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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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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谈浩然)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

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0.12.23

• 【字 号】甬劳社医[2010]243号

• 【施行日期】2011.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

支付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医〔2010〕243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

知》(甬政发〔2010〕86号),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关于“各地

要合理确定乙类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细化最高支付限额”的要求及市

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

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用材料分为 “CQ”、“CG”、 “CL”和“CX”四类

(一)CQ类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使用CQ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

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出3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单项

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

医用材料目录(2006年5月1日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自付比例代码为

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10%和15%,其中血管支架、心脏起搏

器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3%和10%,人工晶体不设置个人自付

比例,具体见附件1。

对部分CQ类医用材料设定单件最高限额,具体见附件2。设定单件最高限额

的CQ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后,单件最高限额以内部分进入

单项累计。超出单件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自费。

(二)CG类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使用CG类医用材料,先由

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出2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

单项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目录》中自付比

例代码为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10%和15%。

(三)CX类医用材料,为血液、血浆和氧气。使用CX类医用材料,不设定个

人自付比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CL类医用材料,为其他医用材料。

1. 使用单价200元以上的CL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累计最

高限额为4万元,超出4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

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目录》中自付比例代码为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

分别为3%、10%和15%,其中关闭器、人工血管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

为3%、3%和10%,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为3%、10%和

25%,具体见附件1。

对部分单价200元以上的CL类医用材料设定单件(套)最高限额,具体见附

件2。设定单件(套)最高限额的CL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

后,单件(套)最高限额以内部分进入累计,超出单件(套)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

自费。

2. 使用单价200元以下的CL类医用材料,不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费用按基本

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谈浩然)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

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0.12.23

• 【字 号】甬劳社医[2010]243号

• 【施行日期】2011.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

支付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医〔2010〕243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

知》(甬政发〔2010〕86号),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关于“各地

要合理确定乙类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细化最高支付限额”的要求及市

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

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用材料分为 “CQ”、“CG”、 “CL”和“CX”四类

(一)CQ类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使用CQ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

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出3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单项

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

医用材料目录(2006年5月1日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自付比例代码为

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10%和15%,其中血管支架、心脏起搏

器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3%和10%,人工晶体不设置个人自付

比例,具体见附件1。

对部分CQ类医用材料设定单件最高限额,具体见附件2。设定单件最高限额

的CQ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后,单件最高限额以内部分进入

单项累计。超出单件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自费。

(二)CG类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使用CG类医用材料,先由

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出2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

单项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目录》中自付比

例代码为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10%和15%。

(三)CX类医用材料,为血液、血浆和氧气。使用CX类医用材料,不设定个

人自付比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CL类医用材料,为其他医用材料。

1. 使用单价200元以上的CL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累计最

高限额为4万元,超出4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

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目录》中自付比例代码为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

分别为3%、10%和15%,其中关闭器、人工血管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

为3%、3%和10%,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为3%、10%和

25%,具体见附件1。

对部分单价200元以上的CL类医用材料设定单件(套)最高限额,具体见附

件2。设定单件(套)最高限额的CL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

后,单件(套)最高限额以内部分进入累计,超出单件(套)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

自费。

2. 使用单价200元以下的CL类医用材料,不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费用按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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