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彤莎莉)
三十一、基建工程旁站监督管理规定
1 总 则
为加强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基建安全
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东方希望
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旁站监督管理规定。
1.1 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办(简称“业主”)及监理单位通过事先的安全风
险分析及评估后,指定业主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师、施工单位安全管
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环节、特殊时段等危险作
业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安全监督活动。
1.2 旁站监督人员是指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负责安全旁站监督工作的人员。旁
站监督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经验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和控制能力。特殊情
况下,临时配备的安全协助管理人员可以参加旁站工作,但必须经过相应培训,
掌握监督作业的施工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并得到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1.3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2×350MW热电新建工程的建设、监
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
2 职责
2.1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对基建施工作业安全旁站监督的项目、内容进行审核批
准,督促执行。
2.2 基建办安全组与监理共同开展作业风险分析及评估,确定需旁站监督的作业
项目、内容,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旁站监督项目表》(参见附表1),经公司分管
领导批准后下发。
2.3 基建办安全组负责监督、检查旁站监督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4 监理根据旁站监督项目、内容,在工程开工前,通知施工单位,安排符合要
求的人员落实现场旁站监督,并督促执行。
2.5 旁站监督人员按照安全旁站监督的要点进行旁站监督,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
责,并参与对施工队伍作业安全管理的评价。
2.6 旁站监督是对作业现场监护的一种补充和加强,不能代替参建单位施工主体
的正常工作监护和其他领导到位的有关规定。
2.7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应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旁站监督通知单》及《旁站监督
记录本》并下发到施工单位。
2.8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安全旁站监督通知单》的要求,在施工前联系监
理,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2.9 监理落实现场旁站监督人员,并对旁站监督执行情况负责。
2.10 旁站监督人员达到现场后应与施工方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对人
员、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全部符合安全工作要求后,
方可在《施工安全旁站监督通知单》上签字同意作业。
2.11 旁站监督人员未到位时现场不得作业。作业过程中需调整旁站监督人员时,
应得到业主安质部同意。
2.12 旁站监督人员在工作前应事先了解工作部位(特殊作业)的环境,了解施工
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旁站监督人员发现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发
现潜在的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施工方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负责人提出,必要时
责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场所,同时派人警戒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及
时整改、排除隐患。
2.13 基建办安全组负责召集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及旁站监督人员对旁站监
督的范围、内容的适用情况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提出并制定改进措施。
3 监督要点
3.1 对作业人员的监督
3.1.1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及时、全面履行现场安全责
任;
3.1.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1.3 工作负责人是否始终持票在现场监护工作,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现
场,是否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替代;
3.1.4 工作人员是否违章、野蛮作业;
3.1.5 工作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彤莎莉)
三十一、基建工程旁站监督管理规定
1 总 则
为加强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基建安全
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东方希望
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旁站监督管理规定。
1.1 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办(简称“业主”)及监理单位通过事先的安全风
险分析及评估后,指定业主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师、施工单位安全管
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环节、特殊时段等危险作
业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安全监督活动。
1.2 旁站监督人员是指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负责安全旁站监督工作的人员。旁
站监督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经验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和控制能力。特殊情
况下,临时配备的安全协助管理人员可以参加旁站工作,但必须经过相应培训,
掌握监督作业的施工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并得到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1.3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2×350MW热电新建工程的建设、监
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
2 职责
2.1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对基建施工作业安全旁站监督的项目、内容进行审核批
准,督促执行。
2.2 基建办安全组与监理共同开展作业风险分析及评估,确定需旁站监督的作业
项目、内容,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旁站监督项目表》(参见附表1),经公司分管
领导批准后下发。
2.3 基建办安全组负责监督、检查旁站监督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4 监理根据旁站监督项目、内容,在工程开工前,通知施工单位,安排符合要
求的人员落实现场旁站监督,并督促执行。
2.5 旁站监督人员按照安全旁站监督的要点进行旁站监督,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
责,并参与对施工队伍作业安全管理的评价。
2.6 旁站监督是对作业现场监护的一种补充和加强,不能代替参建单位施工主体
的正常工作监护和其他领导到位的有关规定。
2.7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应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旁站监督通知单》及《旁站监督
记录本》并下发到施工单位。
2.8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安全旁站监督通知单》的要求,在施工前联系监
理,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2.9 监理落实现场旁站监督人员,并对旁站监督执行情况负责。
2.10 旁站监督人员达到现场后应与施工方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对人
员、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全部符合安全工作要求后,
方可在《施工安全旁站监督通知单》上签字同意作业。
2.11 旁站监督人员未到位时现场不得作业。作业过程中需调整旁站监督人员时,
应得到业主安质部同意。
2.12 旁站监督人员在工作前应事先了解工作部位(特殊作业)的环境,了解施工
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旁站监督人员发现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发
现潜在的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施工方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负责人提出,必要时
责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场所,同时派人警戒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及
时整改、排除隐患。
2.13 基建办安全组负责召集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及旁站监督人员对旁站监
督的范围、内容的适用情况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提出并制定改进措施。
3 监督要点
3.1 对作业人员的监督
3.1.1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及时、全面履行现场安全责
任;
3.1.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1.3 工作负责人是否始终持票在现场监护工作,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现
场,是否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替代;
3.1.4 工作人员是否违章、野蛮作业;
3.1.5 工作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