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日发(作者:凤淼淼)
郑瑞元与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53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淳杨瑾柳光洪
【审理法官】黄淳杨瑾柳光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瑞元;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瑞元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瑞元
【当事人-公司】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运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罗妍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运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罗妍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运诚罗妍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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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瑞元
【被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郑瑞元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郑瑞元的京东账户由其提交本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本人名下银行卡等资料与信息完成实名注册并认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郑瑞元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郑瑞元诉称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上其电子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并申请对该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郑瑞元的京东账户由其提交本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本人名下银行卡等资料与信息完成实名注册并认证。并且,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上郑瑞元的电子签名已经经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天威公司认证,足以证明该担保函是由郑瑞元或其授权人员完成签名,因此,对郑瑞元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由于郑瑞元签订了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并知悉其内容,该担保函对郑瑞元具有约束力,故郑瑞元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郑瑞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郑瑞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57:40
郑瑞元与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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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53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瑞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某某云计算产业园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C3705。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妍,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大道某某佛山奥园美林水岸某某某某之三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5。
法定代表人:姜国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瑞元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小贷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欧家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郑瑞元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郑瑞元不承担案涉全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上诉费用全部由京东小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郑瑞元在2017年5月23日没有在京东金融产品服务网站上签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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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担保函,也没有通过转交手机验证码等其他方式授权他人签署案涉担保函的行为,郑瑞元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京东小贷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宇欧家具公司未答辩。
原告诉称 京东小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宇欧家具公司向京东小贷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2208.94元以及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4日的利息2674.97元,罚息10414.86元;2.宇欧家具公司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以每笔贷款尚欠本息之和为基数按照贷款执行日利率的1.5倍标准向京东小贷公司支付罚息;3.宇欧家具公司向京东小贷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4.郑瑞元就宇欧家具公司前述第1、2、3项债务向京东小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诉请罚息的计算标准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京东小贷公司自愿降低罚息的计算标准,并将第1、2项的诉请明确为:1.宇欧家具公司向京东小贷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2208.94元以及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4日的利息2674.97元,罚息6943.24元;2.宇欧家具公司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以贷款尚欠本金122208.9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765%标准向京东小贷公司支付罚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宇欧家具公司通过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等资料与信息在京东网站()上实名注册并认证京东账户。
郑瑞元通过提交本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本人名下银行卡等资料与信息在京东网站()上实名注册并认证京东账户。
京东小贷公司在互联网贷款中所采用的数字证书及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均由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提供,该公司系国家密码管理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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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2017年12月18日,宇欧家具公司通过京东金融产品服务网站与京东小贷公司签订《京东用户金融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4),主要载明:宇欧家具公司在授信额度内以《借款申请书》对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做出选择并向京东小贷公司申请贷款,贷款利率以京东小贷公司最终核定为准;宇欧家具公司同意京东小贷公司将贷款资金通过其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营运的网站(www://)开立的商户号账户划入宇欧家具公司京东钱包账户,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回单或出具的证明系证明京东小贷公司已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宇欧家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京东小贷公司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视为逾期,京东小贷公司有权要求贷款提前到期;贷款逾期的罚息按(逾期贷款本金+未还利息)×日罚息利率(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逾期天数标准计算;若宇欧家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它应付款的,京东小贷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及拍卖费等)由宇欧家具公司承担等内容。
2017年5月23日,郑瑞元通过京东金融产品服务网站向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主要约定:郑瑞元担保的主债权为京东小贷公司在2016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与宇欧家具公司形成的借贷债权;担保主债权最高额为5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含提前收款资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的期间为每笔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每笔保证期间单独计算;担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签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签名方式。
履行中,宇欧家具公司向京东小贷公司申请借款,涉案贷款产生于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涉案贷款金额共计568558元,宇欧家具公司在每笔《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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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申请书》中对借款金额、借款日执行利率、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均予以明确,京东小贷公司已按约定将前述款项划入宇欧家具公司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公司)开立的京东钱包账户。2019年12月4日,网银在线公司就前述款项划转的真实性出具证明予以证实。
在履行还款义务中,宇欧家具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京东小贷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9年11月14日,宇欧家具公司尚欠京东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22208.94元、利息2674.97元、罚息6943.24元。
另查明,京东小贷公司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委托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向宇欧家具公司、郑瑞元起诉催收欠款,产生律师费6000元。
还查明,网银在线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3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支付等,并于2017年8月30日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书,许可证编号为Z2,有效期截至2021年5月2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它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可以选择使用电子签名等方式订立合同。宇欧家具公司在京东网站实名认证后与京东小贷公司签订的《京东用户金融服务合同》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京东小贷公司按约向宇欧家具公司发放贷款,宇欧家具公司应及时足额向京东小贷公司履行借款本息的偿还义务。京东小贷公司庭审中提交了郑瑞元的实名认证信息,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上有郑瑞元的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形成时经过了其名下手机号短信验证,应视为其本人操作,对郑瑞元具有约束力,郑瑞元辩称未签订过《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但未提供有力证据反驳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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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郑瑞元的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郑瑞元担保的主债权为京东小贷公司在2016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与宇欧家具公司形成的借贷债权,本案债权发生于上述期间,郑瑞元的担保责任不因宇欧家具公司法人变更而免除,因此对郑瑞元以法人变更为由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截至本案法庭终结,宇欧家具公司仍欠京东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22208.94元及相应利息,已构成了违约,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郑瑞元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应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京东小贷公司起诉要求宇欧家具公司、郑瑞元偿还尚欠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实为逾期利息),利息与罚息的计算标准亦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京东小贷公司要求宇欧家具公司、郑瑞元支付律师费的诉请,因双方在《京东用户金融服务合同》及《最高额保证担保函》均有明确约定,且京东小贷公司已举示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产生,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亦予以主张。
宇欧家具公司、郑瑞元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未到庭、未举证等相应法律后果。判决:一、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208.94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4日的利息2674.97元,罚息6943.24元;二、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5日起的借款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1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122208.9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765%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三、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四、郑瑞元对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126元,一审法院减半收取1563元,由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由郑瑞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已由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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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郑瑞元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举示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郑瑞元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郑瑞元诉称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上其电子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并申请对该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郑瑞元的京东账户由其提交本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本人名下银行卡等资料与信息完成实名注册并认证。并且,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上郑瑞元的电子签名已经经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天威公司认证,足以证明该担保函是由郑瑞元或其授权人员完成签名,因此,对郑瑞元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由于郑瑞元签订了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并知悉其内容,该担保函对郑瑞元具有约束力,故郑瑞元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郑瑞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郑瑞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黄 淳
审 判 员 杨 瑾
审 判 员 柳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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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学敏
书 记 员 彭夕弋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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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3日发(作者:凤淼淼)
郑瑞元与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53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淳杨瑾柳光洪
【审理法官】黄淳杨瑾柳光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瑞元;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瑞元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瑞元
【当事人-公司】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运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罗妍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运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罗妍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运诚罗妍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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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瑞元
【被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郑瑞元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郑瑞元的京东账户由其提交本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本人名下银行卡等资料与信息完成实名注册并认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郑瑞元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郑瑞元诉称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上其电子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并申请对该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郑瑞元的京东账户由其提交本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本人名下银行卡等资料与信息完成实名注册并认证。并且,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上郑瑞元的电子签名已经经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天威公司认证,足以证明该担保函是由郑瑞元或其授权人员完成签名,因此,对郑瑞元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由于郑瑞元签订了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并知悉其内容,该担保函对郑瑞元具有约束力,故郑瑞元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郑瑞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郑瑞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57:40
郑瑞元与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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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53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瑞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某某云计算产业园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C3705。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妍,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大道某某佛山奥园美林水岸某某某某之三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5。
法定代表人:姜国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瑞元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小贷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欧家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郑瑞元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郑瑞元不承担案涉全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上诉费用全部由京东小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郑瑞元在2017年5月23日没有在京东金融产品服务网站上签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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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担保函,也没有通过转交手机验证码等其他方式授权他人签署案涉担保函的行为,郑瑞元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京东小贷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宇欧家具公司未答辩。
原告诉称 京东小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宇欧家具公司向京东小贷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2208.94元以及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4日的利息2674.97元,罚息10414.86元;2.宇欧家具公司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以每笔贷款尚欠本息之和为基数按照贷款执行日利率的1.5倍标准向京东小贷公司支付罚息;3.宇欧家具公司向京东小贷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4.郑瑞元就宇欧家具公司前述第1、2、3项债务向京东小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诉请罚息的计算标准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京东小贷公司自愿降低罚息的计算标准,并将第1、2项的诉请明确为:1.宇欧家具公司向京东小贷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2208.94元以及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4日的利息2674.97元,罚息6943.24元;2.宇欧家具公司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以贷款尚欠本金122208.9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765%标准向京东小贷公司支付罚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宇欧家具公司通过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等资料与信息在京东网站()上实名注册并认证京东账户。
郑瑞元通过提交本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本人名下银行卡等资料与信息在京东网站()上实名注册并认证京东账户。
京东小贷公司在互联网贷款中所采用的数字证书及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均由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提供,该公司系国家密码管理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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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2017年12月18日,宇欧家具公司通过京东金融产品服务网站与京东小贷公司签订《京东用户金融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4),主要载明:宇欧家具公司在授信额度内以《借款申请书》对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做出选择并向京东小贷公司申请贷款,贷款利率以京东小贷公司最终核定为准;宇欧家具公司同意京东小贷公司将贷款资金通过其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营运的网站(www://)开立的商户号账户划入宇欧家具公司京东钱包账户,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回单或出具的证明系证明京东小贷公司已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宇欧家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京东小贷公司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视为逾期,京东小贷公司有权要求贷款提前到期;贷款逾期的罚息按(逾期贷款本金+未还利息)×日罚息利率(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逾期天数标准计算;若宇欧家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它应付款的,京东小贷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及拍卖费等)由宇欧家具公司承担等内容。
2017年5月23日,郑瑞元通过京东金融产品服务网站向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主要约定:郑瑞元担保的主债权为京东小贷公司在2016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与宇欧家具公司形成的借贷债权;担保主债权最高额为5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含提前收款资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的期间为每笔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每笔保证期间单独计算;担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签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签名方式。
履行中,宇欧家具公司向京东小贷公司申请借款,涉案贷款产生于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涉案贷款金额共计568558元,宇欧家具公司在每笔《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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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申请书》中对借款金额、借款日执行利率、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均予以明确,京东小贷公司已按约定将前述款项划入宇欧家具公司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公司)开立的京东钱包账户。2019年12月4日,网银在线公司就前述款项划转的真实性出具证明予以证实。
在履行还款义务中,宇欧家具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京东小贷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9年11月14日,宇欧家具公司尚欠京东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22208.94元、利息2674.97元、罚息6943.24元。
另查明,京东小贷公司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委托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向宇欧家具公司、郑瑞元起诉催收欠款,产生律师费6000元。
还查明,网银在线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3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支付等,并于2017年8月30日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书,许可证编号为Z2,有效期截至2021年5月2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它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可以选择使用电子签名等方式订立合同。宇欧家具公司在京东网站实名认证后与京东小贷公司签订的《京东用户金融服务合同》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京东小贷公司按约向宇欧家具公司发放贷款,宇欧家具公司应及时足额向京东小贷公司履行借款本息的偿还义务。京东小贷公司庭审中提交了郑瑞元的实名认证信息,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上有郑瑞元的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形成时经过了其名下手机号短信验证,应视为其本人操作,对郑瑞元具有约束力,郑瑞元辩称未签订过《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但未提供有力证据反驳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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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郑瑞元的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郑瑞元担保的主债权为京东小贷公司在2016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与宇欧家具公司形成的借贷债权,本案债权发生于上述期间,郑瑞元的担保责任不因宇欧家具公司法人变更而免除,因此对郑瑞元以法人变更为由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截至本案法庭终结,宇欧家具公司仍欠京东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22208.94元及相应利息,已构成了违约,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郑瑞元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应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京东小贷公司起诉要求宇欧家具公司、郑瑞元偿还尚欠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实为逾期利息),利息与罚息的计算标准亦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京东小贷公司要求宇欧家具公司、郑瑞元支付律师费的诉请,因双方在《京东用户金融服务合同》及《最高额保证担保函》均有明确约定,且京东小贷公司已举示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产生,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亦予以主张。
宇欧家具公司、郑瑞元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未到庭、未举证等相应法律后果。判决:一、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208.94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4日的利息2674.97元,罚息6943.24元;二、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5日起的借款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1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122208.9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765%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三、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四、郑瑞元对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126元,一审法院减半收取1563元,由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由郑瑞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已由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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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佛山市宇欧家具有限公司、郑瑞元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举示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郑瑞元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郑瑞元诉称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上其电子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并申请对该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郑瑞元的京东账户由其提交本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本人名下银行卡等资料与信息完成实名注册并认证。并且,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上郑瑞元的电子签名已经经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天威公司认证,足以证明该担保函是由郑瑞元或其授权人员完成签名,因此,对郑瑞元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由于郑瑞元签订了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函》并知悉其内容,该担保函对郑瑞元具有约束力,故郑瑞元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郑瑞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郑瑞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黄 淳
审 判 员 杨 瑾
审 判 员 柳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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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学敏
书 记 员 彭夕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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