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发(作者:丙子童)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世刚,*,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会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2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怀会检刑诉[20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世刚犯盗窃罪,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周宏、检察官助理黎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世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2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林世刚来到会同县林城镇深蓝网吧楼上,发现被害人汤某位于该栋顶楼的住房门未上锁,遂进入房间盗窃了一部小米CC9手机。
2、2022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林世刚来到会同县林城镇机关幼儿园对面的居民楼二楼,发现被害人张某位于该处的住房房门未关,遂进入该房间盗窃了一部华为mate30手机。当
晚,被告人林世刚将该被盗手机出售至梁某在会同县林城镇四岔路口经营的“梁师傅手机店”,非法获利450元。
3、2022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林世刚来到会同县林城镇统计局对面一栋自建房二楼,发现被害人黄某位于该处的租房房门未关,遂进入该房间盗窃了一部华为畅享手机。被告人林世刚盗窃得手后来到屋外走廊时,被刚从隔壁房间出来的黄某发现并将其抓获,被盗手机已被黄某当场追回。
经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林世刚盗窃的华MATE30手机、华为畅享手机的价值为175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害人汤某、张某、黄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被告人林世刚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世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世刚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世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世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世刚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林世刚盗窃所得的两部手机出售得款人民币共计850元。
被告人林世刚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害人汤某、张某、黄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世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世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世刚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世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应当追缴被告人林世刚的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林世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世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林世刚违法所得人民币850元退赔给被害人汤某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吴美松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青倩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024年1月18日发(作者:丙子童)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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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世刚,*,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会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2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怀会检刑诉[20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世刚犯盗窃罪,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周宏、检察官助理黎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世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2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林世刚来到会同县林城镇深蓝网吧楼上,发现被害人汤某位于该栋顶楼的住房门未上锁,遂进入房间盗窃了一部小米CC9手机。
2、2022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林世刚来到会同县林城镇机关幼儿园对面的居民楼二楼,发现被害人张某位于该处的住房房门未关,遂进入该房间盗窃了一部华为mate30手机。当
晚,被告人林世刚将该被盗手机出售至梁某在会同县林城镇四岔路口经营的“梁师傅手机店”,非法获利450元。
3、2022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林世刚来到会同县林城镇统计局对面一栋自建房二楼,发现被害人黄某位于该处的租房房门未关,遂进入该房间盗窃了一部华为畅享手机。被告人林世刚盗窃得手后来到屋外走廊时,被刚从隔壁房间出来的黄某发现并将其抓获,被盗手机已被黄某当场追回。
经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林世刚盗窃的华MATE30手机、华为畅享手机的价值为175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害人汤某、张某、黄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被告人林世刚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世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世刚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世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世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世刚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林世刚盗窃所得的两部手机出售得款人民币共计850元。
被告人林世刚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害人汤某、张某、黄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世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世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世刚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世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应当追缴被告人林世刚的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林世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世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林世刚违法所得人民币850元退赔给被害人汤某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吴美松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青倩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