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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61-20R1_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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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发(作者:倪妍晨)

AC-61-20R1_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6-20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6年 7月

1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

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

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

驶员)数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

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

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

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

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

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

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

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

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

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

Ⅰ0<W≤1.5

Ⅱ 1.5<W≤4 1.5<W≤7

Ⅲ4<W≤15 7<W≤25

Ⅳ15<W≤116 25<W≤150

Ⅴ植保类无人机

Ⅵ无人飞艇

Ⅶ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

Ⅺ116<W≤5700 150<W≤5700

ⅫW>5700

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

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

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3 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

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

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

容进行说明。

4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

(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

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

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

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

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2024年5月8日发(作者:倪妍晨)

AC-61-20R1_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6-20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6年 7月

1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

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

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

驶员)数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

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

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

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

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

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

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

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

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

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

Ⅰ0<W≤1.5

Ⅱ 1.5<W≤4 1.5<W≤7

Ⅲ4<W≤15 7<W≤25

Ⅳ15<W≤116 25<W≤150

Ⅴ植保类无人机

Ⅵ无人飞艇

Ⅶ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

Ⅺ116<W≤5700 150<W≤5700

ⅫW>5700

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

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

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3 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

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

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

容进行说明。

4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

(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

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

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

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

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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