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发(作者:问南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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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3期
(总第83期)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GI IA IGxI JlAOYU)(UEY \N XUEBAO
NO.3,2006
(Serial NO.83)
论民主立法原则
昊明智
(广西教育学院广西南宁邮编:530023)
摘要: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立法中的民主原则是指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民主立法原则要求立法体现人民
的意志。要求限制公权尊重私权,要求保证公众对立法的参与,要求立法公开。
关键词: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 限制公权公众参与 立法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410(2006)03—03
1. 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应当遵守
的基本准则。例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公平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立法原则很重要,立法不能不遵守基本准
则。遵守立法原则有助于有效地把人民的意志上
升为国家意志,实现立法目的;有助于协调立法活
动的种种关系。
违反规则导致制裁,马上起作用,违反原则并
不导致及时制裁,好像不重要。其实立法原则,影
响广大深远,有深刻的政治意义,有长远的影响。
规则是具体的。原则的普遍适用的。
违反立法原则会损害整体(人民)的利益,让
个别人和少数人得利;会使政府和个人权力膨胀,
权力滥用,人民权利萎缩;会使社会矛盾重重,严
重分裂不和谐;更严重的违反立法原则会导致国
家分裂,社会动乱。违反立法原则从小的方面说会
导致立法矛盾、冲突显示公平,缺乏操作性。立法
立法原则分为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基本原
则。中国立法总基本原则是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科
学原则。具体的基本原则多种多样。例如,反分裂法
的立法原则,根据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的说明是:
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和平
统一。再如香港特区基本法的立法原则。张友渔认
为是:一国两制原则,繁荣和稳定原则,港人治港原
则,符合中英联合声明原则,四项基本原则。
2. 民主立法原则
规制的是普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分配。立法
腐败是源头的腐败。
最近沈阳、西安发生的两起火车撞死人事件。
依据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火车与其他
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
定》,这两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家属最多只能得到
300元赔偿和“必要的粮票”。这显失公正,有关部门
的处理也因而理直气壮,刘武俊认为“立法过程中
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在此表现得淋漓尽致。”
・--——
立法中的民主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
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D立法不是
体现和保障个别人和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是
反映和保护个别部门个别地方的意志和利益,也
不是体现政府的意志。I4
立法坚持民主原则很重要。坚持民主原则才
能保证立法的正确方向;才能得到人民的自觉拥
护和遵守;才能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
能实现和谐社会的要求。不坚持这个原则会损害
大多数人利益;使少数人、少数特权阶层得利。这
样的法是恶法,是纸上的法,没有权威,不能得到
大多数人的尊重和自觉遵守。要实行这样的法需
要许多的执法成本和强制力。这样的法会导致政
府失信,社会分裂。
3. 民主立法原则的要求
3.1 体现人民意志
民主立法原则要求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这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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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最根本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大和地
方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
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立法应
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不是这样就是违宪。
实践中问题很多。许多规范性文件没有反映和
体现人民的意志。李步云、汪永清指出:不少立法不
是“国之法、立“全局之法”,而是立“家之法”、立“部
门之法”。立法考虑的不是保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
而是局部的、少数人的利益。有些部门把立法看成
是划分势力范围、抢占地盘、巩固既得利益的手
段。他们争法规的起草权,把自己的利益通过起草
条文化,先下手为强。立法中争罚款权、许可权、收
费权司空见惯,有权必争、有利必夺。多数法律规范
的起草部门、执行部门和法律解释部门往往是同一
国务院部门。某项立法得以“顺利”出台,往往是部
门利益均沾的结果,而不是保护人民利益上达成一
致。立一个法增加一堆负担,法繁扰民。
91年5月1日施行,全国人大通过的《铁路
法》就没有很好地体现民主的原则。《铁路法》是由
铁道部起草的,是反映和保护铁路部门利益的,通
篇是保护铁路的利益。乘客的权利就没有很好的
反映。侵害乘客的行为不能得到禁止如严重超载,
列车晚点,倒卖车票,高价食品。就是《铁路法》第
13条关于提供饮用开水的义务规定,也是代表争
取得到的。 有一则报道说一个学生可以享受桂
林到南宁的学生票。可是这个学生在柳州买票,售
票员说铁路有规定不能在中途卖票,于是就是不
卖学生票给这个学生。这太过分了。这样的法律是
体现了一个运输企业——铁路的利益,还是体现
了大多数旅客(人民)的利益呢?
国务院发布,2000年5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
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当面收缴存
款人持有的假币。如果持有人是恶意的,即是伪造、
变造、买卖的,当然要没收。但是也存在有些人无法
辨认真假,持有假币自己都不知道是假币。这是属
于善意的持有。对于善意的持有是否都要没收?国
家是否给以一定的补偿?这些损失都由持有人负担
是否有些显失公平?因为打击假币是国家的责任。
国家没有完全消灭假币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是否
也有责任?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些假币就
是公安部的专家也很难识别。要普通人识别,并承
担不利后果是否考虑到群众(人民)的利益?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中央
三部委争夺《反垄断法》的立法起草权,致使《反垄
断法》的立法面临缺乏明确的牵头机构,今年出台
的希望渺茫。《反垄断法》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确
定的立法项目,1O年前,已经在原国家经贸委、国
家工商总局起草下形成了法律草案。随着国家经
贸委分为发改委和商务部,《反垄断法》就一直没
有一个明确的牵头单位,出现三家相争的局面。…
一
些地方制定《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
门与公安部门争交通事故管辖权;某市政府,以政
府名义发文,规定婚前检查男女集中到某家医
院。不方便群众,收费也不合理,群众意见很大。原
来这家医院的负责人是市领导的亲属。【8
3.2限制公权尊重私权
坚持民主原则就要限制公权尊重私权。权力
倾向扩张。权力不受制约,就会泛滥成灾,损害人
民、社会利益。英国历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阿克顿
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
致腐败o”(Lord Acton:Power tends to corrupt,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v.)法国的孟德斯鸠
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
力。” 他还说“一个人握有绝对权力的时候,他首
先便是先简化法律。他首先注意的是个别的不便,
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是不受到关怀
的。”【l。 国的汉密尔顿,英国的戴雪也坚决主张
通过法律保护公民个人自由,控制权力的扩张。
可是,最近上海有个人大代表提议要修改居
民身份证条例第15条,提出警察有权随时查验身
份证。他认为现行法律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警察经
常遇到如城市流浪乞讨、露宿街头、深夜行人、男
女混居、房屋非租赁人员等都不能检查。这个法律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存在问题。身份证不是公民的
基本权利,它是实现社会管理的一种工具,也是老
百姓办事的一种身份证明。我们既要保护公民的
基本权利,但也不能随便扩大他的基本权利。《新
京报》记者问:那你提交议案的时候了解过老百姓
的想法吗?那个代表回答:没有。
北大行政法学副教授湛中乐明确反对:这种
修改是警察权力的扩张,是立法理念的倒退。
2005年o3月10日《新京报》有一篇文章的题
目是“居民身份证更是公民“权利证””。文章指出
这是很“老”的建议。身份证是公民的“权利”。法律
限制警察随意查验,正是尊重公民权利的表现。只
有对执法者的权力进行制约,公民的权利才能得
到真正呵护。现在警察的权力已经很大了。权力与
权利有着“彼消此长”的关系,权力扩大一步,就意
味着公民权利缩后一步。如果警察随意对公民身
份证件进行盘查,势必会有一些公民正常的生活
受到干扰,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
2005年03月11日《中国经济时报》的文章:
“警察有权随时查验身份证吗?”。文章指出,身份
证记载最基本的个人信息,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范
畴,是否出示身份证是公民的私权。《居民身份证
法》第l5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有违法犯
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经出示执法证
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什么是“违法犯罪嫌疑”
是由警察自己判断的,没有给警察的查验身份证
带来障碍。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情形”,给查验身份
证留下了极大的空间。法律在打击犯罪时,也还要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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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权。设置一些程序上的障碍,这是我们实行
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就是在查验身份证时也会伴生侵权。《京华时
报)05年3月8日就报道,3月6日晚上,在北京站
急着赶火车的张先生,因名字中的“袜”字较生僻,
警察在检查身份证时用了近3o分钟才在电脑内
找到“神”字。张先生最终没有赶上火车。请问,耽
误张先生上火车的损失谁来赔偿?忘记带身份证,
在没有任何嫌疑隋况下,能否滞留盘问呢?如果不
能,那查验身份证有什么意义;如果可以,公民的
人身自由又如何保障不受警察侵犯?装修工人杨
群说:我们穿得很差,警察一看就知道我们是民
工,有些地方警察专查民工,穿得体面的问都不
问。警察权力很大,会不会因为忘记带身份证把我
们抓走呢?可见,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正如阿克顿
勋爵说的那样,“不受监督的权力易滥用,绝对的
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
容遣送办法》也是超越国务院立法权限,限制和剥
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条例。实行20年来产生了许
多弊端,出现了许多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事
件。直到孙志刚在广州的收容站被暴力致死,并且
由于社会舆论和学者专家的上书,此条例才得以
废止。05年3月15日《新京报》报道,被认为是强
奸犯的人已伏法,可是1O年后却找到了真凶。这
些案件都在给我们启示,公共权力是需要监督,需
要制约的。没有监督,没有制约,就会大量出现权
力滥用,大量出现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这对于构
建和谐社会是很大的障碍。
3.3公众参与立法
坚持民主原则就要保证公众对立法的参与。
我国是实行人民主权的国家,人民参与立法是实
行人民主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列宁说:
民主组织的原则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
法律的讨论。111 立法法》第5条规定:保障人民通
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没有参与就没有交涉、
选择、协商和妥协,只有赤裸裸的压制、专横和暴
力。同时,参与使选择和决定能得到参与者的认
同、尊重和服从。
陈瑞华认为不能参与决定过程,不能提出自
己的意见、主张,不能进行说服、交涉,就会产生强
烈的不公正感。ll
王锡锌说,“如果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将受到
立法结果的影响,我们能够指望他们认同和接受
这种结果的唯一方法,就是鼓励和允许他们充分
而有效地参与立法过程。”Il
有些国家或地区的行政立法中,公众的参与
程度比较高。例如美国的公告制度,葡萄牙的公民
请愿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或团体的立法
提议制度。Il 戢国政府立法在这方面就存在不
足。要提高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权力机
一
104一
关应当通过立法程序来规制。
3.4立法程序公开
民主原则要求立法公开。立法公开才能保证
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立法公开性包
括立法信息和资料的公开,议事过程的公开,立法
活动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的公开。应当允许公众旁
听,允许新闻媒体自由报道。
公开性是现代民主的要求,是程序公正的要
求。程序的公开可以防止偏私和秘密交易,公开能
增加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信任,使纠纷顺利解决。
立法过程不公开很容易损害大多数人的利
益。专制时代的各种权力运行都是以秘密为特征
的。专制统治者把程序的秘密作为统治术,以便控
制、镇压和威慑公众。秘密运作的程序是无法控权
的,也是不民主的。科恩指出,“民主的兴旺发达依
仗其公开性——公众关心公共事务——即对一般
群众公开。秘密是民主的敌人。”【l 伺时,程序公开
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公民有权知悉影响自己
权益的权力运作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刘武俊.立法成权力寻租腐败新领域学者
吁多铸“良法”[N】.中国青年报,2004年1月14日
[2】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
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
径参与立
[3】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
化EB/on北京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网页
[4】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
理论和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
1版
[5】宋汝梦.参加立法工作琐记[M】.中国法
制出版社,96年3月北京第1版
[6】刘武俊.反垄断立法要先反立法垄断[N】.
海峡都市报2005—01—16
[7】朽木.警惕向立法“注水”!EB/on人民网,
2002年8月l1日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
印书馆1961年版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
印书馆1961年版
[1O】见《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4页
[1l】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一从刑事审判角
度的分析[J】.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12】王锡锌.程序的正义与正当程序:中国
法治国家中的行政程序研究[D】.北京大学博士
论文,029/99(7)169页
[13】参见吴明智.论国务院立法程序的制度
规制[D】.北京大学硕士论文
[14】科恩.民主轮[M】.商务印书馆1994年
第1版,163页
2024年4月2日发(作者:问南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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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3期
(总第83期)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GI IA IGxI JlAOYU)(UEY \N XUEBAO
NO.3,2006
(Serial NO.83)
论民主立法原则
昊明智
(广西教育学院广西南宁邮编:530023)
摘要: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立法中的民主原则是指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民主立法原则要求立法体现人民
的意志。要求限制公权尊重私权,要求保证公众对立法的参与,要求立法公开。
关键词: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 限制公权公众参与 立法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410(2006)03—03
1. 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应当遵守
的基本准则。例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公平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立法原则很重要,立法不能不遵守基本准
则。遵守立法原则有助于有效地把人民的意志上
升为国家意志,实现立法目的;有助于协调立法活
动的种种关系。
违反规则导致制裁,马上起作用,违反原则并
不导致及时制裁,好像不重要。其实立法原则,影
响广大深远,有深刻的政治意义,有长远的影响。
规则是具体的。原则的普遍适用的。
违反立法原则会损害整体(人民)的利益,让
个别人和少数人得利;会使政府和个人权力膨胀,
权力滥用,人民权利萎缩;会使社会矛盾重重,严
重分裂不和谐;更严重的违反立法原则会导致国
家分裂,社会动乱。违反立法原则从小的方面说会
导致立法矛盾、冲突显示公平,缺乏操作性。立法
立法原则分为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基本原
则。中国立法总基本原则是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科
学原则。具体的基本原则多种多样。例如,反分裂法
的立法原则,根据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的说明是:
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和平
统一。再如香港特区基本法的立法原则。张友渔认
为是:一国两制原则,繁荣和稳定原则,港人治港原
则,符合中英联合声明原则,四项基本原则。
2. 民主立法原则
规制的是普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分配。立法
腐败是源头的腐败。
最近沈阳、西安发生的两起火车撞死人事件。
依据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火车与其他
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
定》,这两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家属最多只能得到
300元赔偿和“必要的粮票”。这显失公正,有关部门
的处理也因而理直气壮,刘武俊认为“立法过程中
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在此表现得淋漓尽致。”
・--——
立法中的民主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
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D立法不是
体现和保障个别人和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是
反映和保护个别部门个别地方的意志和利益,也
不是体现政府的意志。I4
立法坚持民主原则很重要。坚持民主原则才
能保证立法的正确方向;才能得到人民的自觉拥
护和遵守;才能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
能实现和谐社会的要求。不坚持这个原则会损害
大多数人利益;使少数人、少数特权阶层得利。这
样的法是恶法,是纸上的法,没有权威,不能得到
大多数人的尊重和自觉遵守。要实行这样的法需
要许多的执法成本和强制力。这样的法会导致政
府失信,社会分裂。
3. 民主立法原则的要求
3.1 体现人民意志
民主立法原则要求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这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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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最根本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大和地
方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
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立法应
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不是这样就是违宪。
实践中问题很多。许多规范性文件没有反映和
体现人民的意志。李步云、汪永清指出:不少立法不
是“国之法、立“全局之法”,而是立“家之法”、立“部
门之法”。立法考虑的不是保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
而是局部的、少数人的利益。有些部门把立法看成
是划分势力范围、抢占地盘、巩固既得利益的手
段。他们争法规的起草权,把自己的利益通过起草
条文化,先下手为强。立法中争罚款权、许可权、收
费权司空见惯,有权必争、有利必夺。多数法律规范
的起草部门、执行部门和法律解释部门往往是同一
国务院部门。某项立法得以“顺利”出台,往往是部
门利益均沾的结果,而不是保护人民利益上达成一
致。立一个法增加一堆负担,法繁扰民。
91年5月1日施行,全国人大通过的《铁路
法》就没有很好地体现民主的原则。《铁路法》是由
铁道部起草的,是反映和保护铁路部门利益的,通
篇是保护铁路的利益。乘客的权利就没有很好的
反映。侵害乘客的行为不能得到禁止如严重超载,
列车晚点,倒卖车票,高价食品。就是《铁路法》第
13条关于提供饮用开水的义务规定,也是代表争
取得到的。 有一则报道说一个学生可以享受桂
林到南宁的学生票。可是这个学生在柳州买票,售
票员说铁路有规定不能在中途卖票,于是就是不
卖学生票给这个学生。这太过分了。这样的法律是
体现了一个运输企业——铁路的利益,还是体现
了大多数旅客(人民)的利益呢?
国务院发布,2000年5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
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当面收缴存
款人持有的假币。如果持有人是恶意的,即是伪造、
变造、买卖的,当然要没收。但是也存在有些人无法
辨认真假,持有假币自己都不知道是假币。这是属
于善意的持有。对于善意的持有是否都要没收?国
家是否给以一定的补偿?这些损失都由持有人负担
是否有些显失公平?因为打击假币是国家的责任。
国家没有完全消灭假币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是否
也有责任?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些假币就
是公安部的专家也很难识别。要普通人识别,并承
担不利后果是否考虑到群众(人民)的利益?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中央
三部委争夺《反垄断法》的立法起草权,致使《反垄
断法》的立法面临缺乏明确的牵头机构,今年出台
的希望渺茫。《反垄断法》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确
定的立法项目,1O年前,已经在原国家经贸委、国
家工商总局起草下形成了法律草案。随着国家经
贸委分为发改委和商务部,《反垄断法》就一直没
有一个明确的牵头单位,出现三家相争的局面。…
一
些地方制定《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
门与公安部门争交通事故管辖权;某市政府,以政
府名义发文,规定婚前检查男女集中到某家医
院。不方便群众,收费也不合理,群众意见很大。原
来这家医院的负责人是市领导的亲属。【8
3.2限制公权尊重私权
坚持民主原则就要限制公权尊重私权。权力
倾向扩张。权力不受制约,就会泛滥成灾,损害人
民、社会利益。英国历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阿克顿
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
致腐败o”(Lord Acton:Power tends to corrupt,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v.)法国的孟德斯鸠
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
力。” 他还说“一个人握有绝对权力的时候,他首
先便是先简化法律。他首先注意的是个别的不便,
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是不受到关怀
的。”【l。 国的汉密尔顿,英国的戴雪也坚决主张
通过法律保护公民个人自由,控制权力的扩张。
可是,最近上海有个人大代表提议要修改居
民身份证条例第15条,提出警察有权随时查验身
份证。他认为现行法律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警察经
常遇到如城市流浪乞讨、露宿街头、深夜行人、男
女混居、房屋非租赁人员等都不能检查。这个法律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存在问题。身份证不是公民的
基本权利,它是实现社会管理的一种工具,也是老
百姓办事的一种身份证明。我们既要保护公民的
基本权利,但也不能随便扩大他的基本权利。《新
京报》记者问:那你提交议案的时候了解过老百姓
的想法吗?那个代表回答:没有。
北大行政法学副教授湛中乐明确反对:这种
修改是警察权力的扩张,是立法理念的倒退。
2005年o3月10日《新京报》有一篇文章的题
目是“居民身份证更是公民“权利证””。文章指出
这是很“老”的建议。身份证是公民的“权利”。法律
限制警察随意查验,正是尊重公民权利的表现。只
有对执法者的权力进行制约,公民的权利才能得
到真正呵护。现在警察的权力已经很大了。权力与
权利有着“彼消此长”的关系,权力扩大一步,就意
味着公民权利缩后一步。如果警察随意对公民身
份证件进行盘查,势必会有一些公民正常的生活
受到干扰,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
2005年03月11日《中国经济时报》的文章:
“警察有权随时查验身份证吗?”。文章指出,身份
证记载最基本的个人信息,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范
畴,是否出示身份证是公民的私权。《居民身份证
法》第l5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有违法犯
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经出示执法证
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什么是“违法犯罪嫌疑”
是由警察自己判断的,没有给警察的查验身份证
带来障碍。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情形”,给查验身份
证留下了极大的空间。法律在打击犯罪时,也还要
・-——
103・-——
维普资讯
保障人权。设置一些程序上的障碍,这是我们实行
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就是在查验身份证时也会伴生侵权。《京华时
报)05年3月8日就报道,3月6日晚上,在北京站
急着赶火车的张先生,因名字中的“袜”字较生僻,
警察在检查身份证时用了近3o分钟才在电脑内
找到“神”字。张先生最终没有赶上火车。请问,耽
误张先生上火车的损失谁来赔偿?忘记带身份证,
在没有任何嫌疑隋况下,能否滞留盘问呢?如果不
能,那查验身份证有什么意义;如果可以,公民的
人身自由又如何保障不受警察侵犯?装修工人杨
群说:我们穿得很差,警察一看就知道我们是民
工,有些地方警察专查民工,穿得体面的问都不
问。警察权力很大,会不会因为忘记带身份证把我
们抓走呢?可见,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正如阿克顿
勋爵说的那样,“不受监督的权力易滥用,绝对的
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
容遣送办法》也是超越国务院立法权限,限制和剥
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条例。实行20年来产生了许
多弊端,出现了许多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事
件。直到孙志刚在广州的收容站被暴力致死,并且
由于社会舆论和学者专家的上书,此条例才得以
废止。05年3月15日《新京报》报道,被认为是强
奸犯的人已伏法,可是1O年后却找到了真凶。这
些案件都在给我们启示,公共权力是需要监督,需
要制约的。没有监督,没有制约,就会大量出现权
力滥用,大量出现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这对于构
建和谐社会是很大的障碍。
3.3公众参与立法
坚持民主原则就要保证公众对立法的参与。
我国是实行人民主权的国家,人民参与立法是实
行人民主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列宁说:
民主组织的原则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
法律的讨论。111 立法法》第5条规定:保障人民通
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没有参与就没有交涉、
选择、协商和妥协,只有赤裸裸的压制、专横和暴
力。同时,参与使选择和决定能得到参与者的认
同、尊重和服从。
陈瑞华认为不能参与决定过程,不能提出自
己的意见、主张,不能进行说服、交涉,就会产生强
烈的不公正感。ll
王锡锌说,“如果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将受到
立法结果的影响,我们能够指望他们认同和接受
这种结果的唯一方法,就是鼓励和允许他们充分
而有效地参与立法过程。”Il
有些国家或地区的行政立法中,公众的参与
程度比较高。例如美国的公告制度,葡萄牙的公民
请愿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或团体的立法
提议制度。Il 戢国政府立法在这方面就存在不
足。要提高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权力机
一
104一
关应当通过立法程序来规制。
3.4立法程序公开
民主原则要求立法公开。立法公开才能保证
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立法公开性包
括立法信息和资料的公开,议事过程的公开,立法
活动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的公开。应当允许公众旁
听,允许新闻媒体自由报道。
公开性是现代民主的要求,是程序公正的要
求。程序的公开可以防止偏私和秘密交易,公开能
增加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信任,使纠纷顺利解决。
立法过程不公开很容易损害大多数人的利
益。专制时代的各种权力运行都是以秘密为特征
的。专制统治者把程序的秘密作为统治术,以便控
制、镇压和威慑公众。秘密运作的程序是无法控权
的,也是不民主的。科恩指出,“民主的兴旺发达依
仗其公开性——公众关心公共事务——即对一般
群众公开。秘密是民主的敌人。”【l 伺时,程序公开
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公民有权知悉影响自己
权益的权力运作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刘武俊.立法成权力寻租腐败新领域学者
吁多铸“良法”[N】.中国青年报,2004年1月14日
[2】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
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
径参与立
[3】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
化EB/on北京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网页
[4】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
理论和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
1版
[5】宋汝梦.参加立法工作琐记[M】.中国法
制出版社,96年3月北京第1版
[6】刘武俊.反垄断立法要先反立法垄断[N】.
海峡都市报2005—01—16
[7】朽木.警惕向立法“注水”!EB/on人民网,
2002年8月l1日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
印书馆1961年版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
印书馆1961年版
[1O】见《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4页
[1l】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一从刑事审判角
度的分析[J】.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12】王锡锌.程序的正义与正当程序:中国
法治国家中的行政程序研究[D】.北京大学博士
论文,029/99(7)169页
[13】参见吴明智.论国务院立法程序的制度
规制[D】.北京大学硕士论文
[14】科恩.民主轮[M】.商务印书馆1994年
第1版,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