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发(作者:图门飞驰)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
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7.11.20
• 【文 号】动植检植字[1997]33号
• 【施行日期】1997.11.2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
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
日)废止(原因:有新名录)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
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7]3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进一步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从而利于提
高疫情检出率,促进植物检疫质量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国内有关部门专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
组织规定的原则,在查阅国内外疫情资料和原有工作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论证,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简称三类有害生
物)名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
报国家局植检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
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
的处理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
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
(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三类有害生物名录是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
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
析(
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
况制定
的。三类有害生物为《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类、二
类)》之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对已经公布的一类和二类病、虫、杂草的补充。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配套规章和规定。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
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的处理原则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有关规
定,制定如下植物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
2024年6月1日发(作者:图门飞驰)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
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7.11.20
• 【文 号】动植检植字[1997]33号
• 【施行日期】1997.11.2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
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
日)废止(原因:有新名录)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
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7]3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进一步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从而利于提
高疫情检出率,促进植物检疫质量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国内有关部门专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
组织规定的原则,在查阅国内外疫情资料和原有工作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论证,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简称三类有害生
物)名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
报国家局植检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
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
的处理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
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
(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三类有害生物名录是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
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
析(
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
况制定
的。三类有害生物为《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类、二
类)》之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对已经公布的一类和二类病、虫、杂草的补充。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配套规章和规定。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
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的处理原则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有关规
定,制定如下植物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