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1日发(作者:皋庸)
案例分析题
案件一: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
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
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
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
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
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
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I
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
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
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
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
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
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
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
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
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
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 (3)大
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案
(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
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间题达成新协议。因
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2)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
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
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
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证无
法承兑负责。
(3)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晕委托关系。
(4)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 原告: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轻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徐家伟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2001年9月18日,原告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永公司)与被告上
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轮公司)、美国MIKADO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
MIKADO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弘永公司向MIKADO公司出口服装,FOB上海
交货价,MIKADO公司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由MIKADO公司委托亚轮公司运输货物等。
被告徐家伟代表亚轮公司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并盖有亚轮公司的业务章。10月31日,
亚轮公司与徐家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2年1月、2月,弘永公司按徐家伟的通知要求
将货物送至上海兴豪国际集装箱修理储运有限公司的仓库。
2024年5月21日发(作者:皋庸)
案例分析题
案件一: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
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
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
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
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
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
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I
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
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
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
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
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
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
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
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
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
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 (3)大
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案
(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
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间题达成新协议。因
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2)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
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
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
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证无
法承兑负责。
(3)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晕委托关系。
(4)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 原告: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轻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徐家伟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2001年9月18日,原告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永公司)与被告上
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轮公司)、美国MIKADO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
MIKADO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弘永公司向MIKADO公司出口服装,FOB上海
交货价,MIKADO公司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由MIKADO公司委托亚轮公司运输货物等。
被告徐家伟代表亚轮公司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并盖有亚轮公司的业务章。10月31日,
亚轮公司与徐家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2年1月、2月,弘永公司按徐家伟的通知要求
将货物送至上海兴豪国际集装箱修理储运有限公司的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