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谈浩然)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
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0.12.23
• 【字 号】甬劳社医[2010]243号
• 【施行日期】2011.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
支付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医〔2010〕243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
知》(甬政发〔2010〕86号),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关于“各地
要合理确定乙类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细化最高支付限额”的要求及市
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
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用材料分为 “CQ”、“CG”、 “CL”和“CX”四类
(一)CQ类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使用CQ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
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出3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单项
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
医用材料目录(2006年5月1日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自付比例代码为
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10%和15%,其中血管支架、心脏起搏
器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3%和10%,人工晶体不设置个人自付
比例,具体见附件1。
对部分CQ类医用材料设定单件最高限额,具体见附件2。设定单件最高限额
的CQ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后,单件最高限额以内部分进入
单项累计。超出单件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自费。
(二)CG类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使用CG类医用材料,先由
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出2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
单项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目录》中自付比
例代码为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10%和15%。
(三)CX类医用材料,为血液、血浆和氧气。使用CX类医用材料,不设定个
人自付比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CL类医用材料,为其他医用材料。
1. 使用单价200元以上的CL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累计最
高限额为4万元,超出4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
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目录》中自付比例代码为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
分别为3%、10%和15%,其中关闭器、人工血管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
为3%、3%和10%,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为3%、10%和
25%,具体见附件1。
对部分单价200元以上的CL类医用材料设定单件(套)最高限额,具体见附
件2。设定单件(套)最高限额的CL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
后,单件(套)最高限额以内部分进入累计,超出单件(套)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
自费。
2. 使用单价200元以下的CL类医用材料,不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费用按基本
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谈浩然)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
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0.12.23
• 【字 号】甬劳社医[2010]243号
• 【施行日期】2011.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
支付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医〔2010〕243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
知》(甬政发〔2010〕86号),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关于“各地
要合理确定乙类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细化最高支付限额”的要求及市
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
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用材料分为 “CQ”、“CG”、 “CL”和“CX”四类
(一)CQ类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使用CQ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
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出3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单项
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
医用材料目录(2006年5月1日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自付比例代码为
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10%和15%,其中血管支架、心脏起搏
器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3%和10%,人工晶体不设置个人自付
比例,具体见附件1。
对部分CQ类医用材料设定单件最高限额,具体见附件2。设定单件最高限额
的CQ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后,单件最高限额以内部分进入
单项累计。超出单件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自费。
(二)CG类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使用CG类医用材料,先由
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出2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
单项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目录》中自付比
例代码为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10%和15%。
(三)CX类医用材料,为血液、血浆和氧气。使用CX类医用材料,不设定个
人自付比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CL类医用材料,为其他医用材料。
1. 使用单价200元以上的CL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累计最
高限额为4万元,超出4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
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目录》中自付比例代码为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
分别为3%、10%和15%,其中关闭器、人工血管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
为3%、3%和10%,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为3%、10%和
25%,具体见附件1。
对部分单价200元以上的CL类医用材料设定单件(套)最高限额,具体见附
件2。设定单件(套)最高限额的CL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
后,单件(套)最高限额以内部分进入累计,超出单件(套)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
自费。
2. 使用单价200元以下的CL类医用材料,不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费用按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