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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书媛与王中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付印稿:鲁01民终9693号二审判决书

IT圈 admin 27浏览 0评论

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揭爵)

孙书媛与王中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付印稿:鲁01民终

9693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3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96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

【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书媛;王中兴

【当事人】孙书媛王中兴

【当事人-个人】孙书媛王中兴

【代理律师/律所】何俊青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尹贻帅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陈晶晶山东国曜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俊青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尹贻帅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陈晶晶山东国曜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俊青尹贻帅陈晶晶

【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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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书媛

【被告】王中兴

【本院观点】双方均对(2019)鲁0112号民初7630号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

信。因涉案房屋转让合同中所涉房屋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强拆,故王中兴与孙书

媛所签《购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诉

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以上事实由孙书媛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调查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对一

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转让合同中所涉房屋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强

拆,故王中兴与孙书媛所签《购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不存在返还的情形,王中兴向

孙书媛支付了1780000元购房款,孙书媛应予返还。 鉴于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已被拆

除,且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均属无效,其后续问题应按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予以处理。缔约

过失责任系缔约过程中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非合同标的自身价款,且损失与对

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先合同义务之违反和损失是否存在。

首先,孙书媛在明知其出卖的房屋无任何建设及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依旧将其出售,违反

诚实信用之先合同义务,王中兴明知其购买的房屋无房产证且对涉案房屋的建设、规划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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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揭爵)

孙书媛与王中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付印稿:鲁01民终

9693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3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96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

【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书媛;王中兴

【当事人】孙书媛王中兴

【当事人-个人】孙书媛王中兴

【代理律师/律所】何俊青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尹贻帅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陈晶晶山东国曜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俊青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尹贻帅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陈晶晶山东国曜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俊青尹贻帅陈晶晶

【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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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书媛

【被告】王中兴

【本院观点】双方均对(2019)鲁0112号民初7630号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

信。因涉案房屋转让合同中所涉房屋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强拆,故王中兴与孙书

媛所签《购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诉

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以上事实由孙书媛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调查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对一

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转让合同中所涉房屋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强

拆,故王中兴与孙书媛所签《购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不存在返还的情形,王中兴向

孙书媛支付了1780000元购房款,孙书媛应予返还。 鉴于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已被拆

除,且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均属无效,其后续问题应按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予以处理。缔约

过失责任系缔约过程中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非合同标的自身价款,且损失与对

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先合同义务之违反和损失是否存在。

首先,孙书媛在明知其出卖的房屋无任何建设及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依旧将其出售,违反

诚实信用之先合同义务,王中兴明知其购买的房屋无房产证且对涉案房屋的建设、规划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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