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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VN-2622-越南建筑防火规范(中文版)(DOC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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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发(作者:历梦寒)

TCVN-2622-越南建筑防火规范(中文版)(DOC42页)

建筑物防火消防设计标准

1. 应用范畴

本标准应强制适用。当技术和安全性等级高于本标准的规定时,能够采纳其他标准—本

标准规定了建筑物设计、新建或改造以及设计评估和决定将建筑物投入使用时的差不多防火

要求。

除了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建筑物的设计必须符合其它现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防火具

有专门要求的专门专业建筑物,如易燃物、易爆物和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应使用专门的防火

规定—上述建筑物仅适用本标准的适当规定。

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的临时建筑物仅适用当前部分,同时应参考本标准的其它部分。

2. 总那么

2.1 建筑物、建筑群,包括由外国人设计和/或投资的建筑物必须使用该防火标准,且这

些要求应通过消防部门的批准。

2.2 建筑物分为5个防火等级,I、II、III、IV和V。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将按照其要紧建

筑部件的耐火极限进行确定。

2.3 工业生产建筑物将依照建筑物中的生产技术和材料性质分为六个火灾、爆炸风险等

级,如表1所示。

表1

生产类别

A

火灾和爆炸风险

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材料的性质

燃烧和爆炸浓度下限不超过空气体积10%的气体以及闪点温度低于28

0

C

的液体,假如这些液体和气体能够形成一种体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的5%

时易爆的混合物;相互接触或与水或空气中的氧气接触时会爆炸和着火

的物质。

B

火灾和爆炸风险

燃烧和爆炸浓度下限超过空气体积10%的气体,闪点温度为28

0

C到61

0

C

的液体,在生产条件下被加热到闪点温度以上的液体,爆炸下限不超过

65g/m3的易燃粉尘或纤维,假如这些气体和粉尘或纤维能够形成一种体

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的5%时易爆的混合物。

C

火灾风险

闪点温度超过61

0

C的液体;爆炸下限超过65g/m

3

的易燃粉尘或纤维;易

燃固体物质和材料。只有当与水、空气或相互接触时才能着火的物质。

生产类别

D

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材料的性质

处于热、红热和融解状态的不易燃物质和材料,会发生散热、火花和火

未显示出任何危险焰的工作过程;作为燃料燃烧或使用的固体、液体和气体。

生产性质

E

未显示出任何危险

生产性质

F

爆炸风险

不通过液化就会易燃的气体,与爆炸风险相关的气体的量能够形成一种

体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5%时易爆的混合物,且只有在工艺过程的条件

下,才会发生爆炸〔与火无关〕。相互接触或与水、氧气和空气接触时

易爆的物质〔与火无关〕。

备注:

1) 各生产等级的生产结构参见附件B;

2) 依照仓库内储存的物资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风险性质,按照表1的规定确定生产等级;

3) 使用不属于生产等级A、B、C的液体、气体和蒸汽或明火作为燃料的生产技术。

2.4. 依照燃烧水平,建筑材料和部件被分为三组:不燃物、不易燃和易燃。参见附件A。

3. 术语—定义

〔依照TCVN 5303 – 1990。消防安全。术语—定义〕

术语

1

1. 易燃物质

定义

2

在火或高温的阻碍下燃烧、闷烧或碳化,且在与火源隔离后仍

旧连续闷烧或碳化的物质。

2. 不易燃物质 在火或高温的阻碍下燃烧、闷烧或碳化,且在有火源的情形下

连续燃烧、闷烧或碳化的物质。然而,在与火源隔离后,该物

质将停止燃烧或闷烧。

3. 不燃物质

4. 耐火性

在火或高温的阻碍下可不能燃烧或闷烧和碳化的物质。

构造部件和建筑物保持其耐火能力以及防止气体形成和防止

气温升高到临界温度和火焰蔓延的能力的特性。

5. 耐火等级 样本开始标准耐火试验到显现建筑物和部件的极限状态的时

刻〔小时或分〕

6. 建筑物耐火构造类型 依照要紧构造部件的耐火等级确定的建筑物标准耐火性的具

体类型

7. 燃烧温度 易燃物质受到火源阻碍会发生燃烧且在切断火源后连续燃烧

处于冷态的不易燃物质和材料。

2024年5月17日发(作者:历梦寒)

TCVN-2622-越南建筑防火规范(中文版)(DOC42页)

建筑物防火消防设计标准

1. 应用范畴

本标准应强制适用。当技术和安全性等级高于本标准的规定时,能够采纳其他标准—本

标准规定了建筑物设计、新建或改造以及设计评估和决定将建筑物投入使用时的差不多防火

要求。

除了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建筑物的设计必须符合其它现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防火具

有专门要求的专门专业建筑物,如易燃物、易爆物和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应使用专门的防火

规定—上述建筑物仅适用本标准的适当规定。

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的临时建筑物仅适用当前部分,同时应参考本标准的其它部分。

2. 总那么

2.1 建筑物、建筑群,包括由外国人设计和/或投资的建筑物必须使用该防火标准,且这

些要求应通过消防部门的批准。

2.2 建筑物分为5个防火等级,I、II、III、IV和V。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将按照其要紧建

筑部件的耐火极限进行确定。

2.3 工业生产建筑物将依照建筑物中的生产技术和材料性质分为六个火灾、爆炸风险等

级,如表1所示。

表1

生产类别

A

火灾和爆炸风险

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材料的性质

燃烧和爆炸浓度下限不超过空气体积10%的气体以及闪点温度低于28

0

C

的液体,假如这些液体和气体能够形成一种体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的5%

时易爆的混合物;相互接触或与水或空气中的氧气接触时会爆炸和着火

的物质。

B

火灾和爆炸风险

燃烧和爆炸浓度下限超过空气体积10%的气体,闪点温度为28

0

C到61

0

C

的液体,在生产条件下被加热到闪点温度以上的液体,爆炸下限不超过

65g/m3的易燃粉尘或纤维,假如这些气体和粉尘或纤维能够形成一种体

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的5%时易爆的混合物。

C

火灾风险

闪点温度超过61

0

C的液体;爆炸下限超过65g/m

3

的易燃粉尘或纤维;易

燃固体物质和材料。只有当与水、空气或相互接触时才能着火的物质。

生产类别

D

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材料的性质

处于热、红热和融解状态的不易燃物质和材料,会发生散热、火花和火

未显示出任何危险焰的工作过程;作为燃料燃烧或使用的固体、液体和气体。

生产性质

E

未显示出任何危险

生产性质

F

爆炸风险

不通过液化就会易燃的气体,与爆炸风险相关的气体的量能够形成一种

体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5%时易爆的混合物,且只有在工艺过程的条件

下,才会发生爆炸〔与火无关〕。相互接触或与水、氧气和空气接触时

易爆的物质〔与火无关〕。

备注:

1) 各生产等级的生产结构参见附件B;

2) 依照仓库内储存的物资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风险性质,按照表1的规定确定生产等级;

3) 使用不属于生产等级A、B、C的液体、气体和蒸汽或明火作为燃料的生产技术。

2.4. 依照燃烧水平,建筑材料和部件被分为三组:不燃物、不易燃和易燃。参见附件A。

3. 术语—定义

〔依照TCVN 5303 – 1990。消防安全。术语—定义〕

术语

1

1. 易燃物质

定义

2

在火或高温的阻碍下燃烧、闷烧或碳化,且在与火源隔离后仍

旧连续闷烧或碳化的物质。

2. 不易燃物质 在火或高温的阻碍下燃烧、闷烧或碳化,且在有火源的情形下

连续燃烧、闷烧或碳化的物质。然而,在与火源隔离后,该物

质将停止燃烧或闷烧。

3. 不燃物质

4. 耐火性

在火或高温的阻碍下可不能燃烧或闷烧和碳化的物质。

构造部件和建筑物保持其耐火能力以及防止气体形成和防止

气温升高到临界温度和火焰蔓延的能力的特性。

5. 耐火等级 样本开始标准耐火试验到显现建筑物和部件的极限状态的时

刻〔小时或分〕

6. 建筑物耐火构造类型 依照要紧构造部件的耐火等级确定的建筑物标准耐火性的具

体类型

7. 燃烧温度 易燃物质受到火源阻碍会发生燃烧且在切断火源后连续燃烧

处于冷态的不易燃物质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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