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发(作者:栾初之)
广东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正琦、陈媛、广东慧尔美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慧尔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银通贸易有限公司;
陈正琦;陈媛
【当事人】广东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慧尔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银通贸易有限公司陈
正琦陈媛
【当事人-个人】陈正琦陈媛
【当事人-公司】广东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慧尔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银通贸易有限公
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振勇广东有净土律师事务所;何振海广东有净土律师事务所;丁祖军广东
沛宇律师事务所;陈婉莹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左长风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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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何振勇广东有净土律师事务所何振海广东有净土律师事务所丁祖军广东沛
宇律师事务所陈婉莹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左长风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振勇何振海丁祖军陈婉莹左长风
【代理律所】广东有净土律师事务所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慧尔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银通贸易有限公司;陈正琦;陈媛
【本院观点】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
持原判清算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
万达康公司认为慧尔美公司、银通公司、陈正琦、陈媛构成共同侵权,并明确按侵权关系主
张权利。二审法庭调查时,万达康公司首先认为慧尔美公司没有提供供货及收货凭证,没有
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万达康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对相关法律关系认识清楚,并基于合同关系
向慧尔美公司主张权利,但其后万达康公司再次明确按照侵权关系向慧尔美公司、银通公
司、陈正琦、陈媛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
围绕万达康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
于:慧尔美公司、银通公司、陈正琦、陈媛应否对万达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分
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有四,一是违法行为,二是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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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发(作者:栾初之)
广东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正琦、陈媛、广东慧尔美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慧尔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银通贸易有限公司;
陈正琦;陈媛
【当事人】广东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慧尔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银通贸易有限公司陈
正琦陈媛
【当事人-个人】陈正琦陈媛
【当事人-公司】广东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慧尔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银通贸易有限公
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振勇广东有净土律师事务所;何振海广东有净土律师事务所;丁祖军广东
沛宇律师事务所;陈婉莹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左长风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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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何振勇广东有净土律师事务所何振海广东有净土律师事务所丁祖军广东沛
宇律师事务所陈婉莹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左长风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振勇何振海丁祖军陈婉莹左长风
【代理律所】广东有净土律师事务所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慧尔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银通贸易有限公司;陈正琦;陈媛
【本院观点】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
持原判清算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
万达康公司认为慧尔美公司、银通公司、陈正琦、陈媛构成共同侵权,并明确按侵权关系主
张权利。二审法庭调查时,万达康公司首先认为慧尔美公司没有提供供货及收货凭证,没有
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万达康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对相关法律关系认识清楚,并基于合同关系
向慧尔美公司主张权利,但其后万达康公司再次明确按照侵权关系向慧尔美公司、银通公
司、陈正琦、陈媛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
围绕万达康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
于:慧尔美公司、银通公司、陈正琦、陈媛应否对万达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分
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有四,一是违法行为,二是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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