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发(作者:甄平凡)
编号:TQC/K270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
十条完整版
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 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 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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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条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
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
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可
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
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
一并委托给他人。
【释义】 本条是有关物业管理企业转
委托的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
合同,其中业主是委托人、物业管理企业是
受托人。因此除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物
业管理服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
合同的规定。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
编号:TQC/K270 第2页/总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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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
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
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
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
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
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
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
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受托人应当亲
自完成受托事务而不得进行转委托除经委
托人同意或在紧急情况外。之所以如此是
因为:委托合同是一种人身性很强的合同,委
托合同的成立,源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
力、信用等方面的信任,有时委托人可能基
于一些个人问题,不愿让他人知道所委托事
编号:TQC/K270 第3页/总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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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内容,或者虽不在意委托事务是否保密,
但出于对受托人能力、信誉的信任,不愿委
托第三人处理该事物。
但是由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内容广泛,
许多领域专业性强,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可能
很难完全胜任,必须将这些专业性的服务活
动再行委托给其他专业服务公司才能很好
地完成其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这样对业主是
有利的而非有害,但是这时若必须取得业主
的同意不但费时、费力而甚至是不可能的,
为此本条例打破了一般民事委托合同的限
制,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将某些专项服务活动
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而无须取得业主大
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但是本条例并未
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转委托的专业服务企
编号:TQC/K270 第4页/总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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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违反合同或法律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
由谁负责,解释上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责任后得依据转委托
合同的规定向其转托的企业追偿。
本处可输入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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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
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
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可
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
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
一并委托给他人。
【释义】 本条是有关物业管理企业转
委托的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
合同,其中业主是委托人、物业管理企业是
受托人。因此除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物
业管理服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
合同的规定。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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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
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
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
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
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
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
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
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受托人应当亲
自完成受托事务而不得进行转委托除经委
托人同意或在紧急情况外。之所以如此是
因为:委托合同是一种人身性很强的合同,委
托合同的成立,源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
力、信用等方面的信任,有时委托人可能基
于一些个人问题,不愿让他人知道所委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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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内容,或者虽不在意委托事务是否保密,
但出于对受托人能力、信誉的信任,不愿委
托第三人处理该事物。
但是由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内容广泛,
许多领域专业性强,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可能
很难完全胜任,必须将这些专业性的服务活
动再行委托给其他专业服务公司才能很好
地完成其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这样对业主是
有利的而非有害,但是这时若必须取得业主
的同意不但费时、费力而甚至是不可能的,
为此本条例打破了一般民事委托合同的限
制,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将某些专项服务活动
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而无须取得业主大
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但是本条例并未
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转委托的专业服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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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违反合同或法律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
由谁负责,解释上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责任后得依据转委托
合同的规定向其转托的企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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