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邬文康)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查询
Inquiry on anti counterfeiting identification of audit report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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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查询
前言:报告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
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
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本文档根据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
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关于对鉴证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1】
桂会协〔20xx〕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维护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
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鉴
证业务报告的行为,方便报告使用人及相关部门查询,促进会
计服务市场的规范。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区注册会计
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会
〔20xx〕6号)的要求,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20xx年12 月
30日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定于20xx年3月1日
起正式对全区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
企业年检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下同)、验资业务报告实行粘
贴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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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凡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均属于防伪
标识管理的对象。
防伪标识粘贴的范围为各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二、防伪标识的使用规定
(一)事务所对外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
报告,除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1502
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规定应包括的
要素外,应在报告正文首页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
识。
事务所出具的单个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仅
配发防伪标识一个,
作为正本交由委托方办理工商年检、公司注册登记等使
用,如报告一式多份(含事务所存档的),则其余副本无须粘
贴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由我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
仅对应粘贴在一个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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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事务所、分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
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
应责任。
(四)事务所防伪标识遗失的,应立即在省级以上报刊
刊登公告并同时向我会备案。
三、防伪标识的申领和发放
(一)由申领人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
表》,经我会经办人员核对申领人身份后,免费发放给各事务
所、分所使用。
(二)防伪标识发放时间从20xx年2月5日起开始。
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区内事务所设立的
分支机构直接在我会领取。
未经登记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发放防伪标识。
(三)在南宁市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00
个,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50个。
南宁市以外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50个,
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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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南宁市内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10个时,
在南宁市外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20个时,可到我会
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由各事务所对应防伪标识编号填写《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备案表》(附件
一)、《验资报告备案表》(附件
二),同时将纸质和电子版《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
案表》、
《验资报告备案表》(这两个备案表从区注协网站“相
关下载”栏下载)及对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发票存根送我会。
我会核对发票存根及备案表后,依据各事务所报送的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验资报告备案表》对应的
防伪标识序号,随机抽取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并明
确送达我会(或实地抽查)时间后,发放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事务所领取防伪标识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尚未达到领取下
一批次防伪标识条件的,应按上述要求报送已使用防伪标识的
相关资料。
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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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执行行业决议,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拒不粘贴防伪标识的事务所将根据情况给予训戒、通
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等惩戒,并建议工商部门在一定的期限
内对其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不予采信。
(二)我会将加大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业务质量
检查力度,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各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降低
标准收费,执业质量状况等内容。
五、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相关法律关系
事务所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上粘贴防伪
标识,仅证明各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主体上的合法性和形
式上的真实性。
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容的真
实、合法,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请从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报告备案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报告备案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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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xx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
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2】
辽财注[20xx]99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国
资委(局、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央驻辽宁(沈阳、大连)
监管机构,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驻辽宁(沈阳、大连)分行、
办事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全省经济信息质量,促进全省注
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
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从20xx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验
资报告时均须粘贴统一规定的防伪标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应使用粘贴有防伪标识的审计、验资报告,
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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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x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
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整治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以及
事务所对监管机构隐瞒业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事务所
业务收费和会计市场秩序,现制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证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鉴
证对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书面文件。
鉴证报告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
告、司法鉴证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和事务所
的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四条 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执行的鉴证业务,出具的鉴
证报告,均应当粘贴防伪标识,并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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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标识分为?审计报告防伪标识?和?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两种。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用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
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用
于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五条 政府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登
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查询、验证事务所出具的鉴
证报告真伪。
第六条 对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的规定,
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行为。
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
立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不承担鉴证报告
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省注协负责防伪标识的监制、发放、使用监督和
备案管理。
防伪标识由省注协免费发放给事务所使用,任何人不得
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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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为防止私印、伪造防伪标识,省注协将实行不定期的换
换版时,省注协应当通知各事务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并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依据鉴证业务类型在致送委托人的鉴
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右上角粘贴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或?验
资报告防伪标识?,在报告正文的所有页脚标注?本报告防伪标
识号码为‘ххххSххххх’或
‘ххххYххххх’,欢迎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网站
查询?字样。
一枚防伪标识只能对应一份鉴证报告。
当同一文号的鉴证报告需向委托人提交多份副本时,事务
所可将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复印使用,最
后一页应为加盖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原件。
事务所留存的鉴证报告副本,也应同样办理。
第九条 省内事务所到外省执业,在遵照本办法粘贴防伪
标识的同时,遵守当地规定增贴当地的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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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事务所在辽宁省临时执行鉴证业务的,可直接到省
注协领取并粘贴防伪标识。
省注协做相关登记,审核后即可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条 事务所在首次备案领取防伪标识时,须向省注协
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
案申请表》;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手迹、个人名章印模等;
(五)守信承诺书(见附件)。
已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且经省注协审核确认无误的
事务所,可填列并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
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到省注协申领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临时领取防伪标识的应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
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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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约定书及收款发票复印件,省注协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防伪
标识。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
事务所公章。
事务所有关本条第一款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
时,及时向省注协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第十一条 事务所非首次申领防伪标识,应当提前向省注
协预约,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
缴情况登记簿》和下列材料,经省注协审核后,领取防伪标识:
(一)事务所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事务
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四)鉴证报告收费发票存根联原件或记账凭证联原件
及复印件;
(五)省注协指定抽查的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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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年度同期业务量和业务增
长情况酌情确定分批发放防伪标识的数量,但每批发放最多不
超过80枚。
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少于上批领取数量的20%时,可
到省注协申请领取下一批防伪标识。
第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暂停发放
防伪标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
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的;
(二)业务收费低于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规定
的收费标准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
(三)未遵守防伪标识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
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防伪标识网上报备的;
(五)备案资料及手续不完整的;
(六)网上报备信息、报备资料、工作底稿三者之间互
相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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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前款规定的'第
(二)项至第
(六)项所列情形的事务所,认真整改后,省注协恢复
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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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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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邬文康)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查询
Inquiry on anti counterfeiting identification of audit report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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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查询
前言:报告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
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
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本文档根据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
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关于对鉴证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1】
桂会协〔20xx〕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维护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
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鉴
证业务报告的行为,方便报告使用人及相关部门查询,促进会
计服务市场的规范。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区注册会计
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会
〔20xx〕6号)的要求,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20xx年12 月
30日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定于20xx年3月1日
起正式对全区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
企业年检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下同)、验资业务报告实行粘
贴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第 2 页 共 14 页
一、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凡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均属于防伪
标识管理的对象。
防伪标识粘贴的范围为各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二、防伪标识的使用规定
(一)事务所对外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
报告,除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1502
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规定应包括的
要素外,应在报告正文首页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
识。
事务所出具的单个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仅
配发防伪标识一个,
作为正本交由委托方办理工商年检、公司注册登记等使
用,如报告一式多份(含事务所存档的),则其余副本无须粘
贴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由我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
仅对应粘贴在一个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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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事务所、分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
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
应责任。
(四)事务所防伪标识遗失的,应立即在省级以上报刊
刊登公告并同时向我会备案。
三、防伪标识的申领和发放
(一)由申领人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
表》,经我会经办人员核对申领人身份后,免费发放给各事务
所、分所使用。
(二)防伪标识发放时间从20xx年2月5日起开始。
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区内事务所设立的
分支机构直接在我会领取。
未经登记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发放防伪标识。
(三)在南宁市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00
个,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50个。
南宁市以外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50个,
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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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南宁市内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10个时,
在南宁市外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20个时,可到我会
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由各事务所对应防伪标识编号填写《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备案表》(附件
一)、《验资报告备案表》(附件
二),同时将纸质和电子版《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
案表》、
《验资报告备案表》(这两个备案表从区注协网站“相
关下载”栏下载)及对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发票存根送我会。
我会核对发票存根及备案表后,依据各事务所报送的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验资报告备案表》对应的
防伪标识序号,随机抽取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并明
确送达我会(或实地抽查)时间后,发放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事务所领取防伪标识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尚未达到领取下
一批次防伪标识条件的,应按上述要求报送已使用防伪标识的
相关资料。
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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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执行行业决议,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拒不粘贴防伪标识的事务所将根据情况给予训戒、通
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等惩戒,并建议工商部门在一定的期限
内对其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不予采信。
(二)我会将加大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业务质量
检查力度,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各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降低
标准收费,执业质量状况等内容。
五、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相关法律关系
事务所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上粘贴防伪
标识,仅证明各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主体上的合法性和形
式上的真实性。
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容的真
实、合法,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请从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报告备案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报告备案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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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xx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
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2】
辽财注[20xx]99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国
资委(局、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央驻辽宁(沈阳、大连)
监管机构,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驻辽宁(沈阳、大连)分行、
办事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全省经济信息质量,促进全省注
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
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从20xx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验
资报告时均须粘贴统一规定的防伪标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应使用粘贴有防伪标识的审计、验资报告,
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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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x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
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整治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以及
事务所对监管机构隐瞒业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事务所
业务收费和会计市场秩序,现制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证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鉴
证对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书面文件。
鉴证报告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
告、司法鉴证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和事务所
的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四条 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执行的鉴证业务,出具的鉴
证报告,均应当粘贴防伪标识,并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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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标识分为?审计报告防伪标识?和?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两种。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用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
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用
于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五条 政府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登
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查询、验证事务所出具的鉴
证报告真伪。
第六条 对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的规定,
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行为。
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
立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不承担鉴证报告
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省注协负责防伪标识的监制、发放、使用监督和
备案管理。
防伪标识由省注协免费发放给事务所使用,任何人不得
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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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为防止私印、伪造防伪标识,省注协将实行不定期的换
换版时,省注协应当通知各事务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并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依据鉴证业务类型在致送委托人的鉴
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右上角粘贴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或?验
资报告防伪标识?,在报告正文的所有页脚标注?本报告防伪标
识号码为‘ххххSххххх’或
‘ххххYххххх’,欢迎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网站
查询?字样。
一枚防伪标识只能对应一份鉴证报告。
当同一文号的鉴证报告需向委托人提交多份副本时,事务
所可将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复印使用,最
后一页应为加盖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原件。
事务所留存的鉴证报告副本,也应同样办理。
第九条 省内事务所到外省执业,在遵照本办法粘贴防伪
标识的同时,遵守当地规定增贴当地的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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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事务所在辽宁省临时执行鉴证业务的,可直接到省
注协领取并粘贴防伪标识。
省注协做相关登记,审核后即可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条 事务所在首次备案领取防伪标识时,须向省注协
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
案申请表》;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手迹、个人名章印模等;
(五)守信承诺书(见附件)。
已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且经省注协审核确认无误的
事务所,可填列并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
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到省注协申领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临时领取防伪标识的应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
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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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约定书及收款发票复印件,省注协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防伪
标识。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
事务所公章。
事务所有关本条第一款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
时,及时向省注协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第十一条 事务所非首次申领防伪标识,应当提前向省注
协预约,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
缴情况登记簿》和下列材料,经省注协审核后,领取防伪标识:
(一)事务所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事务
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四)鉴证报告收费发票存根联原件或记账凭证联原件
及复印件;
(五)省注协指定抽查的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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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年度同期业务量和业务增
长情况酌情确定分批发放防伪标识的数量,但每批发放最多不
超过80枚。
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少于上批领取数量的20%时,可
到省注协申请领取下一批防伪标识。
第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暂停发放
防伪标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
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的;
(二)业务收费低于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规定
的收费标准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
(三)未遵守防伪标识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
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防伪标识网上报备的;
(五)备案资料及手续不完整的;
(六)网上报备信息、报备资料、工作底稿三者之间互
相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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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前款规定的'第
(二)项至第
(六)项所列情形的事务所,认真整改后,省注协恢复
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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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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