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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停火的数字电视专利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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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2日发(作者:张简香岚)

龙源期刊网

从未停火的数字电视专利战

作者:代月波

来源:《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2010年第14期

编者按:

目前针对海外数字电视专利诉讼案件日益增加,已严重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本刊

组织人员撰写此稿,目的在于让更多的企业领导人了解或熟悉专利战的情况,以便采取更有效的

措施,积极规避或应对专利诉讼。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数字电视制造中心和销售中心,数字电视有ATSC、DVB、ISDB、DMB-

TH等技术标准。据工信部最新统计显示:在2009年,我国共生产9600万台彩电,其中出口超过

5200万台,占我国数字电视终端产量的54%,主要采用欧美单一标准。长虹、TCL、海信、康

佳、九洲、同洲等数字电视终端产品大量出口到欧洲、北美、南美、东南亚等地区。

据深圳海关数据显示:2009年1-11月,深圳口岸出口电视机1130万台,价值13.3亿美元;其

中数字电视机633.8万台,增长37.3%;美国、欧盟、香港仍是前3大出口市场,分别为232.5万

台、153万台、144.6万台;出口非洲60.5万台;出口澳大利亚34.5万台。

上文的数字或许从一定角度证明了我国在这一产业获得的成就,但是在数字电视出口的大

洋上空,一场没有硝烟的战火,正把我国数字电视出口企业搅得寝食难安,甚至有媒体将这场战争

称之为“专利屠宰”。情况不明、路径不清、对手不详,都会使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着更加险恶的环

境。引发这场战争的根源叫做“专利”。 目前数字电视乃至整个消费电子已成为专利诉讼的重灾

区,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的数字电视出口产品都无法回避专利付费问题。下面我们就此来分析一

下其中的原因及专利费的成分。

价格持续走低

从2009年1-11月深圳口岸出口的数字电视机价格来看,液晶模拟彩电和液晶数字彩电出口

平均价格分别为198.1美元/台和142.1美元/台,分别下跌7.4%和40.6%。

在我国的数字电视专利申请中,68.7%被14家外国公司占据,其中松下和三星涉及到数字电

视的每个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超过了我国企业的总申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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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机顶盒生产国,但机顶盒平均利润率10%,利润仅2-3美元/台,其中低端产

品的利润只有1美元左右,多功能、高附加值的机顶盒也最多4美元的利润。

我国数字电视终端产品出口企业主要是以规模和价格赢得国际市场。在如此低的利润下,

难以支撑高昂的专利费用,面对着要么失去市场,要么失去利润的“两难”境地,每个出口企业不得

不做出的选择,何去何从?

数字时代,技术成为市场竞争最有利的武器,也成为最麻烦的掣肘。 WTO以来,涉及知识产

权纠纷的案件每年都在迅速增长,我国企业为此支付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10亿美元。

专利诉讼案件

专利持有人要想完全通过和平的方式让企业支付专利费并非易事。为了说服企业付费,更

为了证明专利的品质和价值,国外专利持有人发起了大量数字电视专利侵权诉讼。由于我国出

口到美国的彩电利润很微薄,以CRT彩电为例,平均只有2-3美元/台,数字电视面临昂贵的专利

费,使我国彩电出口企业难以维持生计。

2009年10月18日,意大利Ponte Chiasso财税警察与科莫海关人员在审查我国生产的642

台液晶电视(价值20万欧元)报关手续时,认为这批电视所使用的技术专利属于罗马两家公司,生

产厂家没有获得相关的专利使用权而被扣押。米兰某企业的法人代表——45岁的华人进口商

因违反刑事法规被指控。

2009年8月12日,MPEG-LA的12家专利持有人(富士通、松下、三星、汤姆逊、飞利浦

等)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诉讼,指控海尔美国贸易公司、海尔集团和HAIM

L.L.C. 在美国销售的数字电视侵犯数专利使用权。海尔是沃尔玛、亚马逊超市的大型液晶电

视、家用电器和便携式媒体播放器零售供应商。

2008年8月29日,在柏林IFA展会上,Sisvel公司向德国海关提供了一份可能侵犯其专利的

公司名单。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69家企业展位,69个

展台的170台电视机、140部MP3、57台DVD录像机被查封。

2008年3月20日,在德国汉诺威CeBIT大展上,Sisvel(意大利)公司、飞利浦、索尼爱立信

通过申请大规模的查抄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涉案的51家参展商中,24家来自我国内地,3家来自中

国香港,12家来自中国台湾。

在2009年的美国专利诉讼案中,海尔涉及4起、康佳涉及1起、联想涉及9起、UT斯达康

涉及7起、中兴涉及3起、华为涉及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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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诉讼案中看,除了被纳入标准的核心专利会引发侵权诉讼外,一些貌似“小发明”的

外围专利也引发侵权诉讼。涉及的数字电视专利已从ATSC核心专利扩展到节目控制、内容播

放路径等外围专利。

外国企业在华部署专利

欧美日的各种工业标准的数字电视技术都已经在我国部署专利。

美国FCC(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

电视,13英寸以上的电视必须强制执行ATSC标准的技术规范。目前美国ATSC标准在我国披

露的专利有数十项,有的已纳入MPEG-LA的全球统一付费专利清单。除核心专利外,还有

ATSC外围专利。如应用于ATSC高清数字电视上的变频多级滤波方法、ATSC低成本数模一

体电视机等。

DVB标准在我国披露的专利数量更多,如涉及DVB数字电视延时播出系统、DVB数字电

视节目记录存储系统、基于DVB数字电视射频信道测量的前端装置、基于IP网络的DVB数

字电视技术的城市地铁旅客资讯系统等等。

我国数字电视在欧美市场的企业要达到ATSC/DVB标准的相关技术规范,不得不用使用到

ATSC/DVB会员企业的相关专利。随着我国消费电子行业支柱型产业——彩电业全面进入数

字化、平板化时代,一场更大、更严酷的专利考验已经开始。

专利池是什么

1、专利池

专利池(Patent Pool)指专利的集合,就是专利所有者通过达成的协议,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

多个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形成知识产权集合体。专利池最重要的作用在于消除专利实施

中的授权障碍,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对外通常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负责处理有关专利纠

纷谈判和诉讼事务。

专利池基本特征:

①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良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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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一套程序或第三方专家来决定那些专利是核心的;

③一份遵循合理且非歧视原则,经核心专利持有人核准的技术许可。

专利池是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产物,这赋于专利池极强的市场支配力量,也增加了知

识产权滥用的危险。目前美国司法部和欧盟有关机构相继批准了ATSC、MPEG-2、1394、

DVD 3C、DVD 6C等重要的专利池。

2、专利许可费标准

专利池对外许可一般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确定一套专利许可费收取和分配的计算方法一

般包括:成本累积法、市场比价法、所得估算法等等。实践中,专利许可费率通常不超过专利产

品净售价5%。

数字电视专利及专利池

国外已经出现多个数字电视专利池的联合管理机构,收取一站式许可费。

1、Sisvel

Sisvel公司成立于1982年,在多个国家设有子公司,包括意大利None Torinese的Sisvel公司

和罗马Edico公司、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城区Audio MPEG公司、中国Sisvel香港公司、

日本东京Sisvel公司和德国斯图加特Sisvel公司。当前专利持有人包括飞利浦、法国电信、

TDF、IRT、LG电子、诺基亚、三星电子、TB Invent等。Sisvel负责的专利池包括MP3、

DVB-T、OSD(屏幕显示)、ATSS(自动调谐与分选系统)、UHF-RFID、CDMA 2000、WSS(宽屏

幕信令)技术的有关专利等。

2、MPEG-LA

MPEG-LA公司是1996年在美国成立的专利授权代理公司,与MPEG(运动图像专家组)没有

任何法律关系。当前专利持有人包括苹果、大宇、韩国电子通讯研究院、法国电信、夫琅和费

应用研究促进学会、富士通、日立、飞利浦、 LG、微软、三菱、NTT DoCoMo, Inc.、日本电

信、松下、罗伯特·博世、三星、Scientific-Atlanta温哥华公司、Sedna专利公司、夏普、西门

子、索尼、东芝、和日本JVC公司。MPEG-LA管理的授权项目涉及57个国家的多项核心专

利。MPEG-LA负责的专利池包括:MPEG-2(收费对象为解码设备和编码设备,专利授权费4美元

/台,2002年调整为2.5美元/台)、ATSC数字电视标准(每台ATSC数字电视从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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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收5美元专利费,许可持续到2016年12月31日,协议每5年续签一次,每次续签费率若增加,

幅度小于10%)、和H.264/MPEG-4 AVC。

3、HDMI

HDMI(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高清晰多媒体接口,满足1080P的分辨率,支持

DVD Audio等数字音频格式,支持八声道96kHz或立体声192kHz数码音频传送。HDMI接口主

要就是用于传输高质量、无损耗的数字音视频信号到高清电视, 最高带宽达到5Gbps。美国

FCC 规定2005 年7 月1 日起,美国上市销售的所有数字电视周边产品都必须内置HDMI/DVI接

口)。

2002年4月,日立、松下、飞利浦、索尼、汤姆逊、东芝和Silicon Image七家公司联合组

成HDMI组织。HDMI的专利费收取方式是从终端产品收取的,每个产品收0.15美元,另外也收

取HDMI标志的专利费,每一个为0.05美元。HDMI品牌有索尼、兆龙、日立、松下、MoVii、

年益、开博尔、奥迪尔、JIB、北棋等。

4、HDCP

HDCP(High -bandwidth Digital Content Protection)是高带宽数字内容保护技术,由英特尔公

司所开发的防止数字内容盗版的加密技术,用以确保数字化的影像与声音数据在通过DVI或

HDMI接口传送高清晰信号时不至于遭到非法拷贝。当用户进行非法复制时,该技术会进行干扰,

降低复制出来的影像的质量,从而对内容进行保护。

HDCP需要软硬件共同支持。微软在新一代操作系统Vista中将集成“保护性内容输出管理

协议(OPM)”,用来在输出内容前确认显示设备的性能及HDCP支持情况。作为高清视频的主要

载体,蓝光和HD-DVD也会执行HDCP标准。在1980x1080的分辨率下观看电影,系统必须支持

HDCP(美国FCC已经要求新的HDTV电视卡都要带HDCP保护技术)。

HDCP的授权管理是由英特尔的子公司---数字内容保护公司(Digital Content Protection, LLC)

负责。

5、Thomson

Thomson(汤姆逊)旗下子公司——汤姆逊科技信息集团是彩电专利鼻祖,拥有3.4万件专利,

其中数字电视专利技术超过8000件。

汤姆逊许可公司拥有超过18件数字电视核心专利技术,涉及编解码技术、图像处理技术、

V-Chip技术等。这18件专利大部分被美国ATSC采纳为标准,制造商需要为这部分专利技术交

纳每台3-5美元的专利费。

6、Fun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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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ai(日本船井电子公司)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大型的针对家用电器、消费电子、电脑和

电脑外设的OEM全球供应商。

P&F公司(飞利浦电视和家庭影院产品的美国独家制造和分销商)是Funai旗下的子公司,也

是飞利浦消费电视和家庭影院产品在北美的独家被许可商。

日本船井电子公司拥有500项数字电视核心技术,每台2美元左右,该技术由汤姆逊

(Thomson)许可公司转让过来。

7、Tri-Vision

总部设在多伦多的Tri-Vision(加拿大电子技术公司),拥有防止儿童观看电视中暴力色情内

容的V-chip(Violence Chip)技术专利权。V-chip技术在我国称为“童锁””,可帮助父母将对青少年

不宜的暴力或性感电视节目等拒之于屏幕之外的电脑芯片或其它电子装置。美国FCC规定,从

2000年开始,所有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的13英寸以上彩电,必须带有“童锁”装置。中国目前每年向

美国出口约400万台彩色电视机,都使用了童锁技术装置。

Tri-Vision公司在1998年和2001年分别在美国和加拿大注册了“童锁”技术专利。根据保

护专利权的国际法,中国在这之后出口到美加两地的电视机,都应该向Tri-Vision支付彩电每台

1.25美元的专利费。

8、Dolby

Dolby Laboratories Inc.(杜比实验室)是一家以美国作基地的公司。1965年,Ray Dolby在英

国成立杜比实验室,于1976年移至美国加州。主要发明声音降躁及声音压缩编码等技术。杜比

公司的音频AAC(一种专为声音数据设计的文件压缩格式)技术,拥有220件核心专利技术,收费

为每台2美元左右。

9、Via Licensing

Via Licensing 公司是杜比实验室的独立子公司。杜比公司从1998年开始管理AAC的专利

池,目前Via Licensing公司负责管理其知识产权池的工作,代理AT&T、杜比、Fraunhofer IIS和

索尼等公司收取相关的专利费。

10、MHEG-5

MHEG-5:信息编码 第5部分(ISO/IEC IS13522-5:1997)是一种展现多媒体和超媒体内容的

国际技术标准,由“多媒体超媒体标准专家组织”(Multimedia and Hypermedia Experts Group,

MHEG)制订,主要是用于提供互动电视服务。采用者包括英国、纽西兰和香港的电视广播业者,

其中英国已有2,300万建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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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OSD

OSD(On-Screen Display)屏幕菜单式调节方式,应用在 CRT/LCD 数字电视显示器上。按菜

单(Menu)键后,屏幕弹出的显示器各项调节项目信息的矩形菜单,可通过该菜单对显示器色彩、

模式、几何形状等进行调整各项参数,不但调整方便,而且增加了失真、会聚、色温、消磁等高

级调整内容,从而达到最佳的使用状态。以前显示器出现的网纹干扰、屏幕视窗不正、磁化等

需要送厂商维修,现在用户举手之间便可解决。

索尼数字接口POD模块技术,有4件主要的专利技术,收费为每台600日元+净售价的2%。

12、VC-1

活动图像和电视工程师协会(SMPTE) 于2006年颁布由微软提出并开发的VC-1视频编码

标准(用于下一代DVD)。微软2003年9月递交VC-1编码格式,得到MovieBeam、Modeo等公

司的采纳,同时也包含在 HD DVD和蓝光中,包括华纳和环球等影业公司也有采用这种格式的意

向。VC-1基于微软Windows Media Video 9(WMV9)格式,而WMV9格式现在已经成为VC-1标

准的实际执行部分。

VC-1是最后被认可的高清编码格式。相对于MPEG-2,VC-1的压缩比更高,但相对于H.264

而言,编码解码的计算则要稍小一些。

基本专利使用费

基本专利使用费按不同的地区进行划分为三类(不完全统计):

视频格式专利

数字电视目前较为成熟的视频格式有VC-1、 MPEG-2、MPEG-4、 H.264/AVC 、AVS共

五种。

据2009年12月10日AVS秘书长黄铁军在CBIT2009上演讲资料:目前新的国际标准

MPEG-4 AVC(ITU H.264)采用通过运营商对用户按次收专利使用费,运营商每次点播收取0.02

美元或销售价2%,封顶费500万美元/年。如果我国采用此标准,按照3.7亿用户计算我国每年要

支付400多亿人民币专利使用费。而且MPEG LA(MPEG-2专利代理公司)的AVC专利池所涵

盖的17家专利权人,并未包括所有专利。继MPEG LA之后,Via Licensing成立了另一个专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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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家专利权人加入。而Thomson公司声称要单独收费。目前已经有17C+5C+1C声称对

MPEG-4 AVC标准收费,上述的计次收费政策尚不是MPEG-4专利使用费的全部。

我国在数字电视视频格式上采用了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AVS格式。

我国的AVS

2002年6月21日,AVS(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成立。2003年7月,国家广电总

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对AVS系统进行了检测。以MPEG-2系统为参照系,测试图像序列采

用的是本领域国际标准工作组推荐的4个720-60P高清测试序列。检测报告评语:所测AVS音

视频编解码(软件)系统在压缩码率比MPEG-2编解码系统低50%的情况下,图像质量好于经

MPEG-2编解码后的图像质量。

我国的AVS视频标准与MPEG-2、MPEG-4 AVC( H.264)、美国微软牵头制定的行业标准

VC-1同列为国际视频标准。

AVS标准的正式名称是《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共包括系统、视频、音频数字版权

管理等4类技术和符合性测试等支撑部分,共计12个部分已经列入国家标准计划。AVS第2部

分“视频”于2006年3月颁布(GB/T 20090.2-2006)。

AVS是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AVS许可对象仅限解码器,而不像

其他标准对整个设备甚至运营商收费,在专利费方面较国外标准较为合理。目前专利打包价格

为每台解码器1元人民币。虽然AVS专利池的单项许可价格比国际同类专利池低一个数量级,

但产业规模同样会高一个数量级,专利权人仍能获得合理利益。

目前提供AVS编码器产品有联合信源、上广电、美国Envivio、数码视讯;在AVS芯片方

面有Broadcom、NEC的高清芯片,国内四家公司也在提供,芯片为AVS加MPEG—2的模式。

国内彩电“专利池”

2010年1月22日,深圳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彩联)代表长虹、康佳、创维、海尔、海

信、厦华、上广电、新科等八大国产彩电企业,与法国汤姆逊签署了专利使用协议(5年期)。这

是耗时3年谈下的第一个彩电专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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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9日,应对国外专利的我国彩电“专利池”—深圳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由长虹、

TCL、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新科、夏新等十家企业,每家出资100万元成

立的,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降低专利使用费。

中彩联于2009年11月耗资500万元,建成了我国“彩电专利预警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该平

台包容了全球主要地区彩色电视专利。目前共有专利7049件,其中北美2158件,欧洲592件,我

国4299件。

我国彩电“专利池”将收集国内各彩电企业的彩电专利,购买国外彩电专利,也向国外彩电企

业收取专利费,并与国外企业合作,联合开发更多的专利,实现专利交叉授权,让我国的标准和专利

发挥作用。

在严酷的数字电视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中,国内企业只有联合起来,掌握和学习先进的知识产

权运营经验,加强联合创新和国际合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作共赢的新模式,才能使我国的彩电

产业最终走向成熟!■

2024年5月12日发(作者:张简香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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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停火的数字电视专利战

作者:代月波

来源:《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2010年第14期

编者按:

目前针对海外数字电视专利诉讼案件日益增加,已严重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本刊

组织人员撰写此稿,目的在于让更多的企业领导人了解或熟悉专利战的情况,以便采取更有效的

措施,积极规避或应对专利诉讼。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数字电视制造中心和销售中心,数字电视有ATSC、DVB、ISDB、DMB-

TH等技术标准。据工信部最新统计显示:在2009年,我国共生产9600万台彩电,其中出口超过

5200万台,占我国数字电视终端产量的54%,主要采用欧美单一标准。长虹、TCL、海信、康

佳、九洲、同洲等数字电视终端产品大量出口到欧洲、北美、南美、东南亚等地区。

据深圳海关数据显示:2009年1-11月,深圳口岸出口电视机1130万台,价值13.3亿美元;其

中数字电视机633.8万台,增长37.3%;美国、欧盟、香港仍是前3大出口市场,分别为232.5万

台、153万台、144.6万台;出口非洲60.5万台;出口澳大利亚34.5万台。

上文的数字或许从一定角度证明了我国在这一产业获得的成就,但是在数字电视出口的大

洋上空,一场没有硝烟的战火,正把我国数字电视出口企业搅得寝食难安,甚至有媒体将这场战争

称之为“专利屠宰”。情况不明、路径不清、对手不详,都会使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着更加险恶的环

境。引发这场战争的根源叫做“专利”。 目前数字电视乃至整个消费电子已成为专利诉讼的重灾

区,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的数字电视出口产品都无法回避专利付费问题。下面我们就此来分析一

下其中的原因及专利费的成分。

价格持续走低

从2009年1-11月深圳口岸出口的数字电视机价格来看,液晶模拟彩电和液晶数字彩电出口

平均价格分别为198.1美元/台和142.1美元/台,分别下跌7.4%和40.6%。

在我国的数字电视专利申请中,68.7%被14家外国公司占据,其中松下和三星涉及到数字电

视的每个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超过了我国企业的总申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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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机顶盒生产国,但机顶盒平均利润率10%,利润仅2-3美元/台,其中低端产

品的利润只有1美元左右,多功能、高附加值的机顶盒也最多4美元的利润。

我国数字电视终端产品出口企业主要是以规模和价格赢得国际市场。在如此低的利润下,

难以支撑高昂的专利费用,面对着要么失去市场,要么失去利润的“两难”境地,每个出口企业不得

不做出的选择,何去何从?

数字时代,技术成为市场竞争最有利的武器,也成为最麻烦的掣肘。 WTO以来,涉及知识产

权纠纷的案件每年都在迅速增长,我国企业为此支付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10亿美元。

专利诉讼案件

专利持有人要想完全通过和平的方式让企业支付专利费并非易事。为了说服企业付费,更

为了证明专利的品质和价值,国外专利持有人发起了大量数字电视专利侵权诉讼。由于我国出

口到美国的彩电利润很微薄,以CRT彩电为例,平均只有2-3美元/台,数字电视面临昂贵的专利

费,使我国彩电出口企业难以维持生计。

2009年10月18日,意大利Ponte Chiasso财税警察与科莫海关人员在审查我国生产的642

台液晶电视(价值20万欧元)报关手续时,认为这批电视所使用的技术专利属于罗马两家公司,生

产厂家没有获得相关的专利使用权而被扣押。米兰某企业的法人代表——45岁的华人进口商

因违反刑事法规被指控。

2009年8月12日,MPEG-LA的12家专利持有人(富士通、松下、三星、汤姆逊、飞利浦

等)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诉讼,指控海尔美国贸易公司、海尔集团和HAIM

L.L.C. 在美国销售的数字电视侵犯数专利使用权。海尔是沃尔玛、亚马逊超市的大型液晶电

视、家用电器和便携式媒体播放器零售供应商。

2008年8月29日,在柏林IFA展会上,Sisvel公司向德国海关提供了一份可能侵犯其专利的

公司名单。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69家企业展位,69个

展台的170台电视机、140部MP3、57台DVD录像机被查封。

2008年3月20日,在德国汉诺威CeBIT大展上,Sisvel(意大利)公司、飞利浦、索尼爱立信

通过申请大规模的查抄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涉案的51家参展商中,24家来自我国内地,3家来自中

国香港,12家来自中国台湾。

在2009年的美国专利诉讼案中,海尔涉及4起、康佳涉及1起、联想涉及9起、UT斯达康

涉及7起、中兴涉及3起、华为涉及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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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诉讼案中看,除了被纳入标准的核心专利会引发侵权诉讼外,一些貌似“小发明”的

外围专利也引发侵权诉讼。涉及的数字电视专利已从ATSC核心专利扩展到节目控制、内容播

放路径等外围专利。

外国企业在华部署专利

欧美日的各种工业标准的数字电视技术都已经在我国部署专利。

美国FCC(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

电视,13英寸以上的电视必须强制执行ATSC标准的技术规范。目前美国ATSC标准在我国披

露的专利有数十项,有的已纳入MPEG-LA的全球统一付费专利清单。除核心专利外,还有

ATSC外围专利。如应用于ATSC高清数字电视上的变频多级滤波方法、ATSC低成本数模一

体电视机等。

DVB标准在我国披露的专利数量更多,如涉及DVB数字电视延时播出系统、DVB数字电

视节目记录存储系统、基于DVB数字电视射频信道测量的前端装置、基于IP网络的DVB数

字电视技术的城市地铁旅客资讯系统等等。

我国数字电视在欧美市场的企业要达到ATSC/DVB标准的相关技术规范,不得不用使用到

ATSC/DVB会员企业的相关专利。随着我国消费电子行业支柱型产业——彩电业全面进入数

字化、平板化时代,一场更大、更严酷的专利考验已经开始。

专利池是什么

1、专利池

专利池(Patent Pool)指专利的集合,就是专利所有者通过达成的协议,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

多个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形成知识产权集合体。专利池最重要的作用在于消除专利实施

中的授权障碍,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对外通常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负责处理有关专利纠

纷谈判和诉讼事务。

专利池基本特征:

①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良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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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一套程序或第三方专家来决定那些专利是核心的;

③一份遵循合理且非歧视原则,经核心专利持有人核准的技术许可。

专利池是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产物,这赋于专利池极强的市场支配力量,也增加了知

识产权滥用的危险。目前美国司法部和欧盟有关机构相继批准了ATSC、MPEG-2、1394、

DVD 3C、DVD 6C等重要的专利池。

2、专利许可费标准

专利池对外许可一般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确定一套专利许可费收取和分配的计算方法一

般包括:成本累积法、市场比价法、所得估算法等等。实践中,专利许可费率通常不超过专利产

品净售价5%。

数字电视专利及专利池

国外已经出现多个数字电视专利池的联合管理机构,收取一站式许可费。

1、Sisvel

Sisvel公司成立于1982年,在多个国家设有子公司,包括意大利None Torinese的Sisvel公司

和罗马Edico公司、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城区Audio MPEG公司、中国Sisvel香港公司、

日本东京Sisvel公司和德国斯图加特Sisvel公司。当前专利持有人包括飞利浦、法国电信、

TDF、IRT、LG电子、诺基亚、三星电子、TB Invent等。Sisvel负责的专利池包括MP3、

DVB-T、OSD(屏幕显示)、ATSS(自动调谐与分选系统)、UHF-RFID、CDMA 2000、WSS(宽屏

幕信令)技术的有关专利等。

2、MPEG-LA

MPEG-LA公司是1996年在美国成立的专利授权代理公司,与MPEG(运动图像专家组)没有

任何法律关系。当前专利持有人包括苹果、大宇、韩国电子通讯研究院、法国电信、夫琅和费

应用研究促进学会、富士通、日立、飞利浦、 LG、微软、三菱、NTT DoCoMo, Inc.、日本电

信、松下、罗伯特·博世、三星、Scientific-Atlanta温哥华公司、Sedna专利公司、夏普、西门

子、索尼、东芝、和日本JVC公司。MPEG-LA管理的授权项目涉及57个国家的多项核心专

利。MPEG-LA负责的专利池包括:MPEG-2(收费对象为解码设备和编码设备,专利授权费4美元

/台,2002年调整为2.5美元/台)、ATSC数字电视标准(每台ATSC数字电视从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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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收5美元专利费,许可持续到2016年12月31日,协议每5年续签一次,每次续签费率若增加,

幅度小于10%)、和H.264/MPEG-4 AVC。

3、HDMI

HDMI(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高清晰多媒体接口,满足1080P的分辨率,支持

DVD Audio等数字音频格式,支持八声道96kHz或立体声192kHz数码音频传送。HDMI接口主

要就是用于传输高质量、无损耗的数字音视频信号到高清电视, 最高带宽达到5Gbps。美国

FCC 规定2005 年7 月1 日起,美国上市销售的所有数字电视周边产品都必须内置HDMI/DVI接

口)。

2002年4月,日立、松下、飞利浦、索尼、汤姆逊、东芝和Silicon Image七家公司联合组

成HDMI组织。HDMI的专利费收取方式是从终端产品收取的,每个产品收0.15美元,另外也收

取HDMI标志的专利费,每一个为0.05美元。HDMI品牌有索尼、兆龙、日立、松下、MoVii、

年益、开博尔、奥迪尔、JIB、北棋等。

4、HDCP

HDCP(High -bandwidth Digital Content Protection)是高带宽数字内容保护技术,由英特尔公

司所开发的防止数字内容盗版的加密技术,用以确保数字化的影像与声音数据在通过DVI或

HDMI接口传送高清晰信号时不至于遭到非法拷贝。当用户进行非法复制时,该技术会进行干扰,

降低复制出来的影像的质量,从而对内容进行保护。

HDCP需要软硬件共同支持。微软在新一代操作系统Vista中将集成“保护性内容输出管理

协议(OPM)”,用来在输出内容前确认显示设备的性能及HDCP支持情况。作为高清视频的主要

载体,蓝光和HD-DVD也会执行HDCP标准。在1980x1080的分辨率下观看电影,系统必须支持

HDCP(美国FCC已经要求新的HDTV电视卡都要带HDCP保护技术)。

HDCP的授权管理是由英特尔的子公司---数字内容保护公司(Digital Content Protection, LLC)

负责。

5、Thomson

Thomson(汤姆逊)旗下子公司——汤姆逊科技信息集团是彩电专利鼻祖,拥有3.4万件专利,

其中数字电视专利技术超过8000件。

汤姆逊许可公司拥有超过18件数字电视核心专利技术,涉及编解码技术、图像处理技术、

V-Chip技术等。这18件专利大部分被美国ATSC采纳为标准,制造商需要为这部分专利技术交

纳每台3-5美元的专利费。

6、Fun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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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ai(日本船井电子公司)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大型的针对家用电器、消费电子、电脑和

电脑外设的OEM全球供应商。

P&F公司(飞利浦电视和家庭影院产品的美国独家制造和分销商)是Funai旗下的子公司,也

是飞利浦消费电视和家庭影院产品在北美的独家被许可商。

日本船井电子公司拥有500项数字电视核心技术,每台2美元左右,该技术由汤姆逊

(Thomson)许可公司转让过来。

7、Tri-Vision

总部设在多伦多的Tri-Vision(加拿大电子技术公司),拥有防止儿童观看电视中暴力色情内

容的V-chip(Violence Chip)技术专利权。V-chip技术在我国称为“童锁””,可帮助父母将对青少年

不宜的暴力或性感电视节目等拒之于屏幕之外的电脑芯片或其它电子装置。美国FCC规定,从

2000年开始,所有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的13英寸以上彩电,必须带有“童锁”装置。中国目前每年向

美国出口约400万台彩色电视机,都使用了童锁技术装置。

Tri-Vision公司在1998年和2001年分别在美国和加拿大注册了“童锁”技术专利。根据保

护专利权的国际法,中国在这之后出口到美加两地的电视机,都应该向Tri-Vision支付彩电每台

1.25美元的专利费。

8、Dolby

Dolby Laboratories Inc.(杜比实验室)是一家以美国作基地的公司。1965年,Ray Dolby在英

国成立杜比实验室,于1976年移至美国加州。主要发明声音降躁及声音压缩编码等技术。杜比

公司的音频AAC(一种专为声音数据设计的文件压缩格式)技术,拥有220件核心专利技术,收费

为每台2美元左右。

9、Via Licensing

Via Licensing 公司是杜比实验室的独立子公司。杜比公司从1998年开始管理AAC的专利

池,目前Via Licensing公司负责管理其知识产权池的工作,代理AT&T、杜比、Fraunhofer IIS和

索尼等公司收取相关的专利费。

10、MHEG-5

MHEG-5:信息编码 第5部分(ISO/IEC IS13522-5:1997)是一种展现多媒体和超媒体内容的

国际技术标准,由“多媒体超媒体标准专家组织”(Multimedia and Hypermedia Experts Group,

MHEG)制订,主要是用于提供互动电视服务。采用者包括英国、纽西兰和香港的电视广播业者,

其中英国已有2,300万建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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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OSD

OSD(On-Screen Display)屏幕菜单式调节方式,应用在 CRT/LCD 数字电视显示器上。按菜

单(Menu)键后,屏幕弹出的显示器各项调节项目信息的矩形菜单,可通过该菜单对显示器色彩、

模式、几何形状等进行调整各项参数,不但调整方便,而且增加了失真、会聚、色温、消磁等高

级调整内容,从而达到最佳的使用状态。以前显示器出现的网纹干扰、屏幕视窗不正、磁化等

需要送厂商维修,现在用户举手之间便可解决。

索尼数字接口POD模块技术,有4件主要的专利技术,收费为每台600日元+净售价的2%。

12、VC-1

活动图像和电视工程师协会(SMPTE) 于2006年颁布由微软提出并开发的VC-1视频编码

标准(用于下一代DVD)。微软2003年9月递交VC-1编码格式,得到MovieBeam、Modeo等公

司的采纳,同时也包含在 HD DVD和蓝光中,包括华纳和环球等影业公司也有采用这种格式的意

向。VC-1基于微软Windows Media Video 9(WMV9)格式,而WMV9格式现在已经成为VC-1标

准的实际执行部分。

VC-1是最后被认可的高清编码格式。相对于MPEG-2,VC-1的压缩比更高,但相对于H.264

而言,编码解码的计算则要稍小一些。

基本专利使用费

基本专利使用费按不同的地区进行划分为三类(不完全统计):

视频格式专利

数字电视目前较为成熟的视频格式有VC-1、 MPEG-2、MPEG-4、 H.264/AVC 、AVS共

五种。

据2009年12月10日AVS秘书长黄铁军在CBIT2009上演讲资料:目前新的国际标准

MPEG-4 AVC(ITU H.264)采用通过运营商对用户按次收专利使用费,运营商每次点播收取0.02

美元或销售价2%,封顶费500万美元/年。如果我国采用此标准,按照3.7亿用户计算我国每年要

支付400多亿人民币专利使用费。而且MPEG LA(MPEG-2专利代理公司)的AVC专利池所涵

盖的17家专利权人,并未包括所有专利。继MPEG LA之后,Via Licensing成立了另一个专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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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家专利权人加入。而Thomson公司声称要单独收费。目前已经有17C+5C+1C声称对

MPEG-4 AVC标准收费,上述的计次收费政策尚不是MPEG-4专利使用费的全部。

我国在数字电视视频格式上采用了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AVS格式。

我国的AVS

2002年6月21日,AVS(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成立。2003年7月,国家广电总

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对AVS系统进行了检测。以MPEG-2系统为参照系,测试图像序列采

用的是本领域国际标准工作组推荐的4个720-60P高清测试序列。检测报告评语:所测AVS音

视频编解码(软件)系统在压缩码率比MPEG-2编解码系统低50%的情况下,图像质量好于经

MPEG-2编解码后的图像质量。

我国的AVS视频标准与MPEG-2、MPEG-4 AVC( H.264)、美国微软牵头制定的行业标准

VC-1同列为国际视频标准。

AVS标准的正式名称是《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共包括系统、视频、音频数字版权

管理等4类技术和符合性测试等支撑部分,共计12个部分已经列入国家标准计划。AVS第2部

分“视频”于2006年3月颁布(GB/T 20090.2-2006)。

AVS是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AVS许可对象仅限解码器,而不像

其他标准对整个设备甚至运营商收费,在专利费方面较国外标准较为合理。目前专利打包价格

为每台解码器1元人民币。虽然AVS专利池的单项许可价格比国际同类专利池低一个数量级,

但产业规模同样会高一个数量级,专利权人仍能获得合理利益。

目前提供AVS编码器产品有联合信源、上广电、美国Envivio、数码视讯;在AVS芯片方

面有Broadcom、NEC的高清芯片,国内四家公司也在提供,芯片为AVS加MPEG—2的模式。

国内彩电“专利池”

2010年1月22日,深圳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彩联)代表长虹、康佳、创维、海尔、海

信、厦华、上广电、新科等八大国产彩电企业,与法国汤姆逊签署了专利使用协议(5年期)。这

是耗时3年谈下的第一个彩电专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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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9日,应对国外专利的我国彩电“专利池”—深圳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由长虹、

TCL、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新科、夏新等十家企业,每家出资100万元成

立的,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降低专利使用费。

中彩联于2009年11月耗资500万元,建成了我国“彩电专利预警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该平

台包容了全球主要地区彩色电视专利。目前共有专利7049件,其中北美2158件,欧洲592件,我

国4299件。

我国彩电“专利池”将收集国内各彩电企业的彩电专利,购买国外彩电专利,也向国外彩电企

业收取专利费,并与国外企业合作,联合开发更多的专利,实现专利交叉授权,让我国的标准和专利

发挥作用。

在严酷的数字电视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中,国内企业只有联合起来,掌握和学习先进的知识产

权运营经验,加强联合创新和国际合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作共赢的新模式,才能使我国的彩电

产业最终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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