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发(作者:暴水)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总
结)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
最终结算价: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
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
招标工程量*1.1+(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当
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
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
即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
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
招标工程量*1.1+(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
如已按投标单价计算,再进行价格调增调减的公式: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
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
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
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
理论意义
即: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
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
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
上述公式是既减亦加的公式。
如只减不增,则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时则不计。
工程变化幅度超过±10%且投标单价与下浮后的标底单价相比变化幅度在±15%
以上时,实际工程量按投标价结算后,须对多出的工程量或少做的工程量以按
以公式进行调整: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
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
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
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10%以上的部分,且其投标单价与下浮后的标底价相比浮
动超过15%的,其单价按下列原则调整:当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10%
时,超出的工程量按标底下浮后的单价结算(标底下浮后的单价如高于投标单
价仍按投标单价),当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10%时,按(标底下浮后的
单价-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调减(标底下浮后的单价如低于投标
单价仍按投标单价),除此之外均按中标单价结算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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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发(作者:暴水)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总
结)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
最终结算价: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
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
招标工程量*1.1+(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当
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
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
即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
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
招标工程量*1.1+(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
如已按投标单价计算,再进行价格调增调减的公式: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
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
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
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
理论意义
即: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
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
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
上述公式是既减亦加的公式。
如只减不增,则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时则不计。
工程变化幅度超过±10%且投标单价与下浮后的标底单价相比变化幅度在±15%
以上时,实际工程量按投标价结算后,须对多出的工程量或少做的工程量以按
以公式进行调整: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
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
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
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10%以上的部分,且其投标单价与下浮后的标底价相比浮
动超过15%的,其单价按下列原则调整:当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10%
时,超出的工程量按标底下浮后的单价结算(标底下浮后的单价如高于投标单
价仍按投标单价),当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10%时,按(标底下浮后的
单价-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调减(标底下浮后的单价如低于投标
单价仍按投标单价),除此之外均按中标单价结算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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