

地 址

配镜人员

B.2配镜加工单的其他标识

B.2.1 验配眼镜的配镜加工单上应标明执行的国家标准或已备案配装眼镜企业标准。

B.2.2 验配眼镜经检验合格后应出具检验合格证或标明检验合格标识。

GB/T××××-××××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验配眼镜质量检验记录参考格式

C.1验配眼镜质量检验记录的设计可参考表C.1

表C.1 检验记录参考格式

编号:

15

DB/T××××—××××

产品名称

顾客姓名

配镜日期

眼镜类别

检验依据

验(定)配眼镜

处方规格

右(R)

左(L)

处方单号

球镜(DS)

柱镜(DC)

瞳距

轴位()

mm

0

GB 13511.1-2011 GB 13511.2-2011 GB/T 14214-2003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检验结果

单项判定

右(R)

左(L)

GB 10810.1-2005,5.1.2.1表1规定要求

右(R)

-1

柱镜顶焦度(m)

左(L)

右(R)

柱镜轴位偏差(°) GB 13511.1-2011,5.6.4表3规定要求

左(L)

球镜顶焦度(m)

-1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镜片表面质量

镜片厚度(mm)

装配质量

标志

基本要求

镜架外观质量

GB 13511.1-2011,5.6.1表1规定要求

GB 13511.1-2011,5.6.2规定要求

GB 13511.1-2011,5.6.3表2规定要求

GB 10810.1-2005,5.1.6规定要求

GB 10810.1-2005,5.2.2规定要求

GB 13511.1-2011,5.8表5规定要求

GB 13511.1-2011,7.1规定要求

GB/T 14214-2003,5.3表1规定的要求

GB/T 14214-2003,5.4表面光滑、色泽均匀、

没有ø≥0.5 mm的麻点、颗粒和明显擦伤

GB/T 14214-2003,5.7.4经受9.4试验后,

两镜片应不从圈丝中全部或部分脱出。

镜片夹持力

检验结论: 检验日期:

不合格项目及处理:

检验员

c.2 本资料性附录仅给出单光验配眼镜的质检记录,其他验配眼镜检验记录的检验项目应与

配镜的要求相适应,如多焦点眼镜和渐进眼镜的质检记录还应符合4.3.4.1.b).c)的规定。

GB/T××××-××××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顾客申诉、投诉记录参考格式

顾客申诉、投诉记录可参考表D.1

表D.1 顾客申诉、投诉记录参考格式

编号:

16

DB/T××××—××××

顾客姓名 性别 年龄

记录人

联系电话

顾客

信息

顾客地址

其他信息:

配镜时间

年 月 日

记录时间

申诉、

投诉

方式

1.电话 □ 2.来访 □ 3.信件 □ □

5.新闻媒体 □ 6.其他 □

1.品质(故障)□ 2.品质(损坏)□ 3.品质(质量问题)□

申诉、

投诉

内容

4. 佩戴不适□ 5.服务态度□ 6.其它 □

详细内容:

1.更换□ 2.修理□ 3.退货□(数量 金额 )

顾客

要求

4.赔款□ 元 5.折价□( % 元) 6.赔礼道歉□ 7.其他□

备注:

紧急

程度

处理

情况

1.非常紧急 □ 2.急 □ 3.普通□

顾客

意见

顾客签字: 日期:

眼镜店

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17

2024年4月1日发(作者:谏水风)

DB/T××××—××××

ICS 11.040.70

Y 89

备案号 ××××-××××

DB××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T××××—××××

眼镜验光配镜行业质量技术服务规范

Glasses optometry industry quality and

technical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12年××月×日发布 2013年×月×日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T××××—××××

目 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3

4.1 验光条件………………………………………………………………………………… 3

4.2 配镜条件………………………………………………………………………………… 6

4.3 检验条件………………………………………………………………………………… 8

5 其他条件……………………………………………………………………………………10

5.1 店内环境设施……………………………………………………………………………10

5.2 仓库………………………………………………………………………………………10

5.3 销售………………………………………………………………………………………10

5.4 安全生产…………………………………………………………………………………10

6 质量管理要求………………………………………………………………………………10

6.1 质量管理体系…………………………………………………………………………… 10

6.2 质量管理职责…………………………………………………………………………… 11

6.3 产品质量保障…………………………………………………………………………… 11

7 售后服务…………………………………………………………………………………… 12

7.1 顾客满意与投诉受理…………………………………………………………………… 12

7.2 抱怨或投诉处理………………………………………………………………………… 13

7.3 服务改进…………………………………………………………………………………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验光处方单参考格式………………………………………………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配镜加工单参考格式………………………………………………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检验记录参考格式……………………………………………… 16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顾客投诉记录参考格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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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眼镜产品质量、技术和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眼

镜行业验光配镜的质量、技术和服务水平,规范眼镜行业经营秩序,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眼镜光学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3/SC 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内蒙古眼镜行业协会、内蒙古明朗国际光学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狄玉峰、闫立新、姚金和、张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T××××—××××

眼镜验光配镜行业质量技术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眼镜验光、配镜业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及环境等基本条件,验配眼镜

(含定配眼镜,以下同)产品的质量管理以及售后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眼镜验光、配镜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通称

为眼镜店)所开展框架眼镜的验配业务,不适用于角膜接触镜的验配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2005 眼镜镜片 第 2 部分:渐变焦镜片

GB 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3511.2-2011 配装眼镜 第 2 部分:渐变焦

GB 11533-2011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214-2003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 2506-2001 光学树脂眼镜片

QB 2682-2005 镀膜眼镜镜片减反射膜层性能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验光optometry

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定性定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处

方单的活动,在医学上称为屈光检测(refractiontest)。

注:“屈光状态”包括屈光不正(近视、远视和散光)、弱视和眼位情况等状态。

3.2 客观验光 objective optometry

利用电脑验光仪或检影镜等验光设备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电脑验光和静态视网膜

检影验光的方式为客观验光。

3.3 主观验光 subjective optometry

应用综合验光仪进行综合验光或应用试镜架和试镜片进行插片验光的方法为主观验光。

1

DB/T××××—××××

3.4 检影验光 retinnoscopy optometry

利用视网膜检影镜观察视网膜反射光的特点,借助检影镜,将光线射入被检眼内,根据

摆动检影镜来观察光影在眼内移动情况,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方

法。

3.5 散瞳验光

mydriasis test optometry

通过使用睫状肌麻痹药物,避免或减少眼球调节作用对验光的影响,再对人眼屈光状态

的检查,俗称散瞳验光。

3.6 综合验光仪integrated optometry instrument

一种集多种验光设备和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验光装置,主要用于检测人眼的屈光状态和视

觉功能,由基本部分(含验光头、视力表和升降工作台)和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箱组成。

3.7 屈光不正 refractive error

眼调节静止时,来自远处的平行光经过眼睛角膜和晶状体折射后,不能准确聚焦在眼底

视网膜黄斑中心凹上,称为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散光。

注:屈光:是指当光从一种介质进入另一种不同折射率的介质时,光线将在界面发生偏折现象,该现象

在视光学中称为屈光。在验光中,用屈光度、棱镜度来表示眼球的屈光状态。

3.8 配镜(定配)spectacleasemblage

根据验光处方加工、装配和调校眼镜的一系列行为。

3.9 定配眼镜 coustom-made glasses

根据验光处方或配镜订单进行加工配制的眼镜。

3.10 验配眼镜fitting glasses

是指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割边装配,检验及校

配等一系列活动所生产出来的眼镜。

3.11 校配 calibration fitting

眼镜加工定配完成后,按照配戴眼镜者的面部条件,通过调整镜架、鼻托等行为使所配

眼镜配戴清晰,舒适和美观。

3.12 照度illuminance

表示物体单位面积上所得到的光通量大小的物理量,单位为lm/m{流[明]每平方米},

即lx(勒克斯)。

3.13 亮度luminance

表示发光面发光强弱的物理量,单位为cd/ m{坎[德拉]每平方米}。

3.14 条件级别level condition

注:按照条件和能力的要求高低划分的级别。分为一级条件、二级条件、三级条件。

3.15 结点nodal point

2

2

2

DB/T××××—××××

眼球屈光系统的光心,在眼球光轴上角膜顶点后约7mm,光线通过结点时方向不变。

3.16 投影偏角 projection angle

投影仪的投影方向与屏幕平面所成的垂直角度和水平角度的叠加。

4. 基本要求

4.1 验光条件

4.1.1 验光区(室)

4.1.1.1 视距(视力表放置距离)

4.1.1.1.1 使用符合GB11533-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要求的标准对数视力表

a)远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m(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或2.6m处,需在

该距离加装一面垂直的反光镜,以确保经反射后的总距离为5m。

b)近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25cm(即近视力表标准距离)处。

4.1.1.1.2 使用投影仪视力表验光,被检者的视距应与投影距离一致,投影距离宜不少于3m。

注1:使用投影视力表验光投影距离也不宜过长,避免投影的视标过暗。

注2:检影验光应在暗室进行。

4.1.1.2 视高(视力表放置高度)

4.1.1.2.1 验光时,被检眼的高度应与远视力表中5.0行视标等高,或与投影视力表的中间

行视标等高。

4.1.1.2.2 近视力表的视标平面应与被检眼视线相垂直。

4.1.1.2.3 一级和二级条件的验光座椅应能根据被检者的身高进行调节,以调整验光时人眼

的高度。

注:5.0视标是指5分记录法中的正常视力视标,等同于小数记录法的1.0视标。

4.1.1.3 验光区的空间要求

4.1.1.3.1 三级条件的验光区与配镜加工区应相对独立。

4.1.1.3.2 二级条件的验光区与其它功能区应相对独立,且在验光视距之间不摆设与验光无

关的其他设施设备。

4.1.1.3.3 一级条件应具备独立验光室,其实用面积应不少于5m。

注1:其他功能区指除了验光区外的其他功能区,如配镜加工区、销售区、顾客休息区等。

注2:独立验光室是指与其他功能区是隔离的,形成独立的、可封闭的验光空间。

2

4.1.1.4 验光区的光环境

4.1.1.4.1 验光区宜使用平面光源,白光,视力表的表面照度或亮度应均匀柔和、恒定无闪

烁、无反光、不眩目,光强适中,避免阳光、光线昏暗或强光直射。

4.1.1.4.2 视力表照明

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不低于300lx;如用后照明法(视力表灯箱

3

DB/T××××—××××

或屏幕显示),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不低于200cd/m。

4.1.1.4.3 使用投影仪时,投影屏幕处的平均照度应在(200~700)lx之间。

4.1.1.4.4 使用检影验光的验光区应具有暗室功能,检影时的光照度不大于10lx。

注1:为保证验光区的照度均匀性,平均照度以60lx为宜,照度应在双眼视平面上测得。

注2:验光区内最大照度应不大于视力表表面照度的50%。

2

4.1.2 验光设备

4.1.2.1 各级眼镜店应具备的验光设备(见表1)。

表1 验光设备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设备名称

焦度计

验光机

验光镜片箱

综合验光仪

瞳距测量装置

视力表

试镜架

检影镜

裂隙灯

三级条件

手动或自动调焦式

见注2

+

-

瞳距尺或瞳距仪

标准视力表

配备多种不同瞳距的

试镜架

见注2

-

二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客观式

+

+

瞳距尺、瞳距仪

标准视力表

配备多种不同瞳距的试镜

架或可调式瞳距试镜架

-

-

一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客观式

+

+

瞳距尺、瞳距仪

标准视力表、投影视力表

配备多种不同瞳距的试镜

架或可调式瞳距试镜架

+

+

注1:“+”表示应配备该仪器设备,“-”表示该项不作要求,以下各表同。

注2:对于三级条件,验光机和检影镜应至少配备其中一种。

4.1.2.2 设备要求

4.1.2.2.1 验光设备中焦度计、验光机和验光镜片箱等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

程、国家产品标准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

4.1.2.2.2 验光设备的性能、精度和数量应满足眼镜店的验光要求。

4.1.2.2.3 标准视力表的表面照度或亮度见4.1.1.4.2。

4.1.2.2.4 使用投影视力表时,投影偏角应不大于10,使用各种视力表均应使得行视标与

平面平行。

4.1.3 验光人员

4.1.3.1 从事验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掌握视光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

业技能,熟悉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经盟(市)或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本行

政区域内行业内部培训合格并鉴定符合行业专业技术要求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4.1.3.2 各级条件验光资质要求

4.1.3.2.1 三级条件:至少具有一名取得中级验光员(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以上职

4

°

DB/T××××—××××

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4.1.3.2.2 二级条件验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具有一名取得高级验光员(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验光技术人员;

b)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眼镜店,应能保证每班备有中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

光技术人员;

c)验光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眼镜店的规模相适应。

4.1.3.2.3 一级条件验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具有一名取得验光技师(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

光技术人员;或至少具有二名取得高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b)所有验光人员均为中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c)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眼镜店,应能保证每班备有高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

光技术人员;

d) 验光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眼镜店的规模相适应。

4.1.3.3 验光人员的资质证书应明示于店内,以便于顾客易于确认其资格能力。

4.1.4 验光处方

4.1.4.1 验光处方内容(格式参见附录A)

验光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

a)配镜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b)人眼屈光状态:屈光度、散光轴位、隐(斜)视、瞳距、左右单侧瞳距、裸眼视力

和主视力眼等;

c)验光技术人员开具的配镜处方:顶焦度、柱镜轴位、棱镜度、棱镜基底取向、光学

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高度、左右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和矫正视力等。

d)渐进眼镜和多焦点眼镜处方中的顶焦度应包括远用顶焦度和下加光度;

e)渐进眼镜的处方中应有瞳高和左右单侧瞳距,多焦点眼镜的处方应有子镜片的高度,

其他定配眼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f)有条件的眼镜店,验光处方中可记录配镜者原配眼镜的光学参数、顾客的配镜史等

信息。

g)眼镜店的相关信息(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4.1.4.2 验光处方单应有验光人员签名或盖章、验光日期等信息。

4.1.4.3 验光处方应交于被检者。

4.1.4.4 各级条件的验光处方能力

4.1.4.4.1 三级条件应具有近视、远视、散光及老视等单光验配眼镜的处方能力。

5

DB/T××××—××××

4.1.4.4.2 二级条件应具有三级条件和开具多焦点眼镜、渐进眼镜的处方能力。

4.1.4.4.3 一级条件应具有二、三级的处方能力和其它特殊视力矫正眼镜的处方能力。

4.1.5 散瞳验光

具备下述条件的验配眼镜店可开展对散瞳验光:

a)具备符合一级条件的验配眼镜店,并具备一定卫生条件和医疗事故应急机制;

b)除应具备符合表1要求的设备外,还应具备眼底镜和眼压计等设备;

c)应有眼科医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有一定临

床经验的验光技师进行散瞳工作。

注:对医疗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的要求。

4.1.6 验光要求

验光时应采用主观验光和客观验光相结合的验光方式,如电脑验光和检影镜验光为客观

验光,插片验光和综合验光仪检查为主观验光(即实施“三步制”主客观综合检测:电脑初

验测试、人工检影复验和空间适应性试戴),再确定适当的屈光处方,不宜仅凭电脑验光数

据出具最终验光处方。

4.2 配镜条件

4.2.1 配镜加工区(室)

4.2.1.1 配镜加工区(室)的空间要求

4.2.1.1.1 三级条件的配镜加工区与其它功能区应相对独立。

4.2.1.1.2 二级条件应具有独立的配镜加工室,其实用面积不少于4m。

4.2.1.1.3 一级条件应具有独立的配镜加工室,其实用面积不少于6m。

2

2

注:独立的配镜加工室是指与其它功能区不重叠的、形成独立的、可隔离配镜加工的区域。

4.2.1.2 配镜加工设备应根据配镜加工的要求合理摆放,配镜加工区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4.2.1.3 有染色加工的配镜加工室应有抽风设施。

4.2.2 配镜加工设备

4.2.2.1 配镜加工应具备的设备(见表2)。

表2 配镜加工设备一览表

序号

1

设备名称

焦度计

三级条件

自动或手动调焦式

半自动磨边机、定中心

二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半自动磨边机、定中心仪、

一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全自动磨边机(含扫描仪、定

中心仪)或半自动磨边机、模

板机和镜片倒边机

+

+

+

6

2 磨边设备

仪、模板机、镜片倒边机 模板机、镜片倒边机

+

+

+

+

+

+

3

4

5

钻孔机

开槽机

烘热器

DB/T××××—××××

6

7

抛光机

超声波清洗仪

-

-

+

+

+

+

4.2.2.2 设备要求

4.2.2.2.1 配镜加工设备中焦度计等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产品标准

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

4.2.2.2.2 配镜加工设备的性能、精度和数量应满足验光配镜企业的配镜加工要求。

4.2.3 配镜加工人员

4.2.3.1 从事配镜加工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验配眼镜的相关知识,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验光处

方单、加工单和验光、加工设备说明书或仪器显示参数等),熟悉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经培训熟练地操作相关设备,取得相应等级眼镜定配工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3.2 各级条件资源要求

4.2.3.2.1 三级条件:至少有一名取得中级定配工(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以上职业

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4.2.3.2.2 二级条件的配镜加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具有一名取得高级定配工(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配镜技术人员;

b)实行轮班工作制的企业,应能保证每班备有中级定配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

技术人员;

c)配镜人员的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4.2.3.2.3 一级条件的配镜加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有一名取得高级定配工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b)所有配镜人员均为中级定配工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c)实行轮班工作制的企业,应能保证每班备有高级定配工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

技术人员;

d) 配镜人员的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4.2.3.3 配镜加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应明示于店内,以便于顾客易于确认其资格能力。

4.2.4 配镜加工

4.2.4.1 配镜加工单应包含以下内容(格式参见附录B)

a)配镜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b)应符合4.1.4.1.c)要求的配镜处方;

c)定配眼镜架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价格、产地、材料贸易名称;

d)定配眼镜片的品牌、产地、折射率、材料贸易名称;

e)眼镜店的相关信息(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若委托第三方加工的,应标注被

7

DB/T××××—××××

委托方的相关信息。

4.2.4.2 配镜加工单应有配镜人员签名或盖章、加工日期、取镜日期等信息。

4.2.4.3 各级条件的配镜能力

4.2.4.3.1 三级条件应具有近视、远视、散光及老视等单光定配眼镜配镜能力。

4.2.4.3.2 二级条件应具有三级配镜能力和多焦点眼镜、渐进眼镜的配镜能力。

4.2.4.3.3 一级条件应具有二、三级的配镜能力和其它特殊视力矫正眼镜的配镜能力。

4.2.5 配镜加工材料

4.2.5.1 配镜加工的材料包括眼镜片、眼镜架及有关零部件。

a)配镜加工使用的眼镜片应符合GB 10810、QB 2506-2001、QB 2682-2005等相关国家

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b)配镜加工使用的眼镜架应符合GB/T14214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4.2.5.2 产品合格证明

a)配镜加工使用该批次的眼镜片、眼镜架应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

合格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和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b)当顾客需要验证眼镜片、眼镜架合格证明时,眼镜店应能随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

报告。

4.3 检验条件

4.3.1 检验区

4.3.1.1 检验区应相对独立,室温23C

5C,相对湿度为85%以下,有配套的便于记录检验

°°

数据的设施。

4.3.1.2 检验区光线应柔和,避免强光,一般选择在明视场、暗背景中进行镜片的检验。检

验区域光照度不低于200lx。

4.3.2 检测设备

4.3.2.1 检测应具备的设备(见表3)

表3 检测设备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设备名称

焦度计

几何量测量设备

表面质量检测装置

应力仪

三级条件

客观或自动调焦式

测厚装置、直尺

-

-

二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测厚装置、直尺

+

-

一级条件

自动调焦式

测厚装置、游标卡尺、直尺

+

+

注:“直尺”宜选用有机材料的透明直尺,不宜使用钢直尺或瞳距尺代替。

4.3.2.2 设备要求

4.3.2.2.1 检测设备中焦度计等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产品标准要

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焦度计分辨率不低于0.02m。

8

-1

DB/T××××—××××

4.3.2.2.2 检测设备的性能、精度和数量应满足眼镜店的检测工作的要求。

4.3.3 检验人员

4.3.3.1 从事检验岗位的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有与检测工作相

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能正确判别产品合格与否。

4.3.3.2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3.3.3 二级和三级条件应设置专(兼)职检验人员,一级条件应设置专职检验人员。

4.3.4 检验项目

4.3.4.1 检验项目应包含以下内容(格式参见附录C):

a)对于单光的配装眼镜检验项目:顶焦度偏差,柱镜轴位偏差,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棱镜度偏差,棱镜基底取向偏差,镜片表面质量和

厚度,装配质量,镜架外观质量和夹持力等;

b)对于多焦点配装眼镜检测项目:除4.3.4.1 a)外,还应包括子镜片的垂直位置(高

度)、子镜片的水平位置、子镜片顶端的倾斜度等;

c) 对于渐变焦眼镜检测项目:包括渐变焦定配眼镜的后顶焦度允差、渐变焦定配眼镜的

附加顶焦度允差、渐变焦定配眼镜的柱镜轴位方向允差、渐变焦定配眼镜的棱镜度允差及基

底取向、厚度、配适点的垂直位置(高度)、配适点的水平位置、水平倾斜度、镜架外观、

镜片表面及装配质量。

d) 眼镜架的检验项目:依据GB/T 14214-2003对镜架的基本要求、镜架外观质量、镜

片夹持力等项目进行检测。

注:顶焦度偏差,柱镜轴位偏差,光学中心水平允差,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等检验

项目为定配眼镜的主要检验项目。

4.3.4.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依据GB 13511.1-2011,GB 13511.2-2011,GB/T 14214-2003等国家及行业标

准相关条款的要求,对照验配处方的相关参数逐项依次进行检测。

4.3.5 检验记录

4.3.5.1 检验记录应完整、准确、真实,便于追溯。

4.3.5.2 对于使用电子介质保存的检验记录,应有程序或规定确保真实有效,不能随意修改

原始记录。

4.3.5.3 检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4.3.5.4 检验记录应有配镜者和眼镜店的相关信息、质检人员签字或盖章、检验日期等。

4.3.6.检验规则及判别

4.3.6.1 每副定配眼镜加工制作完成后,在交付配镜者之前,根据验光处方及配镜单逐项进

行检测并做好检验记录。

9

DB/T××××—××××

4.3.6.2 检验时,如发现任何一项单项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即判定为该副眼镜不合格,

应返回重新加工装配,直至全部检验项目合格方可交付。

5 其他条件

5.1 店内环境设施

5.1.1 店内整体设计合理,相对独立与眼镜无关的其它经营业务,二级及以上眼镜店的店内

不兼营其它与眼镜无关的业务。

5.1.2 保持店容店貌整洁、无杂物,店堂灯光明亮,商品陈列摆放有序,明码标价。

5.1.3 眼镜店内应安静,一级条件眼镜店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中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标准要求;环境噪声应符合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中二类声

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5.1.4 眼镜店内温湿度应适宜,二级条件及以上的眼镜店应有温湿度调节设备,环境温度应

控制在室温23C

5C,相对湿度为85%以下。

°°

5.2 仓库

5.2.1 存放眼镜片、眼镜架的仓库应整洁、无杂物,防止潮湿,避免眼镜片发霉和眼镜架生

锈或变色。

5.2.2 二级及以上条件眼镜店应有独立存放眼镜片、眼镜架的仓库区,并配有消防安全设施。

5.3 销售

5.3.1 销售区

销售区环境设施应符合本服务规范5.1条款的规定,一级条件眼镜店宜设置顾客休息区

及洗手、干手设备。

5.3.2 销售人员

a)销售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眼镜行业自律公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b)眼镜销售人员应掌握与验配眼镜及视光学有关的基本知识,上岗前均应接受岗前专

业培训;

c)眼镜销售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庄重,热情礼貌;一级和二级条件眼镜店的员工应

有统一的着装,佩戴工作卡;

d) 眼镜销售人员应能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言辞简洁、清晰,通俗易懂。

5.4 安全生产

5.4.1 眼镜店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或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4.2 二级及以上条件眼镜店在易燃物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员工应有具备基本

的消防知识,了解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 质量管理要求

眼镜店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作为验光、配镜、检测和售后服务质量的基础

10

DB/T××××—××××

和保证。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与本眼镜店所经营的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鼓励在以下要

求条款的基础上采用更高标准的质量保证模式。

6.1质量管理体系

执行GB/T 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并建立适合本眼镜店进

行验光配镜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6.1.1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管理文件。

6.1.2质量体系要素

质量体系应包括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供应、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

量管理与文明安全服务等内容。

6.2质量管理职责

6.2.1 眼镜店负责人应全面负责验光配镜的质量工作。

6.2.2 眼镜店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和职责,并明确具体人员承担在验光配镜过程中的质量

保证与质量管理工作。

a)各类人员(验光、配镜、检测、销售)岗位责任制;

b)验光、配镜和检测的工作程序;

c)半成品、零配件的采购验收制度;

d)产品质量保障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制度;

e)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f)服务承诺制度;

g)对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h)人员培训制度;

i)顾客申诉或投诉记录及处理;

j) 其它有关制度。

6.3 产品质量保障

6.3.1 验配眼镜产品质量

6.3.1.1 眼镜镜片、眼镜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效标准要求。

6.3.1.2 验配眼镜各项技术指标及装配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眼镜校配要求

每副验配眼镜经检验合格在交付配镜者之前,应进行光学校正、舒适校正和美观校正,

以保证佩戴者视物清晰、舒适、美观。

a)光学校正项目包括镜片光学中心的高度,眼镜的前倾角,镜面角和镜眼距。

b) 舒适校正项目包括鼻托间距大小,鼻托角度与鼻梁的匹配,眼镜架镜腿弯点长度。

11

DB/T××××—××××

c) 美观校正项目包括戴镜位置高度合适,无左右偏移和倾斜。

6.3.3 标志、包装

6.3.3.1 每副验配眼镜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加工地址、出厂日期等标志。

6.3.3.2 每副验配眼镜应有验光处方单,配镜加工订单和合格印鉴。

6.3.3.3 每副验配眼镜均应有独立包装,装袋或使用专用眼镜布包装后放进眼镜盒。

6.3.4 “三包”服务要求

6.3.4.1 售出验配眼镜、镜架、镜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在规定包用期内应实

行“三包”,其“三包”期一般为六个月,高档验配眼镜(眼镜片和眼镜架价格在800元以上)

包用期应为一年以上。

a)包用:在包用期内,应免费修复、校配和整理;

b)包修:在包用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复或重配;

c)包换:在包用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不能修复的应调换。

6.3.4.2 “三包”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镜架焊接点脱落、变形,鼻托变形或脱落,

螺丝钉松动脱落等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

6.3.4.3 “三包”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眼镜片损裂、崩边、膜层脱落、镜架焊接处断裂、

螺丝滑牙、脱焊、镀层质量等出现无法维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更换或退货。

6.3.4.4 “三包”期内,因顾客不良使用或跌撞、接触化学品,自行拆坏等人为造成损坏

的,不属包用范围,眼镜店可收取维修材料的工本费及手续费。

6.3.4.5 在原配镜眼镜店验光、配镜如出现不适,在两个月内负责复验,如屈光度有误,应

负责换片,逾期协商处理。

6.3.4.6 对于超过“三包”期,出现眼镜佩戴不适或眼镜损坏等其他情况,双方应协商处理。

注1:“损裂”指由于镜片尖边角度不合理,加工装配镜片过紧造成碎裂;镜片中心厚度或边缘厚度太

薄、装配应力过大造成崩边;

注2:“脱膜”指膜层处理不当或因附着力欠佳而造成膜层分离或局部分离。

7 售后服务

眼镜店应建立验光、配镜售后服务跟踪回访、顾客满意与处理申诉或投诉的用户登记制

度,自觉履行行业服务公约,接受顾客和社会监督,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促进质量改进与

技术服务水平提高。

7.1 顾客申诉或投诉受理

7.1.1 眼镜店应在店面醒目位置设置顾客意见簿、公布服务电话,指定人员负责受理顾客的

咨询、申诉及投诉。

7.1.2

应详尽记录顾客咨询、申诉或投诉的相关信息(如咨询、申诉或投诉人的姓名、联系

方式、咨询、申诉或投诉内容及顾客的其他诉求)和咨询、投诉方式(如电话、来访等)(格

12

DB/T××××—××××

式参见附录D)。

7.1.3 对于二级和一级条件眼镜店应设专人或指定兼职人员负责售后顾客跟踪回访调查及

咨询、申诉或投诉的受理。

7.2 顾客申诉或投诉处理

7.2.1 依据顾客申诉或投诉的内容,明确责任方,可按照本服务规范6.3.4 “三包”服务要

求与顾客协商解决,并做好相关记录。

7.2.2 遇有特殊情况或涉及人身伤害的与顾客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请相关权威或专业部门

鉴定后裁定解决。

7.2.3 对于顾客的申诉或投诉及处理结果应做好跟踪回访,直至顾客满意为止。

7.3 服务改进

眼镜店应根据收集到的顾客意见或申诉、投诉,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整改和

改进工作,如属于服务态度方面的,应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素质;属于产品

质量问题的,应查明问题原因,严格履行采购验收制度;属于验光、加工或装配质量问题的,

应加强员工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服务技能和水平。

GB/T××××-××××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验光处方单参考格式

验光处方单的设计可参考表A.1。

表A.1验光处方单参考格式

13

DB/T××××—××××

编号:

姓 名

顾客信息

联系地址

戴镜史

验光项目

右(R)

左(L)

右(R)

左(L)

屈光度

-1

(m)

球镜

(DS)

瞳距

近用(mm)

散光度

-1

(m)

柱镜

(DC)

性 别

散光轴位

0

()

轴向

(AX)

远用(mm)

(隐)斜视

度(△)

棱镜度

(△)

矫正视力

左(OS)

年 龄

电 话

验光日期

瞳距

(mm)

棱镜基

底取向

0

()

裸眼

视力

光学中

心高度

(mm)

右(OD)

主力眼

/

/

光学中心

水平距离

(mm)

远视力

检查

近视力

检查

配镜处方

□远用

□近用

右(OD)

左(OS)

下加

右(OD)

光度

(ADD)

左(OS)

原配眼

镜屈光

参数

右(R)

左(L)

备 注

联系电话

眼镜店信息

地 址

联系人

验光员

年 月 日

GB/T××××-××××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配镜加工单参考格式

B.1 配镜加工单的设计可参考表B.1

14

DB/T××××—××××

B.1配镜加工单参考格式

编号:

顾客

资料

姓 名

电 话

品 牌

镜架

配镜

配件

镜片

配镜处方

□远用

□近用

右(OD)

左(OS)

右(OD)

规格/

型号

折射率

柱镜度

-1

(m)

产 地

产 地

柱镜轴

0

配镜日期

取镜日期

材料的贸易名称/颜色

材料的贸易名称/颜色

棱镜度

(△)

棱镜基

地取向

0

()

价格

价格

光学中

心高度

(mm)

光学中

心水平

距离

(mm)

品 牌

球镜度

-1

(m)

下加光度

左(OS)

近用光学中心水平距离:

配 装

其它要求

联系电话

眼镜店信息

联系人

地 址

配镜人员

B.2配镜加工单的其他标识

B.2.1 验配眼镜的配镜加工单上应标明执行的国家标准或已备案配装眼镜企业标准。

B.2.2 验配眼镜经检验合格后应出具检验合格证或标明检验合格标识。

GB/T××××-××××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验配眼镜质量检验记录参考格式

C.1验配眼镜质量检验记录的设计可参考表C.1

表C.1 检验记录参考格式

编号:

15

DB/T××××—××××

产品名称

顾客姓名

配镜日期

眼镜类别

检验依据

验(定)配眼镜

处方规格

右(R)

左(L)

处方单号

球镜(DS)

柱镜(DC)

瞳距

轴位()

mm

0

GB 13511.1-2011 GB 13511.2-2011 GB/T 14214-2003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检验结果

单项判定

右(R)

左(L)

GB 10810.1-2005,5.1.2.1表1规定要求

右(R)

-1

柱镜顶焦度(m)

左(L)

右(R)

柱镜轴位偏差(°) GB 13511.1-2011,5.6.4表3规定要求

左(L)

球镜顶焦度(m)

-1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镜片表面质量

镜片厚度(mm)

装配质量

标志

基本要求

镜架外观质量

GB 13511.1-2011,5.6.1表1规定要求

GB 13511.1-2011,5.6.2规定要求

GB 13511.1-2011,5.6.3表2规定要求

GB 10810.1-2005,5.1.6规定要求

GB 10810.1-2005,5.2.2规定要求

GB 13511.1-2011,5.8表5规定要求

GB 13511.1-2011,7.1规定要求

GB/T 14214-2003,5.3表1规定的要求

GB/T 14214-2003,5.4表面光滑、色泽均匀、

没有ø≥0.5 mm的麻点、颗粒和明显擦伤

GB/T 14214-2003,5.7.4经受9.4试验后,

两镜片应不从圈丝中全部或部分脱出。

镜片夹持力

检验结论: 检验日期:

不合格项目及处理:

检验员

c.2 本资料性附录仅给出单光验配眼镜的质检记录,其他验配眼镜检验记录的检验项目应与

配镜的要求相适应,如多焦点眼镜和渐进眼镜的质检记录还应符合4.3.4.1.b).c)的规定。

GB/T××××-××××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顾客申诉、投诉记录参考格式

顾客申诉、投诉记录可参考表D.1

表D.1 顾客申诉、投诉记录参考格式

编号:

16

DB/T××××—××××

顾客姓名 性别 年龄

记录人

联系电话

顾客

信息

顾客地址

其他信息:

配镜时间

年 月 日

记录时间

申诉、

投诉

方式

1.电话 □ 2.来访 □ 3.信件 □ □

5.新闻媒体 □ 6.其他 □

1.品质(故障)□ 2.品质(损坏)□ 3.品质(质量问题)□

申诉、

投诉

内容

4. 佩戴不适□ 5.服务态度□ 6.其它 □

详细内容:

1.更换□ 2.修理□ 3.退货□(数量 金额 )

顾客

要求

4.赔款□ 元 5.折价□( % 元) 6.赔礼道歉□ 7.其他□

备注:

紧急

程度

处理

情况

1.非常紧急 □ 2.急 □ 3.普通□

顾客

意见

顾客签字: 日期:

眼镜店

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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