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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吃苹果被辞退的两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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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发(作者:包冉冉)

员工因吃苹果被辞退的两则案例

案例一:公司败诉

女子上班时吃苹果被解雇

南京一贸易公司的墙壁上贴着一张《员工管理规则》,其中有这么一条:工作时吃东西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罚款10至20元;屡教不改者解雇。旁边的《计算机管理规定》写明,禁止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严禁玩电子游戏,违反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雇。李萍2006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合同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萍没事的时候经常在办公室上网,偶尔也“斗地主”,但从来没被处罚过。2007年4月6日,李萍已怀有5个月身孕,经常感到饿,因此她常带些零食、水果到办公室吃。那天李萍掏出个苹果刚啃几口,就被老板看到了。老板说你怎么老是在工作时吃东西啊,我几天前也看到你吃东西了。我上次还看到你上网打牌。老板让李萍第二天就不要来上班了。 吃个苹果就丢了工作,李萍不服,于是找到仲裁委,仲裁裁决,贸易公司撤销解雇决定,恢复和李萍的劳动合同。这下贸易公司不服了,于是起诉到溧水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判单位撤销决定

不久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李萍辩称,她怀有身孕,只是带个苹果到单位吃,《劳动法》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进行了必要的保护,而且单位也没证据说她上班吃东西,上网打游戏,单位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贸易公司和李萍所签的劳动合同中,部分规定明显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该条款对李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贸易公司以所谓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作为解雇李萍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李萍违反了公司《计算机管理规定》,对此法院认为,即使李萍真的违反此规定,贸易公司也应按规定程序处理,不能直接解雇。法律还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止,此时被告正处在孕期,到2007年9月3日,李萍已分娩一男孩,故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

由于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错误,故公司应当按照李萍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其在合同期内的损失,计算损失时间应从2007年4月7日起至2007年9月2日止。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贸易公司解除与李萍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合同期限延续至李萍哺乳期期满为止,贸易公司同时赔偿李萍6760元。

单位规章不能违背法律

玄武法院王庭长告诉记者,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肯定是符合其特点的,比如公交公司规定司机不许接触钱币,有司机用手将钱塞进了钱箱,结果却遭到处罚。这看起来不合理,但公交公司有他的道理,你司机大可以请乘客帮你推进去。而本案中的这家贸易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也没错,但显然程序错了,没按照规章制度,先对违反纪律的职工按程序进行处罚。很多单位只知道制定规章制度,却不知道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王庭长提醒,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在内容上不能和法律违背,二是程序上要民主,经过大多数职工的同意,三要有个公示过程。

案例二:公司胜诉

员工偷吃一个苹果被解雇

原告小张、小王都是十几年前就进入和平饭店工作的老员工,小张是迎宾,小王是总机接待,都与和平饭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今年2月14日,有员工举报两人在12日凌晨2点进入饭店厨房偷拿物品。被告和平饭店的管理层查看监控录像后进行调查,两原告书面承认进厨房拿了两个苹果吃了。被告认为,小张、小王未按规定走员工通道、偷窃酒店的物品等,根据《员工手册》“有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的,作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的规定,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小王认为,自己在当班期间因感饥饿,路经厨房时进去拿了两个苹果充饥,而苹果价值较低,不构成偷窃,和平饭店员工手册有“私自使用客用设施和物品,吃喝饭店食品饮料的,记违纪过失4分”的规定,既然《员工手册》明确区分了对“偷窃”和“偷吃”不同性质及处罚后果,和平饭店任意解释规章制度,直接以原告“偷窃”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处罚明显过重。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之后,小张和小王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和平饭店恢复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以税后月薪3500元标准支付原告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被告认为,和平饭店是一家星级酒店,由锦江费尔蒙酒店管理公司参照外资方式进行管理。两原告作为公司老员工,应熟知饭店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但两原告仍多次发生使用非员工通道、将私人物品带入工作岗位、上班时间离开岗位等情况。尤其在2012年2月12日凌晨2点左右,小张与小王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进入厨房重地偷拿酒店食品,构成偷窃。 饭店人事部门对员工手册中有关“偷吃”与“偷窃”的规定有详细解释:“吃喝饭店食品饮料”是指餐厅服务员、厨师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吃喝饭店食品饮料;“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是指秘密窃取他人钱物的行为。和平饭店认为,对偷窃酒店以及客人、员工财产物品行为实行零容忍制度是酒店行业的惯例,因此与两原告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支持公司解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劳动者就应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本案中,和平饭店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和平饭店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向劳动者告知,原告小张、小王予以签收确认,可作为本案处理之依据,且和平饭店对有关“偷吃”与“偷窃”条款的解释合理,符合该酒店作为涉外场所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2023年12月6日发(作者:包冉冉)

员工因吃苹果被辞退的两则案例

案例一:公司败诉

女子上班时吃苹果被解雇

南京一贸易公司的墙壁上贴着一张《员工管理规则》,其中有这么一条:工作时吃东西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罚款10至20元;屡教不改者解雇。旁边的《计算机管理规定》写明,禁止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严禁玩电子游戏,违反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雇。李萍2006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合同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萍没事的时候经常在办公室上网,偶尔也“斗地主”,但从来没被处罚过。2007年4月6日,李萍已怀有5个月身孕,经常感到饿,因此她常带些零食、水果到办公室吃。那天李萍掏出个苹果刚啃几口,就被老板看到了。老板说你怎么老是在工作时吃东西啊,我几天前也看到你吃东西了。我上次还看到你上网打牌。老板让李萍第二天就不要来上班了。 吃个苹果就丢了工作,李萍不服,于是找到仲裁委,仲裁裁决,贸易公司撤销解雇决定,恢复和李萍的劳动合同。这下贸易公司不服了,于是起诉到溧水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判单位撤销决定

不久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李萍辩称,她怀有身孕,只是带个苹果到单位吃,《劳动法》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进行了必要的保护,而且单位也没证据说她上班吃东西,上网打游戏,单位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贸易公司和李萍所签的劳动合同中,部分规定明显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该条款对李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贸易公司以所谓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作为解雇李萍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李萍违反了公司《计算机管理规定》,对此法院认为,即使李萍真的违反此规定,贸易公司也应按规定程序处理,不能直接解雇。法律还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止,此时被告正处在孕期,到2007年9月3日,李萍已分娩一男孩,故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

由于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错误,故公司应当按照李萍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其在合同期内的损失,计算损失时间应从2007年4月7日起至2007年9月2日止。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贸易公司解除与李萍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合同期限延续至李萍哺乳期期满为止,贸易公司同时赔偿李萍6760元。

单位规章不能违背法律

玄武法院王庭长告诉记者,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肯定是符合其特点的,比如公交公司规定司机不许接触钱币,有司机用手将钱塞进了钱箱,结果却遭到处罚。这看起来不合理,但公交公司有他的道理,你司机大可以请乘客帮你推进去。而本案中的这家贸易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也没错,但显然程序错了,没按照规章制度,先对违反纪律的职工按程序进行处罚。很多单位只知道制定规章制度,却不知道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王庭长提醒,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在内容上不能和法律违背,二是程序上要民主,经过大多数职工的同意,三要有个公示过程。

案例二:公司胜诉

员工偷吃一个苹果被解雇

原告小张、小王都是十几年前就进入和平饭店工作的老员工,小张是迎宾,小王是总机接待,都与和平饭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今年2月14日,有员工举报两人在12日凌晨2点进入饭店厨房偷拿物品。被告和平饭店的管理层查看监控录像后进行调查,两原告书面承认进厨房拿了两个苹果吃了。被告认为,小张、小王未按规定走员工通道、偷窃酒店的物品等,根据《员工手册》“有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的,作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的规定,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小王认为,自己在当班期间因感饥饿,路经厨房时进去拿了两个苹果充饥,而苹果价值较低,不构成偷窃,和平饭店员工手册有“私自使用客用设施和物品,吃喝饭店食品饮料的,记违纪过失4分”的规定,既然《员工手册》明确区分了对“偷窃”和“偷吃”不同性质及处罚后果,和平饭店任意解释规章制度,直接以原告“偷窃”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处罚明显过重。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之后,小张和小王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和平饭店恢复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以税后月薪3500元标准支付原告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被告认为,和平饭店是一家星级酒店,由锦江费尔蒙酒店管理公司参照外资方式进行管理。两原告作为公司老员工,应熟知饭店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但两原告仍多次发生使用非员工通道、将私人物品带入工作岗位、上班时间离开岗位等情况。尤其在2012年2月12日凌晨2点左右,小张与小王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进入厨房重地偷拿酒店食品,构成偷窃。 饭店人事部门对员工手册中有关“偷吃”与“偷窃”的规定有详细解释:“吃喝饭店食品饮料”是指餐厅服务员、厨师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吃喝饭店食品饮料;“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是指秘密窃取他人钱物的行为。和平饭店认为,对偷窃酒店以及客人、员工财产物品行为实行零容忍制度是酒店行业的惯例,因此与两原告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支持公司解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劳动者就应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本案中,和平饭店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和平饭店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向劳动者告知,原告小张、小王予以签收确认,可作为本案处理之依据,且和平饭店对有关“偷吃”与“偷窃”条款的解释合理,符合该酒店作为涉外场所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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