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3日发(作者:植嘉泽)
执行异议申请书(优秀7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市弄号402室。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市区路弄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某某年3月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某
某年3月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
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自20某某年6月
日已被羁押于市看守所,后被移送至监狱。鉴于被执行人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
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
被执行人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
定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
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市区路弄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
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
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区路弄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
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
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元也是
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
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某某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为了儿子自
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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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路弄号602
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
押。其一,根据()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
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
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
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
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
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有限公司,而非其
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
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执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其
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
币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
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的个人合法
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拆迁
补偿时间为20某某年月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某某年月,表明此房屋并非
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
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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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发(作者:植嘉泽)
执行异议申请书(优秀7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市弄号402室。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市区路弄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某某年3月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某
某年3月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
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自20某某年6月
日已被羁押于市看守所,后被移送至监狱。鉴于被执行人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
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
被执行人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
定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
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市区路弄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
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
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区路弄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
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
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元也是
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
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某某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为了儿子自
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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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路弄号602
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
押。其一,根据()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
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
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
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
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
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有限公司,而非其
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
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执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其
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
币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
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的个人合法
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拆迁
补偿时间为20某某年月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某某年月,表明此房屋并非
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
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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