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太史方雅)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一、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二、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纳税人
➢ 办结方式:即办
➢ 全省通办:否
➢ 网上办理:是
➢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税控设备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五、办理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调整后返还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税控设备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1
必报 必报
2
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是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是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是申请纳税人是否受理受理否补正或不予受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无。
九、注意事项
1.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损坏,而对其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
2.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太史方雅)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一、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二、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纳税人
➢ 办结方式:即办
➢ 全省通办:否
➢ 网上办理:是
➢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税控设备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五、办理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
调整后返还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
1 税控设备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1
必报 必报
2
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是
1
必报 必报 查验后返还 是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是申请纳税人是否受理受理否补正或不予受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无。
九、注意事项
1.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损坏,而对其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
2.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