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发(作者:佼夏之)
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乌公管[2010]12号
加入时间:2010-4-20 10:46:20 admin 点击:5237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0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5月1日起实施,7月30日结束,新调整的公积金缴
存额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
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精神,乌鲁木齐地
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标准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各12%。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
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
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
按《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公管
字[2006]29号)规定执行。
2、2010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
据。
3、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550元,含“三险一金”为670元。凡
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计算;在职并领
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及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
以基本生活费作为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09年度职均工资总额为
31881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7970元(31881×3÷12=7970)。执行12%缴存比例
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1912元(7970×12%=956)。
5、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但单位应
对以往用“数字”或“汉字”代替的封存职工身份证号进行更正,不予以更正的不进行基数调
整。
四、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
额相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
公积金专户内。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单
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数据,职工对本人缴存情况有异
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做出解释,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
成单位纠正。
五、单位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仍采取单位报送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接收。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免费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和
本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变更。
2、单位采取计算机调整的方式,调基软件由中心提供,报送数据按中心要求格式,其
中: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交额的计算关系必须成立。计算生成的缴交额不允许自行修改
变更。
3、单位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这两个项目设为不修改项,但要对已
经存在的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卸数据不
符的,应在备注栏中将正确信息填写清楚,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同时通知职工本人
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所属分中心、
管理部审核修改。
4、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填写的信息要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5、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
6、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
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4年5月20日发(作者:佼夏之)
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乌公管[2010]12号
加入时间:2010-4-20 10:46:20 admin 点击:5237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0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5月1日起实施,7月30日结束,新调整的公积金缴
存额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
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精神,乌鲁木齐地
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标准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各12%。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
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
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
按《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公管
字[2006]29号)规定执行。
2、2010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
据。
3、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550元,含“三险一金”为670元。凡
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计算;在职并领
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及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
以基本生活费作为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09年度职均工资总额为
31881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7970元(31881×3÷12=7970)。执行12%缴存比例
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1912元(7970×12%=956)。
5、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但单位应
对以往用“数字”或“汉字”代替的封存职工身份证号进行更正,不予以更正的不进行基数调
整。
四、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
额相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
公积金专户内。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单
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数据,职工对本人缴存情况有异
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做出解释,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
成单位纠正。
五、单位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仍采取单位报送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接收。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免费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和
本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变更。
2、单位采取计算机调整的方式,调基软件由中心提供,报送数据按中心要求格式,其
中: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交额的计算关系必须成立。计算生成的缴交额不允许自行修改
变更。
3、单位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这两个项目设为不修改项,但要对已
经存在的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卸数据不
符的,应在备注栏中将正确信息填写清楚,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同时通知职工本人
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所属分中心、
管理部审核修改。
4、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填写的信息要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5、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
6、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
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