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发(作者:漆香梅)
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公东行罚
决[2021]49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柳公东行罚决[2021]49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07.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吴**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0:43
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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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公东行罚决[2021]492号
违法行为人吴**,男,证件号码:**********,2006年10月30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
**********。
现查明2021年07月02日17时许,吴**与黄文宇、江崇章(在逃)在广西柳州市雒容
镇新城路小广场的篮球场盗窃得吴智强的一部红色的OPPO牌R17型号的手机,被盗物品
价值500元人民币;2021年07月17日19时左右,吴**与黄文宇在广西柳州市雒容镇新
城路小广场的篮球场盗窃得何志雄的一部绿色的OPPO牌A8型号的手机,被盗物品价值
600元人民币;2021年07月18日17时许,吴**与黄文宇在广西柳州市雒容镇新城路小
广场的篮球场盗窃得倪嘉豪的一部黑色华为牌NOVA5i型号的手机,被盗物品价值1000
元人民币;2021年07月22日23时左右,吴**在广西柳州市雒容镇新城路小广场的篮球
场盗窃得胡方业的一部OPPO牌A9型号手机,被盗物品价值5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吴**的询问笔录,黄文宇的询问笔录,证人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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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及民警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
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
定,拟对违法行为人吴**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缴获吴**盗窃所得的OPPO牌A9
型号的手机一部予以追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因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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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发(作者:漆香梅)
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公东行罚
决[2021]49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柳公东行罚决[2021]49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07.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吴**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0:43
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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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公东行罚决[2021]492号
违法行为人吴**,男,证件号码:**********,2006年10月30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
**********。
现查明2021年07月02日17时许,吴**与黄文宇、江崇章(在逃)在广西柳州市雒容
镇新城路小广场的篮球场盗窃得吴智强的一部红色的OPPO牌R17型号的手机,被盗物品
价值500元人民币;2021年07月17日19时左右,吴**与黄文宇在广西柳州市雒容镇新
城路小广场的篮球场盗窃得何志雄的一部绿色的OPPO牌A8型号的手机,被盗物品价值
600元人民币;2021年07月18日17时许,吴**与黄文宇在广西柳州市雒容镇新城路小
广场的篮球场盗窃得倪嘉豪的一部黑色华为牌NOVA5i型号的手机,被盗物品价值1000
元人民币;2021年07月22日23时左右,吴**在广西柳州市雒容镇新城路小广场的篮球
场盗窃得胡方业的一部OPPO牌A9型号手机,被盗物品价值5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吴**的询问笔录,黄文宇的询问笔录,证人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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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及民警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
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
定,拟对违法行为人吴**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缴获吴**盗窃所得的OPPO牌A9
型号的手机一部予以追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因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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