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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峰、杨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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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6日发(作者:钊白易)

孟宪峰、杨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4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慧莲黄跃江张珊

【审理法官】赵慧莲黄跃江张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孟宪峰;杨建明

【当事人】孟宪峰杨建明

【当事人-个人】孟宪峰杨建明

【代理律师/律所】魏伟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伟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伟

【代理律所】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孟宪峰

1 / 6

劳务合同纠纷

【被告】杨建明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

责任)自认证据不足证据交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1-27 03:33:24

孟宪峰、杨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16民终4341号

(2020)鲁16民终4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和,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孟宪峰因与被上诉人杨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

院(2020)鲁162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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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6日发(作者:钊白易)

孟宪峰、杨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4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慧莲黄跃江张珊

【审理法官】赵慧莲黄跃江张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孟宪峰;杨建明

【当事人】孟宪峰杨建明

【当事人-个人】孟宪峰杨建明

【代理律师/律所】魏伟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伟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伟

【代理律所】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孟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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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被告】杨建明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

责任)自认证据不足证据交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1-27 03:33:24

孟宪峰、杨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16民终4341号

(2020)鲁16民终4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和,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孟宪峰因与被上诉人杨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

院(2020)鲁162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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