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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M-III和ICD-10的人格障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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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发(作者:战兰娜)

DSM-III和ICD-10的人格障碍分类

(Personality Disorders Classification of DSM-III and ICD-10)

DSM-III和ICD-10的人格障碍分类(Personality Disorders Classification of DSM-III and

ICD-10)指两种常用的人格障碍分类。人格障碍是一种持久而牢固的适应不良的行为模式,

突出的特征是人格明显偏离正常,一般在少年期或更早时期发生,直至晚年趋向缓和。人格

障碍者不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主要表现为情感和意志活动的障碍,其思维和智力活动并无

异常。

一、DSM-III的分类

《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1980年第三版(DSM-III)把人格障碍分成如下类型:

1.偏执型人格。无根据的对人怀疑、不信任、谨慎、过分警惕地对待阴谋或伤害的早

期征象、过分关心隐藏的动机、对批评过度敏感、容易犯罪的倾向、对待他人冷酷无感情、

心存妒忌、不愿向他人吐露真情、关心配偶的贞操等。

2.分裂样人格。羞怯、孤僻、对他人的情感过敏、退缩、仅有一二个亲密的朋友、宁

愿孤独活动,很少发怒等。

3.分裂性人格。除了分裂样人格障碍的内向和退缩之外,还有思维、知觉、言语交流

和行为的怪诞,常伴有恶劣心境、倾向怪诞的信念,以及异常的知觉体验,例如感觉到一个

已死的恋人的出现,或有心灵感应和千里眼的体验。当处于陌生人中时表现明显的社会性焦

虑。

4.癔症样人格障碍。主要表现为自我表演、戏剧性、暗示性、易受他人影响、自我中

心等。

5.自恋性人格。表现为扩大了自我重要性和扩大了的信念,以致一个人的问题,仅仅

对“特定的”人是可以理解的;为了引人注意和称赞而暴露身体;幻想无限的权力或荣耀,对

权利有特殊的偏爱而无相应的责任,缺乏同情心,不能体会他人的感受。

6.反社会型。发病于15岁前,表现为逃学而被学校开除、犯错误、出走、经常说谎、

偶然的性关系或者性放纵、药物癖、破坏行为、打人等。18岁后呈现持续的社会问题,例

如工作忽冷忽热、违法行为、屡遭逮捕,好冲动、行为鲁莽等。

7.边缘性人格。表现为多种领域的功能不稳定(行为、心镜、自我印象、人际关系),

常常行为冲动或情感失控,不能忍受独处,有空虚感和自毁倾向,由于自我印象不佳,目标、

价值长期的不肯定,存在认同障碍。

8.回避性。对真正的或想象的拒绝过敏,在与他人建立关系前要求无批判的接受,避

免密切的个人接触、自卑。

9.依赖性人格。把自己生活的责任寄托在他人身上,并把自己的需要依附于别人身上,

自尊心降低,不能忍受孤独。

10.强迫性人格。亦称肛欲性人格。规矩、吝啬、固执是该类人格类型的关键性特征;

刻板、过分克制、过分谨慎、忠厚、犹豫、追求尽善尽美、在谦恭和服从的面纱下有时暴露

出倔强、贪心、傲慢、自负、小心眼以及较强的占有欲。

11.被动、攻击性。通过拖延、闲荡、固执已见、故意的工作效率低下或伪装的遗忘

来对抗职业或社会任务的要求。

二、ICD-10的分类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把人格障碍分成如下三类:(1)F60人格障碍;(2)

F61人格特征突出;(3)F62人格改变。

这三类情况包括根深蒂固的和持续不变的行为类型,表现为对广泛的人际和社会情境

的固定反应。他们的表现与特定文化背景中一般人的感知、思维、情感,特别是与他人的关

系的行为方式上有明显的偏离。这些行为类型相对稳定,涉及到行为和心理功能的多个方面,

他们经常伴有,但不是必然伴有不同程度的内心痛苦和社会功能的损害。

人格障碍和人格特征突出可由两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面不同而加以区别。后者为人格的

某一特质或几种相关特质的突出,程度相对较轻(虽明确可辩),很少或没有社会功能损害;

人格障碍则以人格各个方面的显著异常为特征,导致严重的个人痛苦和社会功能障碍。

人格障碍和人格特征突出在其发生时间和方式上与人格改变不同,人格障碍和人格特

征突出在发育过程中是由儿童或少年期开始并一直延续到成年期。它们不是继发于其他精神

障碍或大脑疾患,尽管可以先行于或合并于其他障碍。相反地,人格改变通常在成年期发生,

常在严重或持久的精神刺激、极度的环境隔离、严重的精神障碍或大脑疾患及损伤之后发生。

其分类如下:

F60·人格障碍:F60·0.偏执性人格障碍;F60·1.分裂型人格障碍;F61·2.反社会人

格障碍;F60·3.冲动型人格障碍;F60·4.癔症型人格障碍;F60·5强迫型人格障碍;F60·6.

焦虑(回避)型人格障碍;F60·7.依赖型人格障碍;F60·8.其他人格障碍;F60·9.未待定

的人格障碍。

F61·人格特征突出:F61·0.偏执性;F61·1.分裂性;F61·2.反社会性;F61·3.冲动

性;F61·4癔症性;F61·5.强迫性;F61·6.焦虑(回避)性;F61·7.依赖性;F61·8.其

他。

F62·不是由于严重的脑损害或脑疾患所致的持久性人格障碍:F62·0灾难性经历后

的持久性人格改变;F62·1精神疾病后的持久性人格改变。

三、当前的研究动态和争议

关于人格障碍的概念,迄今尚无一致意见,近年来形成的几种主要倾向如下:

1.人格障碍是轻症精神病表现。克雷佩林和克雷奇默尔等认为,人格障碍是精神病的

轻症或未充分发展的精神病。他们的根据是这类人后来有的证明为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

癫痫等疾病。这种观点受到多数精神病学家的反对,如道森和安德烈森(1960)指出,不能

将人格障碍与表现以人格障碍为主的轻刑精神病混淆。但实际上近亲中具有人格异常的人有

的是早年发生的非常轻微而未引起注意的精神分裂症所遗留下来的缺陷。DSM-III认为有证

据表明循环性人格障碍中移出并入后者。编者根据中国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遗传流行病学调

查也发现两病家系中有不少分裂样人格、偏执样人格和轻躁狂人格或循环样人格,当然这并

不排除有的人格障碍并不来自两病家系。

2.病态人格是边缘状态。科克和伯恩鲍姆等认为人格障碍是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之间

的边缘状态。目前虽有不少关于边缘状态的报道,但其本身概念仍含糊不清。边缘状态除一

部分为精神病(精分、躁郁症)的边缘外,大多为特殊形式的人格障碍。

3.人格障碍与神经症。迈郁-格罗斯认为“理论上无法把人格障碍与神经症性人格区别

开来”。“神经症症状和病态人格行为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反应,一方面取决于素质的倾向,一

方面取决于环境中的压力”。他们强调,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人格障碍,而从临床出发则为神

经症。一些资料证明,人格障碍与神经症两者之间确有密切关系。

4.人格障碍不是精神病,是人格的异常。有些学者认为精神病态是在先天缺陷的基础

上,遭受后天的不良影响,促使人格向病态发展,表现为持久和恒定的人格不协调,同时人

格的某些方面非常突出,过分发展,其强度远远超出正常人格变异的范畴。他们认为人格障

碍不是精神疾病,因为疾病系一个健康人于某一时期罹患不适,有其病因,是发展过程中整

个生命活动的异常。病态人格是静止的,不是进行性的状态。他们推断这类人的人格障碍如

此突出,必定有相应的生物学基础,只是目前未能发现而已,施奈德(1959)指出,人格障

碍是一种特殊的和不寻常的人格,这类人从任何意义上来说均偏离正常,但不能视为疾病。

他认为病态人格是一个临床术语,并非道德观念,反对将其当做社会疾病看待。

(朱锡熙)

2024年8月8日发(作者:战兰娜)

DSM-III和ICD-10的人格障碍分类

(Personality Disorders Classification of DSM-III and ICD-10)

DSM-III和ICD-10的人格障碍分类(Personality Disorders Classification of DSM-III and

ICD-10)指两种常用的人格障碍分类。人格障碍是一种持久而牢固的适应不良的行为模式,

突出的特征是人格明显偏离正常,一般在少年期或更早时期发生,直至晚年趋向缓和。人格

障碍者不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主要表现为情感和意志活动的障碍,其思维和智力活动并无

异常。

一、DSM-III的分类

《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1980年第三版(DSM-III)把人格障碍分成如下类型:

1.偏执型人格。无根据的对人怀疑、不信任、谨慎、过分警惕地对待阴谋或伤害的早

期征象、过分关心隐藏的动机、对批评过度敏感、容易犯罪的倾向、对待他人冷酷无感情、

心存妒忌、不愿向他人吐露真情、关心配偶的贞操等。

2.分裂样人格。羞怯、孤僻、对他人的情感过敏、退缩、仅有一二个亲密的朋友、宁

愿孤独活动,很少发怒等。

3.分裂性人格。除了分裂样人格障碍的内向和退缩之外,还有思维、知觉、言语交流

和行为的怪诞,常伴有恶劣心境、倾向怪诞的信念,以及异常的知觉体验,例如感觉到一个

已死的恋人的出现,或有心灵感应和千里眼的体验。当处于陌生人中时表现明显的社会性焦

虑。

4.癔症样人格障碍。主要表现为自我表演、戏剧性、暗示性、易受他人影响、自我中

心等。

5.自恋性人格。表现为扩大了自我重要性和扩大了的信念,以致一个人的问题,仅仅

对“特定的”人是可以理解的;为了引人注意和称赞而暴露身体;幻想无限的权力或荣耀,对

权利有特殊的偏爱而无相应的责任,缺乏同情心,不能体会他人的感受。

6.反社会型。发病于15岁前,表现为逃学而被学校开除、犯错误、出走、经常说谎、

偶然的性关系或者性放纵、药物癖、破坏行为、打人等。18岁后呈现持续的社会问题,例

如工作忽冷忽热、违法行为、屡遭逮捕,好冲动、行为鲁莽等。

7.边缘性人格。表现为多种领域的功能不稳定(行为、心镜、自我印象、人际关系),

常常行为冲动或情感失控,不能忍受独处,有空虚感和自毁倾向,由于自我印象不佳,目标、

价值长期的不肯定,存在认同障碍。

8.回避性。对真正的或想象的拒绝过敏,在与他人建立关系前要求无批判的接受,避

免密切的个人接触、自卑。

9.依赖性人格。把自己生活的责任寄托在他人身上,并把自己的需要依附于别人身上,

自尊心降低,不能忍受孤独。

10.强迫性人格。亦称肛欲性人格。规矩、吝啬、固执是该类人格类型的关键性特征;

刻板、过分克制、过分谨慎、忠厚、犹豫、追求尽善尽美、在谦恭和服从的面纱下有时暴露

出倔强、贪心、傲慢、自负、小心眼以及较强的占有欲。

11.被动、攻击性。通过拖延、闲荡、固执已见、故意的工作效率低下或伪装的遗忘

来对抗职业或社会任务的要求。

二、ICD-10的分类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把人格障碍分成如下三类:(1)F60人格障碍;(2)

F61人格特征突出;(3)F62人格改变。

这三类情况包括根深蒂固的和持续不变的行为类型,表现为对广泛的人际和社会情境

的固定反应。他们的表现与特定文化背景中一般人的感知、思维、情感,特别是与他人的关

系的行为方式上有明显的偏离。这些行为类型相对稳定,涉及到行为和心理功能的多个方面,

他们经常伴有,但不是必然伴有不同程度的内心痛苦和社会功能的损害。

人格障碍和人格特征突出可由两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面不同而加以区别。后者为人格的

某一特质或几种相关特质的突出,程度相对较轻(虽明确可辩),很少或没有社会功能损害;

人格障碍则以人格各个方面的显著异常为特征,导致严重的个人痛苦和社会功能障碍。

人格障碍和人格特征突出在其发生时间和方式上与人格改变不同,人格障碍和人格特

征突出在发育过程中是由儿童或少年期开始并一直延续到成年期。它们不是继发于其他精神

障碍或大脑疾患,尽管可以先行于或合并于其他障碍。相反地,人格改变通常在成年期发生,

常在严重或持久的精神刺激、极度的环境隔离、严重的精神障碍或大脑疾患及损伤之后发生。

其分类如下:

F60·人格障碍:F60·0.偏执性人格障碍;F60·1.分裂型人格障碍;F61·2.反社会人

格障碍;F60·3.冲动型人格障碍;F60·4.癔症型人格障碍;F60·5强迫型人格障碍;F60·6.

焦虑(回避)型人格障碍;F60·7.依赖型人格障碍;F60·8.其他人格障碍;F60·9.未待定

的人格障碍。

F61·人格特征突出:F61·0.偏执性;F61·1.分裂性;F61·2.反社会性;F61·3.冲动

性;F61·4癔症性;F61·5.强迫性;F61·6.焦虑(回避)性;F61·7.依赖性;F61·8.其

他。

F62·不是由于严重的脑损害或脑疾患所致的持久性人格障碍:F62·0灾难性经历后

的持久性人格改变;F62·1精神疾病后的持久性人格改变。

三、当前的研究动态和争议

关于人格障碍的概念,迄今尚无一致意见,近年来形成的几种主要倾向如下:

1.人格障碍是轻症精神病表现。克雷佩林和克雷奇默尔等认为,人格障碍是精神病的

轻症或未充分发展的精神病。他们的根据是这类人后来有的证明为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

癫痫等疾病。这种观点受到多数精神病学家的反对,如道森和安德烈森(1960)指出,不能

将人格障碍与表现以人格障碍为主的轻刑精神病混淆。但实际上近亲中具有人格异常的人有

的是早年发生的非常轻微而未引起注意的精神分裂症所遗留下来的缺陷。DSM-III认为有证

据表明循环性人格障碍中移出并入后者。编者根据中国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遗传流行病学调

查也发现两病家系中有不少分裂样人格、偏执样人格和轻躁狂人格或循环样人格,当然这并

不排除有的人格障碍并不来自两病家系。

2.病态人格是边缘状态。科克和伯恩鲍姆等认为人格障碍是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之间

的边缘状态。目前虽有不少关于边缘状态的报道,但其本身概念仍含糊不清。边缘状态除一

部分为精神病(精分、躁郁症)的边缘外,大多为特殊形式的人格障碍。

3.人格障碍与神经症。迈郁-格罗斯认为“理论上无法把人格障碍与神经症性人格区别

开来”。“神经症症状和病态人格行为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反应,一方面取决于素质的倾向,一

方面取决于环境中的压力”。他们强调,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人格障碍,而从临床出发则为神

经症。一些资料证明,人格障碍与神经症两者之间确有密切关系。

4.人格障碍不是精神病,是人格的异常。有些学者认为精神病态是在先天缺陷的基础

上,遭受后天的不良影响,促使人格向病态发展,表现为持久和恒定的人格不协调,同时人

格的某些方面非常突出,过分发展,其强度远远超出正常人格变异的范畴。他们认为人格障

碍不是精神疾病,因为疾病系一个健康人于某一时期罹患不适,有其病因,是发展过程中整

个生命活动的异常。病态人格是静止的,不是进行性的状态。他们推断这类人的人格障碍如

此突出,必定有相应的生物学基础,只是目前未能发现而已,施奈德(1959)指出,人格障

碍是一种特殊的和不寻常的人格,这类人从任何意义上来说均偏离正常,但不能视为疾病。

他认为病态人格是一个临床术语,并非道德观念,反对将其当做社会疾病看待。

(朱锡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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