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潜烨熠)
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之认定
【案号】(2000)泉刑初字第196号二审:(2001)闽刑终字第391号
一、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苑公司),中外合资企
业。
被告人:林建基。
被告人:陈某某,原系松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5年11月1日曾因偷税罪被
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施某某,原系松苑公司副总经理。
2000年5月间,林建基在松苑公司向陈某某推销节能器材过程中,得悉陈为提高公
司现有设备价格,以显示公司经济实力,欲购买一些伪造票据做公司账目。林建基即表示
愿意提供,陈某某提出虚开票据数额为3700余万元人民币。双方商定,由陈某某按虚开
面额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酬金给林建基,并向林建基提供了3张松苑公司向江苏扬州惠勇
物资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华强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凯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所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样式。施某某在陈某某的授意下,根据该公司现有设备虚列了一
张价格3700余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清单,通过杨跃辉(另案处理)交给林建基,林建基则
根据陈某某、施某某提供的发票样式及设备清单,从他处买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2
份,以及发票专用章12枚,并以松苑公司为受票人开具发票326份,面额总计
37087001.15元,税额5388709.57元。同年6月23日,林建基指使杨跃辉将开具的
326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松苑公司,经施某某核对后交由陈某某,陈某某付款人
民币18.54万元给林建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林建基家中搜出开错税率及空白的伪造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印章12枚。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建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松苑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和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福
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松苑公司及其辩护人辩称,松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用于抵扣税款,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林建基及其辩护人辩称,林建基在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为松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事实,构成立功,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为了抵扣税款,归案
后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施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
为,不是本案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施某某不构成犯罪。
二、审判
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潜烨熠)
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之认定
【案号】(2000)泉刑初字第196号二审:(2001)闽刑终字第391号
一、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苑公司),中外合资企
业。
被告人:林建基。
被告人:陈某某,原系松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5年11月1日曾因偷税罪被
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施某某,原系松苑公司副总经理。
2000年5月间,林建基在松苑公司向陈某某推销节能器材过程中,得悉陈为提高公
司现有设备价格,以显示公司经济实力,欲购买一些伪造票据做公司账目。林建基即表示
愿意提供,陈某某提出虚开票据数额为3700余万元人民币。双方商定,由陈某某按虚开
面额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酬金给林建基,并向林建基提供了3张松苑公司向江苏扬州惠勇
物资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华强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凯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所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样式。施某某在陈某某的授意下,根据该公司现有设备虚列了一
张价格3700余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清单,通过杨跃辉(另案处理)交给林建基,林建基则
根据陈某某、施某某提供的发票样式及设备清单,从他处买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2
份,以及发票专用章12枚,并以松苑公司为受票人开具发票326份,面额总计
37087001.15元,税额5388709.57元。同年6月23日,林建基指使杨跃辉将开具的
326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松苑公司,经施某某核对后交由陈某某,陈某某付款人
民币18.54万元给林建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林建基家中搜出开错税率及空白的伪造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印章12枚。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建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松苑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和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福
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松苑公司及其辩护人辩称,松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用于抵扣税款,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林建基及其辩护人辩称,林建基在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为松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事实,构成立功,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为了抵扣税款,归案
后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施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
为,不是本案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施某某不构成犯罪。
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