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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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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日发(作者:图门飞驰)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

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7.11.20

• 【文 号】动植检植字[1997]33号

• 【施行日期】1997.11.2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

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

日)废止(原因:有新名录)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

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7]3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进一步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从而利于提

高疫情检出率,促进植物检疫质量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国内有关部门专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

组织规定的原则,在查阅国内外疫情资料和原有工作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论证,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简称三类有害生

物)名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

报国家局植检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

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

的处理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

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

(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三类有害生物名录是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

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

析(

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

况制定

的。三类有害生物为《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类、二

类)》之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对已经公布的一类和二类病、虫、杂草的补充。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配套规章和规定。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

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的处理原则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有关规

定,制定如下植物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

2024年6月1日发(作者:图门飞驰)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

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7.11.20

• 【文 号】动植检植字[1997]33号

• 【施行日期】1997.11.2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

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

日)废止(原因:有新名录)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

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7]3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进一步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从而利于提

高疫情检出率,促进植物检疫质量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国内有关部门专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

组织规定的原则,在查阅国内外疫情资料和原有工作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论证,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简称三类有害生

物)名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

报国家局植检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

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

的处理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

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

(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三类有害生物名录是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

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

析(

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

况制定

的。三类有害生物为《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类、二

类)》之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对已经公布的一类和二类病、虫、杂草的补充。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配套规章和规定。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

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的处理原则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有关规

定,制定如下植物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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