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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内燃气热水器之24种常见现象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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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1日发(作者:信婉容)

燃气热水器之24怪现象

现象一:水不热

原因1:燃气压力低:燃气管道堵塞、燃气管路压力低;

解决方法:自查燃气管道是否堵塞(可从燃气表具处接一根管道到热水器燃气进口处,直接与热水器相接,

如热水器能正常工作即从表具到热水器进口处的管路有堵塞),请燃气公司检查燃气管路压力。

原因2:水流量过大:管道压力过大、管道口径太大;

解决方法:可关小进水管的阀门及提高热水器的设定温度。

原因3:设置不当,应调在高档或冬天,而现在调在中档或春秋档;

解决方法:按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正确设置。

现象二:水太烫

原因1:水压低、水流量小、水管堵塞;

解决方法:

a.将水管调换到一定的口径;

b.加装增压泵;

c.清理热水器进水管过滤网;

d.调整热水器上的水量调节到大;

e.调换花洒,花洒眼应尽量大。

原因2:燃气压力过高主要体现在液化气(LPG)上;

解决方法:调换液化气的减压阀(必须是劳动牌),将燃气压力调至要求值。

原因3:设置不当,主要是将热水器设置在高温区造成。

解决方法:按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正确设置。

现象三:热水器点燃后有一段冷水,重新开水后又有一段冷水

原因:这主要是强排风热水器的特性,不是故障。强排风热水器是为了提高用户使用的安全性,在热水器

点燃前设置了前清扫,在热水器熄火后进行后清扫,将热水器中原有的废气排出热水器内,所以造成重新

开水后又有一段冷水出现,另外,由于用户的龙头到热水器出水管的距离长短,及热水器将冷水加热到热

水需一定的时间,造成热水器点燃后有一段冷水的原因。用户可缩短该段时间,将热水器先设置在高温档,

等水热后再将水温设置在需使用温度。

现象四:智能恒温系列热水器的常见故障代码

显示01不是故障代码,代表热水器已运行了30分钟,提醒用户注意使用安全。 显示11、12、14、16、

31、32、72、73、90等,以上数字显示都是热水器出现故障后的代码,都必须进行保修。

现象五:风机运转声音

原因:

1.新用户新使用的用户不了解机器内部装有鼓风装置,工作时电机加上风动产生的声音是有一定响声的。

2.原是自然排气式机器用户与强排气式机器对比,强排机装有鼓风装置,工作时电机加上风动产生的声音

是原有的自然排气机器所没有的,因此用户感觉机器工作声音响。

3.恒温机由于使用的是直流变速电机,运转是按机器的实际输出热负荷来调节转速,加之直流电机本身较交

流电机运转平稳,因此电机运转声音相对较轻。非恒温机采用的是交流电机,电机运转恒定不变,声音相

对就较响一些 。因此恒温机的运转声音较轻;非恒温机运转声音较响一些 。

现象六:燃烧声音

原因:主要是原使用自然排气式的老用户,他们不了解强排式热水器的声音来源:一是封闭燃烧,(能率

热水器采用的是封闭式燃烧)由于燃烧时受热的强热空气受困在换热器中,产生剧烈的振荡从而发出较敞

开式燃烧响得多的声音。这里还有一个空气箱原理,将燃烧的响声在换热器里作了放大并通过换热器壁传

向空间。二是强排机装有鼓风装置,工作时电机加上风动产生的声音是原有的自然排气机器所没有的,二

者相加声音当然要比自然排气的热水器要响得多。

现象七:振动声音

原因:主要是原使用自然排气式的老用户,他们不了解强排式热水器的声音来源:一是封闭燃烧,(能率

热水器采用的是封闭式燃烧)由于燃烧时受热的强热空气受困在换热器中,产生剧烈的振荡从而发出较敞

开式燃烧响得多的声音。这里还有一个空气箱原理,将燃烧的响声在换热器里作了放大并通过换热器壁传

向空间。二是强排机装有鼓风装置,工作时电机加上风动产生的声音是原有的自然排气机器所没有的,二

者相加声音当然要比自然排气的热水器要响得多。

现象八:出水过热,调温不良

原因:快捷式热水器出水的温度与出水量是密切相关的,机器在输出相同的功率(火力)下,出水量小必

然会引起出水温升高,出水量大出水温度相对就低,当出水量小到超出了机器的正常工作所必须的最小极

限量时,必然就会使出水过热,此时无法调节水温。

现象九:出水量小,引起停机

原因:当出水量小到超出了机器的正常工作所必须的最小极限量时,必然就会使出水过热,严重的会使智

能型机器显示16故障;普通机器引发温度继电器工作,使机器停止工作或停机后又启动。

现象十:出水量小,引出异声

原因:当出水量小到超出了机器的正常工作所必须的最小极限量时,机器内部水温加热到接近沸点,此时

水管壁受热对流作用,发出异常声响。

现象十一:出水量小

原因:造成出水量小的原因常见的有使用水箱顶层用户、用户水管堵塞、系统水压偏低,用户水阀门未开

大等。

现象十二:普通机火力切换选择不对引起调温不良

原因:由于火力选择不当,再加上水量调节不匹配,导致出水温度太热或不热。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用户

对热水器的工作原理不了解或错误的认为如同锅炉洗浴,选择是高温大火力后加冷水兑水调温。也有用户

以节约为本,选择偏小火力又要求较大水量使用造成水温不够。

现象十三:恒温机温度设定不正确引起调温不良

原因:由于用户对恒温热水器的性能不理解,对温度的设定做了错误的操作,如,设定高温再加冷水兑水

调温导致调温不良,严重的还会引起显示16,造成停机。

现象十四:设定温度偏低于出水温度

原因:

主要原因有二点:

1.水量控制不良,出水良大于机器的热负荷能力

2.热水输送管道过长,保温性较差,散热较多。一般热水管应控制在5米以内,以非金属材料为宜,可选

用PPR材料管。

现象十五:水量调节过小引起出水温度过高

原因:此类问题多发生在用户对温度的调节系统不了解,误将水量调节杆反向调节,出水量关小,导致出

水温度过高。

现象十六:水量调节过大引起出水温度不高产品链接

原因:此类问题多发生在用户对温度的调节系统不了解,误将水量调节杆反向调节,出水量放大,导致出

水温度偏低,水不热。

现象十七:加冷水过量,引起熄火

原因:由于用户为了达到大水量使用或水量调节操作上的错误,误将火力调大或设定高温,然后加冷水兑

水调温,使得机内的热水受到兑加的冷水挤压,当机内流出的热水受挤压流量减小到小于了机器启动流量,

同时进热水器的水量受到分流,减少了进水量。此时机器将熄火关闭。

现象十八:燃气压力低,引起出水温度低

原因:供气的气压低于正常压力的80%左右,造成的原因主要是用户的燃气管道堵塞,燃起系统气压不足,表

具规格不够,阀门有缺陷等。

现象十九:燃气压力过高,引起点不着火

原因:供气压力高于正常压力的30%,有可能会造成机器点火不着或不正常燃烧。原因是由于供气的一次压

过高引起机器内的安全电磁阀背压升高,难以打开,因此点火不着。一次压过高还可能会将比例阀皮膜冲

破造成比例阀损坏,表现为点火不着。

现象二十:燃气压力过低,引起点不着火 产品链接

原因:由于供气的一次压力过低,造成机器内部火焰呈离焰状态,使得热水器点火不着。

现象二十一:燃气压力过高,引起机器损坏

原因:供气一次压压力过高还会造成比例阀受高压冲击,皮膜破裂比例阀损坏,从而造成机器损坏。

现象二十二:水量小,水温过高

原因:启动水压或水量是技术设计上仅仅用来能够启动机器的最低水压或最小水量,能率热水器的启动水

量设计为2.8升,即机器出水量达到2.8升时机器就能启动,从实用性上看确实难以使用。而真正要使机

器能够正常的工作,水压应该在80~500KPa。也就是俗话说的0.8公斤~5公斤水压,机器出水量达到6~

16升。

现象二十三:关掉水龙头机器启动,运转瞬间后停机

原因:启动水压或水量是技术设计上仅仅用来能够启动机器的最低水压或最小水量,能率热水器的启动水

量设计为2.8升,即机器出水量达到2.8升时机器就能启动,从实用性上看确实难以使用。而真正要使机

器能够正常的工作,水压应该在80~500KPa。也就是俗话说的0.8公斤~5公斤水压,机器出水量达到6~

16升。

现象二十四:机器连续使用一定时间自动停机

原因:1)这是为了安全使用而特定设置的定时装置的结果,属于正常现象;2)国家燃气热水器安全标准

规定“燃气热水器必须设有定时装置”,我公司所有室内机定时30分钟,室外机定时60分钟;3)实践证

明定时自动停机,对安全使用能起到非常有效保证,杜绝了因燃烧造成室内人员的缺氧窒息等事故发生。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

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

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

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

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

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

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

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

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

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

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

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

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

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

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

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

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

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

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

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

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

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

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

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

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

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

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

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

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

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

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

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

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

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

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

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

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

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

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

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

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

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

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

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

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

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

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

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

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

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

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

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

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

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

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

(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

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

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

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

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

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

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

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

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

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

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

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

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

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

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

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

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

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

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

〔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

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

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

〔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4年9月21日发(作者:信婉容)

燃气热水器之24怪现象

现象一:水不热

原因1:燃气压力低:燃气管道堵塞、燃气管路压力低;

解决方法:自查燃气管道是否堵塞(可从燃气表具处接一根管道到热水器燃气进口处,直接与热水器相接,

如热水器能正常工作即从表具到热水器进口处的管路有堵塞),请燃气公司检查燃气管路压力。

原因2:水流量过大:管道压力过大、管道口径太大;

解决方法:可关小进水管的阀门及提高热水器的设定温度。

原因3:设置不当,应调在高档或冬天,而现在调在中档或春秋档;

解决方法:按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正确设置。

现象二:水太烫

原因1:水压低、水流量小、水管堵塞;

解决方法:

a.将水管调换到一定的口径;

b.加装增压泵;

c.清理热水器进水管过滤网;

d.调整热水器上的水量调节到大;

e.调换花洒,花洒眼应尽量大。

原因2:燃气压力过高主要体现在液化气(LPG)上;

解决方法:调换液化气的减压阀(必须是劳动牌),将燃气压力调至要求值。

原因3:设置不当,主要是将热水器设置在高温区造成。

解决方法:按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正确设置。

现象三:热水器点燃后有一段冷水,重新开水后又有一段冷水

原因:这主要是强排风热水器的特性,不是故障。强排风热水器是为了提高用户使用的安全性,在热水器

点燃前设置了前清扫,在热水器熄火后进行后清扫,将热水器中原有的废气排出热水器内,所以造成重新

开水后又有一段冷水出现,另外,由于用户的龙头到热水器出水管的距离长短,及热水器将冷水加热到热

水需一定的时间,造成热水器点燃后有一段冷水的原因。用户可缩短该段时间,将热水器先设置在高温档,

等水热后再将水温设置在需使用温度。

现象四:智能恒温系列热水器的常见故障代码

显示01不是故障代码,代表热水器已运行了30分钟,提醒用户注意使用安全。 显示11、12、14、16、

31、32、72、73、90等,以上数字显示都是热水器出现故障后的代码,都必须进行保修。

现象五:风机运转声音

原因:

1.新用户新使用的用户不了解机器内部装有鼓风装置,工作时电机加上风动产生的声音是有一定响声的。

2.原是自然排气式机器用户与强排气式机器对比,强排机装有鼓风装置,工作时电机加上风动产生的声音

是原有的自然排气机器所没有的,因此用户感觉机器工作声音响。

3.恒温机由于使用的是直流变速电机,运转是按机器的实际输出热负荷来调节转速,加之直流电机本身较交

流电机运转平稳,因此电机运转声音相对较轻。非恒温机采用的是交流电机,电机运转恒定不变,声音相

对就较响一些 。因此恒温机的运转声音较轻;非恒温机运转声音较响一些 。

现象六:燃烧声音

原因:主要是原使用自然排气式的老用户,他们不了解强排式热水器的声音来源:一是封闭燃烧,(能率

热水器采用的是封闭式燃烧)由于燃烧时受热的强热空气受困在换热器中,产生剧烈的振荡从而发出较敞

开式燃烧响得多的声音。这里还有一个空气箱原理,将燃烧的响声在换热器里作了放大并通过换热器壁传

向空间。二是强排机装有鼓风装置,工作时电机加上风动产生的声音是原有的自然排气机器所没有的,二

者相加声音当然要比自然排气的热水器要响得多。

现象七:振动声音

原因:主要是原使用自然排气式的老用户,他们不了解强排式热水器的声音来源:一是封闭燃烧,(能率

热水器采用的是封闭式燃烧)由于燃烧时受热的强热空气受困在换热器中,产生剧烈的振荡从而发出较敞

开式燃烧响得多的声音。这里还有一个空气箱原理,将燃烧的响声在换热器里作了放大并通过换热器壁传

向空间。二是强排机装有鼓风装置,工作时电机加上风动产生的声音是原有的自然排气机器所没有的,二

者相加声音当然要比自然排气的热水器要响得多。

现象八:出水过热,调温不良

原因:快捷式热水器出水的温度与出水量是密切相关的,机器在输出相同的功率(火力)下,出水量小必

然会引起出水温升高,出水量大出水温度相对就低,当出水量小到超出了机器的正常工作所必须的最小极

限量时,必然就会使出水过热,此时无法调节水温。

现象九:出水量小,引起停机

原因:当出水量小到超出了机器的正常工作所必须的最小极限量时,必然就会使出水过热,严重的会使智

能型机器显示16故障;普通机器引发温度继电器工作,使机器停止工作或停机后又启动。

现象十:出水量小,引出异声

原因:当出水量小到超出了机器的正常工作所必须的最小极限量时,机器内部水温加热到接近沸点,此时

水管壁受热对流作用,发出异常声响。

现象十一:出水量小

原因:造成出水量小的原因常见的有使用水箱顶层用户、用户水管堵塞、系统水压偏低,用户水阀门未开

大等。

现象十二:普通机火力切换选择不对引起调温不良

原因:由于火力选择不当,再加上水量调节不匹配,导致出水温度太热或不热。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用户

对热水器的工作原理不了解或错误的认为如同锅炉洗浴,选择是高温大火力后加冷水兑水调温。也有用户

以节约为本,选择偏小火力又要求较大水量使用造成水温不够。

现象十三:恒温机温度设定不正确引起调温不良

原因:由于用户对恒温热水器的性能不理解,对温度的设定做了错误的操作,如,设定高温再加冷水兑水

调温导致调温不良,严重的还会引起显示16,造成停机。

现象十四:设定温度偏低于出水温度

原因:

主要原因有二点:

1.水量控制不良,出水良大于机器的热负荷能力

2.热水输送管道过长,保温性较差,散热较多。一般热水管应控制在5米以内,以非金属材料为宜,可选

用PPR材料管。

现象十五:水量调节过小引起出水温度过高

原因:此类问题多发生在用户对温度的调节系统不了解,误将水量调节杆反向调节,出水量关小,导致出

水温度过高。

现象十六:水量调节过大引起出水温度不高产品链接

原因:此类问题多发生在用户对温度的调节系统不了解,误将水量调节杆反向调节,出水量放大,导致出

水温度偏低,水不热。

现象十七:加冷水过量,引起熄火

原因:由于用户为了达到大水量使用或水量调节操作上的错误,误将火力调大或设定高温,然后加冷水兑

水调温,使得机内的热水受到兑加的冷水挤压,当机内流出的热水受挤压流量减小到小于了机器启动流量,

同时进热水器的水量受到分流,减少了进水量。此时机器将熄火关闭。

现象十八:燃气压力低,引起出水温度低

原因:供气的气压低于正常压力的80%左右,造成的原因主要是用户的燃气管道堵塞,燃起系统气压不足,表

具规格不够,阀门有缺陷等。

现象十九:燃气压力过高,引起点不着火

原因:供气压力高于正常压力的30%,有可能会造成机器点火不着或不正常燃烧。原因是由于供气的一次压

过高引起机器内的安全电磁阀背压升高,难以打开,因此点火不着。一次压过高还可能会将比例阀皮膜冲

破造成比例阀损坏,表现为点火不着。

现象二十:燃气压力过低,引起点不着火 产品链接

原因:由于供气的一次压力过低,造成机器内部火焰呈离焰状态,使得热水器点火不着。

现象二十一:燃气压力过高,引起机器损坏

原因:供气一次压压力过高还会造成比例阀受高压冲击,皮膜破裂比例阀损坏,从而造成机器损坏。

现象二十二:水量小,水温过高

原因:启动水压或水量是技术设计上仅仅用来能够启动机器的最低水压或最小水量,能率热水器的启动水

量设计为2.8升,即机器出水量达到2.8升时机器就能启动,从实用性上看确实难以使用。而真正要使机

器能够正常的工作,水压应该在80~500KPa。也就是俗话说的0.8公斤~5公斤水压,机器出水量达到6~

16升。

现象二十三:关掉水龙头机器启动,运转瞬间后停机

原因:启动水压或水量是技术设计上仅仅用来能够启动机器的最低水压或最小水量,能率热水器的启动水

量设计为2.8升,即机器出水量达到2.8升时机器就能启动,从实用性上看确实难以使用。而真正要使机

器能够正常的工作,水压应该在80~500KPa。也就是俗话说的0.8公斤~5公斤水压,机器出水量达到6~

16升。

现象二十四:机器连续使用一定时间自动停机

原因:1)这是为了安全使用而特定设置的定时装置的结果,属于正常现象;2)国家燃气热水器安全标准

规定“燃气热水器必须设有定时装置”,我公司所有室内机定时30分钟,室外机定时60分钟;3)实践证

明定时自动停机,对安全使用能起到非常有效保证,杜绝了因燃烧造成室内人员的缺氧窒息等事故发生。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

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

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

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

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

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

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

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

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

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

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

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

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

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

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

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

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

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

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

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

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

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

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

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

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

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

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

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

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

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

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

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

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

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

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

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

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

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

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

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

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

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

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

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

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

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

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

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

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

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

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

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

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

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

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

(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

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

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

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

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

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

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

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

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

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

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

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

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

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

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

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

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

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

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

〔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

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

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

〔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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