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日发(作者:僧玟玉)
苹果与三星专利权一案判决书
原告,苹果公司
法定代理人,苹果公司法律团队
法定代理人,三星公司法律团队
苹果与三星专利权之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苹果公司负责人及其法律团队,三星公司负责人及其法律团队和苹果负责全球营销的高级副总裁希勒和负责公司移动产品软件的高级副总裁福斯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苹果侵犯了其iphone和ipad的技术,用户界面和设计等四项设计专利和三项软件专利,并通过非法抄袭获取竞争优势,对苹果造成了持续的经济损失,损失额达25.25亿美元,请求赔偿并且在美国市场禁售三星产品。
被告辩称,自己的产品与苹果的不同,并且苹果是受索尼公司的产品的启发研发出iphone和ipad的,并提出反诉,认为苹果侵犯了自己的五项专利,并要求苹果赔偿4.218亿美元。
经审理查明,三星21款产品抄袭了苹果名为“rubblebanding”的技术,而苹果并未抄袭三星,本院认为三星向法院提交的证明苹果的设计灵感来自索尼产品的证据跟本案无关,根据苹果公司负责全球营销的高级副总裁希勒和负责移动产品软件的副总裁福斯特的证词,证明苹果公司在研发iphone和ipad期间无任何的侵权行为,其研发
管理内部制度森严,故排除研发期间任何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专利权,依法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处罚,故本案判决如下:
三星侵犯苹果专利权罪名成立,三星应赔偿苹果公司10.2亿美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异
本记员:***
2024年1月13日发(作者:僧玟玉)
苹果与三星专利权一案判决书
原告,苹果公司
法定代理人,苹果公司法律团队
法定代理人,三星公司法律团队
苹果与三星专利权之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苹果公司负责人及其法律团队,三星公司负责人及其法律团队和苹果负责全球营销的高级副总裁希勒和负责公司移动产品软件的高级副总裁福斯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苹果侵犯了其iphone和ipad的技术,用户界面和设计等四项设计专利和三项软件专利,并通过非法抄袭获取竞争优势,对苹果造成了持续的经济损失,损失额达25.25亿美元,请求赔偿并且在美国市场禁售三星产品。
被告辩称,自己的产品与苹果的不同,并且苹果是受索尼公司的产品的启发研发出iphone和ipad的,并提出反诉,认为苹果侵犯了自己的五项专利,并要求苹果赔偿4.218亿美元。
经审理查明,三星21款产品抄袭了苹果名为“rubblebanding”的技术,而苹果并未抄袭三星,本院认为三星向法院提交的证明苹果的设计灵感来自索尼产品的证据跟本案无关,根据苹果公司负责全球营销的高级副总裁希勒和负责移动产品软件的副总裁福斯特的证词,证明苹果公司在研发iphone和ipad期间无任何的侵权行为,其研发
管理内部制度森严,故排除研发期间任何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专利权,依法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处罚,故本案判决如下:
三星侵犯苹果专利权罪名成立,三星应赔偿苹果公司10.2亿美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异
本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