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霍厚)
有机产品管理内部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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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条款
ISO1
9630.
1
生产
4.1.2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地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
生活垃圾场等。
4.1.3 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
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缓冲带或
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
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
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4.1.4 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
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
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
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
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1.5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
种,并制定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储藏和运输的计划,具
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
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范围内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
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机生产标准,制定有机生产计划,最终实
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4.1.6 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
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
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
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4.2.1 种子和种苗选择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
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
应制定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
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
多样性。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4.1.1 农场范围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
内 容
检查结果
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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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作物栽培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
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
作。
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
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
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4.2.3 土肥管理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
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
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
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
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
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
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
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
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
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
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
量或其他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
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
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2.4 病虫草害防治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一病虫草害整个生态
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
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
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优先采用农
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
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
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
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
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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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污染控制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
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
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
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
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
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
值。
4.2.6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
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
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7.1 运输
7.1.1 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7.1.2 在运输工具及容器上,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
免与常规产品混杂。
7.1.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当贴有清晰的有机
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
7.1.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
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
7.2 储藏
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7 d内未
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允许使用常温储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
储藏方法。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储藏,与常规产品共同储藏,应在仓
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
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应保留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和票据。
7.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倡
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包装应简单、实用。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ISO1
4.1.1 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有机加工及其后续全过程进行
963.2
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机完整性。
加工 4.1.2 有机食品加工的工厂应符合GB 14884—1994的要求,
其他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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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堆、粪场、露天厕所和传染病医院;
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4.2.2 应制定文件化的卫生管理计划,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
卫生保障:
4.2.3 应制定文件化的卫生管理计划,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
卫生保障;
外部设备(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内
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存区);
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污染);职工的卫生
(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4.3.1 加工所有的配料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天然的
或认证机构许可使用的。这些有机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质量
或体积不得少于本料总量的95%。
4.3.2 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常
规配料,但不得超过所有配料总量的5%。一旦有条件获得有机
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加工厂
都应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4.3.3 同一种配料禁止同时含有有机、常规或转换成分。
4.3.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并且不计入4。3。1所要求的有机配料中。
4.3.5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条件应
符合GB2760的规定。GB2760中的天然添加剂也可使用。需使
用其他物质时,应事先按照附录B中的程序对物质进行评估。
4.3.6 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
和其他从动植物中分离的纯物质,法律规定应使用或食物或营
养成分中严重缺乏的例外。
4.3.7 禁止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4.1 有机加工应配备专用设备,如果必须与常规加工共用
设备,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应进行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
残留。也可在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加工结束、有机产品加工开
始前,先用少量有机原料进行加工将残存在设备里的前期加工
物质清理出去(即冲顶加工)。冲顶加工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
品销售。冲顶加工应保留记录。
4.4.2 加工工艺应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
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
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
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
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添加其他化学试剂。
4.4.3 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4.4 禁止在食品加工和储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照处理。
4.4.5 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
质渗透的过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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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消
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
有害生物的繁殖。
4.5.2 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
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
生物的设备或材料。
4.5.3 允许使用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分的杀鼠剂。
4.5.4 允许使用GB/T 19630.1—2005附录B中的物质。
4.5.5 在加工或储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
下, 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限制使用硫磺。如
果应使用常规熏蒸剂对加工设备或储藏场所实施熏蒸,则应先
将有机产品移出熏蒸场所,熏蒸后至少经过5d才可将有机产品
移回经过熏蒸的场所。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消毒剂和熏
蒸剂。
4.6.1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在的包装材料,
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他包装材料。
4.6.2 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
料的回收利用。
4.6.3 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4.6.4 禁止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
4.6.5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盛装有机产
品。
4.7.1 经过认证的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的污
染。
4.7.2 储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
在最近5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4.7.3 除常温储藏外,允许以下储藏方法:
储藏室空气调控;温度控制;干燥;湿度调节。
4.7.4 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
放,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
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
4.7.5 产品出入库存和库存量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
相应的单据。
4.8.1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4.8.2 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
污染。
4.8.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
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4.8.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
单据。
4.9.1 废弃物的净化和排放设施或贮存设施应远离生产区,
且不得位于生产区上风向。贮存设施应密闭或封盖,便于清洗、
消毒。
4.9.2 排放的废弃物应达到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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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与销
售
4.1 有机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
标识。
4.2 “有机”术语和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能用于按照
GB/T 19630.1、 GB/T 19630.2和 GB/T 19630.4的要求生
产和加工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部
分完全无关。
4.3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能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
志。
4.4 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
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
为对比色。
4.5 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
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外文或少
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4.6 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部
分的规定。
4.7 用于出口的产品,根据国外有机标准或国外合同购货商
要求生产的产品,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合同购货商的有机产品标
识要求进行标识。
5.1 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
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
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5.2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
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
机构的名称。
5.3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
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
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
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标识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
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内容。
5.4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
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
机配料的比例。
5.5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
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
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5.6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
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
料的比例。
5.7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
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
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6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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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
程中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
有机产品避免与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接触;
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9.2 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证
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
产品,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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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体系
4.1.2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按GB/T 19630.1 ~ GB/T
19630.3的要求建立和保持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
该管理体系应按本部分4.2要求形式系列文件,加以实施和保
持。
4.2.1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文件应包括:
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管理手册;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系统记录。
4.2.2 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应按比例绘
制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应及时更新图件,
以反映单位的变化情况。
4.2.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
应编制和保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
该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简介;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实施计划;
内部检查;
跟踪审查;
记录管理;
客户申、投诉的处理。
9.3 应对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
证书复印件。
9.4 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井与
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
9.5 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6 不符合GB/T 19630的本部分标识要求的产品不能作为有
机产品进行销售。
4.1.1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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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至少应包括:
a) 作物栽培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b) 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
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
染的规程;
c) 作物收获规程及收获后运输、加工、储藏等各道工序
的管理规程;
d) 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e) 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4.2.5 文件的控制
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是最新有效的,
应确保在使用时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2.6 记录的控制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记录。 记录
应清晰准确,并为有机生产、加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记录至
少保存5年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土地、作物种植历史记录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时
间及使用量;
b) 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
c) 施用堆肥的原材料来源、比例、类型、堆制方法和使用
量;
d) 控制病、虫、草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成分、来源、
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 加工记录,包括原料购买、加工过程、包装、标识、储
藏、运输记录;
f) 加工厂有害生物防治记录和加工、贮存、运输设施清洁
记录;
g) 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记录,所有购货发票和销售发票;
h) 标签及批次号的管理。
4.3 资源管理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不仅应具备与有机生产、加工规模
等技术相适应的资源,而且应具备符合运作要求的人力资源并
进行培训和保持相关的记录。
4.3.1 应配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管理者并具备以下条件: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了解GB/T 19630.1 ~ GB/T 19630.4的要求;
具备5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
过程。
4.3.2 应配备内部检查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相对独立于被检查对象;
熟悉并掌握GB/T 19630.1 ~ GB/T 19630.4的要求;
具备3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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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
过程。
4.4.1 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以保证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
系及生产过程符合GB/T 19630.1 ~ GB/T 19630.3的要求。
4.4.2 内部检查应由内部检查员来承担。
4.4.3 内部检查员的职责是:
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认证;
对照本部分,对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对违反
本部分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对本企业追踪体系的全过程确认和签字;
向认证机构提供内部检查报告。
4.5 追踪体系
为保证有机生产完整性,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建立完
善的追踪系统,保存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
图、农事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
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
4.6 持续改进
应利用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其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
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
合或潜在不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因素。有机生产和加工者应: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检查
结论
整改
要求
检查员: 日期:
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霍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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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条款
IS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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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4.1.2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地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
生活垃圾场等。
4.1.3 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
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缓冲带或
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
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
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4.1.4 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
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
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
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
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1.5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
种,并制定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储藏和运输的计划,具
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
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范围内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
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机生产标准,制定有机生产计划,最终实
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4.1.6 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
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
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
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4.2.1 种子和种苗选择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
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
应制定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
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
多样性。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4.1.1 农场范围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
内 容
检查结果
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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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作物栽培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
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
作。
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
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
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4.2.3 土肥管理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
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
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
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
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
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
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
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
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
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
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
量或其他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
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
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2.4 病虫草害防治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一病虫草害整个生态
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
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
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优先采用农
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
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
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
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
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有机产品管理内部检查记录表
3/9
4.2.5 污染控制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
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
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
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
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
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
值。
4.2.6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
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
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7.1 运输
7.1.1 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7.1.2 在运输工具及容器上,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
免与常规产品混杂。
7.1.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当贴有清晰的有机
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
7.1.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
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
7.2 储藏
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7 d内未
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允许使用常温储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
储藏方法。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储藏,与常规产品共同储藏,应在仓
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
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应保留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和票据。
7.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倡
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包装应简单、实用。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ISO1
4.1.1 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有机加工及其后续全过程进行
963.2
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机完整性。
加工 4.1.2 有机食品加工的工厂应符合GB 14884—1994的要求,
其他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
有机产品管理内部检查记录表
4/9
4.2.1 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堆、粪场、露天厕所和传染病医院;
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4.2.2 应制定文件化的卫生管理计划,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
卫生保障:
4.2.3 应制定文件化的卫生管理计划,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
卫生保障;
外部设备(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内
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存区);
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污染);职工的卫生
(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4.3.1 加工所有的配料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天然的
或认证机构许可使用的。这些有机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质量
或体积不得少于本料总量的95%。
4.3.2 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常
规配料,但不得超过所有配料总量的5%。一旦有条件获得有机
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加工厂
都应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4.3.3 同一种配料禁止同时含有有机、常规或转换成分。
4.3.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并且不计入4。3。1所要求的有机配料中。
4.3.5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条件应
符合GB2760的规定。GB2760中的天然添加剂也可使用。需使
用其他物质时,应事先按照附录B中的程序对物质进行评估。
4.3.6 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
和其他从动植物中分离的纯物质,法律规定应使用或食物或营
养成分中严重缺乏的例外。
4.3.7 禁止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4.1 有机加工应配备专用设备,如果必须与常规加工共用
设备,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应进行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
残留。也可在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加工结束、有机产品加工开
始前,先用少量有机原料进行加工将残存在设备里的前期加工
物质清理出去(即冲顶加工)。冲顶加工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
品销售。冲顶加工应保留记录。
4.4.2 加工工艺应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
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
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
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
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添加其他化学试剂。
4.4.3 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4.4 禁止在食品加工和储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照处理。
4.4.5 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
质渗透的过滤材料。
有机产品管理内部检查记录表
5/9
4.5.1 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消
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
有害生物的繁殖。
4.5.2 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
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
生物的设备或材料。
4.5.3 允许使用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分的杀鼠剂。
4.5.4 允许使用GB/T 19630.1—2005附录B中的物质。
4.5.5 在加工或储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
下, 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限制使用硫磺。如
果应使用常规熏蒸剂对加工设备或储藏场所实施熏蒸,则应先
将有机产品移出熏蒸场所,熏蒸后至少经过5d才可将有机产品
移回经过熏蒸的场所。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消毒剂和熏
蒸剂。
4.6.1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在的包装材料,
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他包装材料。
4.6.2 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
料的回收利用。
4.6.3 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4.6.4 禁止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
4.6.5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盛装有机产
品。
4.7.1 经过认证的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的污
染。
4.7.2 储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
在最近5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4.7.3 除常温储藏外,允许以下储藏方法:
储藏室空气调控;温度控制;干燥;湿度调节。
4.7.4 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
放,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
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
4.7.5 产品出入库存和库存量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
相应的单据。
4.8.1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4.8.2 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
污染。
4.8.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
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4.8.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
单据。
4.9.1 废弃物的净化和排放设施或贮存设施应远离生产区,
且不得位于生产区上风向。贮存设施应密闭或封盖,便于清洗、
消毒。
4.9.2 排放的废弃物应达到相应标准。
有机产品管理内部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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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
9630.
3
标识
与销
售
4.1 有机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
标识。
4.2 “有机”术语和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能用于按照
GB/T 19630.1、 GB/T 19630.2和 GB/T 19630.4的要求生
产和加工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部
分完全无关。
4.3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能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
志。
4.4 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
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
为对比色。
4.5 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
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外文或少
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4.6 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部
分的规定。
4.7 用于出口的产品,根据国外有机标准或国外合同购货商
要求生产的产品,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合同购货商的有机产品标
识要求进行标识。
5.1 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
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
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5.2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
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
机构的名称。
5.3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
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
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
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标识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
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内容。
5.4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
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
机配料的比例。
5.5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
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
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5.6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
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
料的比例。
5.7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
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
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6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
有机产品管理内部检查记录表
7/9
9.1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
程中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
有机产品避免与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接触;
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9.2 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证
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
产品,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
ISO1
9630.
4
管理
体系
4.1.2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按GB/T 19630.1 ~ GB/T
19630.3的要求建立和保持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
该管理体系应按本部分4.2要求形式系列文件,加以实施和保
持。
4.2.1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文件应包括:
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管理手册;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系统记录。
4.2.2 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应按比例绘
制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应及时更新图件,
以反映单位的变化情况。
4.2.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
应编制和保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
该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简介;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实施计划;
内部检查;
跟踪审查;
记录管理;
客户申、投诉的处理。
9.3 应对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
证书复印件。
9.4 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井与
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
9.5 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6 不符合GB/T 19630的本部分标识要求的产品不能作为有
机产品进行销售。
4.1.1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
有机产品管理内部检查记录表
8/9
4.2.4 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至少应包括:
a) 作物栽培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b) 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
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
染的规程;
c) 作物收获规程及收获后运输、加工、储藏等各道工序
的管理规程;
d) 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e) 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4.2.5 文件的控制
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是最新有效的,
应确保在使用时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2.6 记录的控制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记录。 记录
应清晰准确,并为有机生产、加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记录至
少保存5年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土地、作物种植历史记录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时
间及使用量;
b) 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
c) 施用堆肥的原材料来源、比例、类型、堆制方法和使用
量;
d) 控制病、虫、草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成分、来源、
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 加工记录,包括原料购买、加工过程、包装、标识、储
藏、运输记录;
f) 加工厂有害生物防治记录和加工、贮存、运输设施清洁
记录;
g) 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记录,所有购货发票和销售发票;
h) 标签及批次号的管理。
4.3 资源管理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不仅应具备与有机生产、加工规模
等技术相适应的资源,而且应具备符合运作要求的人力资源并
进行培训和保持相关的记录。
4.3.1 应配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管理者并具备以下条件: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了解GB/T 19630.1 ~ GB/T 19630.4的要求;
具备5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
过程。
4.3.2 应配备内部检查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相对独立于被检查对象;
熟悉并掌握GB/T 19630.1 ~ GB/T 19630.4的要求;
具备3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有机产品管理内部检查记录表
9/9
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
过程。
4.4.1 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以保证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
系及生产过程符合GB/T 19630.1 ~ GB/T 19630.3的要求。
4.4.2 内部检查应由内部检查员来承担。
4.4.3 内部检查员的职责是:
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认证;
对照本部分,对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对违反
本部分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对本企业追踪体系的全过程确认和签字;
向认证机构提供内部检查报告。
4.5 追踪体系
为保证有机生产完整性,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建立完
善的追踪系统,保存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
图、农事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
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
4.6 持续改进
应利用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其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
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
合或潜在不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因素。有机生产和加工者应: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检查
结论
整改
要求
检查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