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USBMI致力于为网友们分享Windows、安卓、IOS等主流手机系统相关的资讯以及评测、同时提供相关教程、应用、软件下载等服务。

最新-余强抢劫案 精品

IT圈 admin 32浏览 0评论

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扬问风)

余强抢劫案

余强抢劫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海刑初字第27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强,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初

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县梅铺镇梅铺村4组69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

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19第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余强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强到

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余强在

本市海淀区知春路城铁站北侧路旁,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陈晓丽女,30岁

人民币220元及诺基亚312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52元。

后被害人陈晓丽及群众吴明亮对被告人余强抓捕时,余强持石块将陈晓丽、

吴明亮砸伤,经鉴定二人构成轻微伤。

后被告人余强被抓获。

赃款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余强的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提

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余强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抗拒抓捕,且其被抓前已将抢劫的手机还

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强于2019年5月11日1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知春

路城铁站北侧路旁,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陈晓丽女,30岁人民币220元及

诺基亚312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52元。

后被害人陈晓丽及同事吴明亮对被告人余强实施抓捕时,余强持石块将二名

被害人砸伤。

后民警根据群众报案赶到现场,将被告人余强抓获。

经医院诊断,被害人陈晓丽的伤情为面部软组织钝挫伤,表皮擦伤,四肢多

发软组织钝挫伤;吴明亮的伤情为头外伤。

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现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调取和收

集的如下证据1、被告人余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9年5月11日下午,

其坐在五道口铁路边,见一名女子行至此地,便上前抓住她的头发,要抢她的包。

那名女子从钱包内拿出220元人民币给自己,让其别打她。

其看见有行人过来,就松开抓头发的手,拉着那名女子的手让她蹲下。

等行人离开后,其又拉着她到马路对面。

其怕她报警,便让她将手机卡取出来,将手机交给自己。

后过来一名男子指被害人吴明亮,该女子突然从身后抱住自己,并呼救,那

名男子过来对其殴打,其与他们对打起来,并用石头砸对方,其头部也受伤。

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从其裤兜内起获赃款。

其将手机还给了被害人。

2、被害人陈晓丽的陈述,证明2019年5月11日13时许,其行至知春路城

铁北侧路边时,坐在路边的一名男子指被告人余强过来抓住其头发,其呼救。

该男子不让喊。

其害怕,就从钱包里拿出220元人民币给他,求他放自己走。

该男子说你要保证我的安全才让你走。

并将其手机抢走,接着,该男子拉着她的手,让其蹲下,后拉其往南走,看

见有行人又拉着其往北走。

后其看见同事吴明亮走过来,便呼救,并同时抱住那名男子。

该男子持石块砸吴明亮的头部,后其三人扭打在一起。

一名群众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抓获,并起获其被抢的现金;并证明

民警抓获该男子后,将手机发还给自己。

3、被害人吴明亮的陈述,证明2019年5月11日14时许,其路过知春路城

铁时,听见有人喊自己,其回头看见同事陈晓丽与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便上前

摁住该男子。

该男子顺手捡起一块石头砸其头部,陈晓丽一边抢石头一边喊救命。

其与陈晓丽因制服不了该男子,就用石头砸他。

后群众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抓获。

4、证人徐继东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11日14时许,其路过清华园火车

站附近时,看见远处一男一女与另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便打110报警。

后民警赶到现场。

5、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陈晓丽的伤情为面部

软组织钝挫伤、表皮擦伤、四肢多发软组织钝挫伤;吴明亮的伤情为头外伤。

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6、起赃经过、清点记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9年5月11日13时许,民警

在海淀区城铁知春路车站北侧路边,将抢劫被害人财物的被告人余强抓获,当场

从被告人余强裤兜内起获赃款人民币220元,从其身旁起获诺基亚3120型手机

1部;并证明起获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特征。

7、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诺基亚31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

552元。

8、发还清单,证明起获的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9、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5月11日,民警在海淀区城铁知春路车站北侧

路旁,将抢劫被害人陈晓丽财物的被告人余强抓获。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余强对被害人陈晓丽、吴明亮的陈述均提出异议,辩解

其在被抓之前已将手机还给被害人,且其未抗拒抓捕;对其他证据没有意见。

法庭认为,以上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

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且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余强辩解其未抗拒抓捕,且在被抓前就已将手机还给被害人。

但从本案的证据看,二名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其二人在抓捕被告人余强时,

被告人余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事实,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等相关书证亦予

以佐证。

民警抓获被告人余强时,当场从其身边起获被抢手机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

的陈述予以证实,另有起赃经过予以佐证。

故被告人余强的上述辩解与本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被告人余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

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群人民陪审员

王谦人民陪审员

关铁良二○○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冀徽

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扬问风)

余强抢劫案

余强抢劫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海刑初字第27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强,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初

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县梅铺镇梅铺村4组69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

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19第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余强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强到

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余强在

本市海淀区知春路城铁站北侧路旁,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陈晓丽女,30岁

人民币220元及诺基亚312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52元。

后被害人陈晓丽及群众吴明亮对被告人余强抓捕时,余强持石块将陈晓丽、

吴明亮砸伤,经鉴定二人构成轻微伤。

后被告人余强被抓获。

赃款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余强的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提

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余强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抗拒抓捕,且其被抓前已将抢劫的手机还

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强于2019年5月11日1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知春

路城铁站北侧路旁,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陈晓丽女,30岁人民币220元及

诺基亚312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52元。

后被害人陈晓丽及同事吴明亮对被告人余强实施抓捕时,余强持石块将二名

被害人砸伤。

后民警根据群众报案赶到现场,将被告人余强抓获。

经医院诊断,被害人陈晓丽的伤情为面部软组织钝挫伤,表皮擦伤,四肢多

发软组织钝挫伤;吴明亮的伤情为头外伤。

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现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调取和收

集的如下证据1、被告人余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9年5月11日下午,

其坐在五道口铁路边,见一名女子行至此地,便上前抓住她的头发,要抢她的包。

那名女子从钱包内拿出220元人民币给自己,让其别打她。

其看见有行人过来,就松开抓头发的手,拉着那名女子的手让她蹲下。

等行人离开后,其又拉着她到马路对面。

其怕她报警,便让她将手机卡取出来,将手机交给自己。

后过来一名男子指被害人吴明亮,该女子突然从身后抱住自己,并呼救,那

名男子过来对其殴打,其与他们对打起来,并用石头砸对方,其头部也受伤。

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从其裤兜内起获赃款。

其将手机还给了被害人。

2、被害人陈晓丽的陈述,证明2019年5月11日13时许,其行至知春路城

铁北侧路边时,坐在路边的一名男子指被告人余强过来抓住其头发,其呼救。

该男子不让喊。

其害怕,就从钱包里拿出220元人民币给他,求他放自己走。

该男子说你要保证我的安全才让你走。

并将其手机抢走,接着,该男子拉着她的手,让其蹲下,后拉其往南走,看

见有行人又拉着其往北走。

后其看见同事吴明亮走过来,便呼救,并同时抱住那名男子。

该男子持石块砸吴明亮的头部,后其三人扭打在一起。

一名群众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抓获,并起获其被抢的现金;并证明

民警抓获该男子后,将手机发还给自己。

3、被害人吴明亮的陈述,证明2019年5月11日14时许,其路过知春路城

铁时,听见有人喊自己,其回头看见同事陈晓丽与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便上前

摁住该男子。

该男子顺手捡起一块石头砸其头部,陈晓丽一边抢石头一边喊救命。

其与陈晓丽因制服不了该男子,就用石头砸他。

后群众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抓获。

4、证人徐继东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11日14时许,其路过清华园火车

站附近时,看见远处一男一女与另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便打110报警。

后民警赶到现场。

5、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陈晓丽的伤情为面部

软组织钝挫伤、表皮擦伤、四肢多发软组织钝挫伤;吴明亮的伤情为头外伤。

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6、起赃经过、清点记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9年5月11日13时许,民警

在海淀区城铁知春路车站北侧路边,将抢劫被害人财物的被告人余强抓获,当场

从被告人余强裤兜内起获赃款人民币220元,从其身旁起获诺基亚3120型手机

1部;并证明起获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特征。

7、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诺基亚31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

552元。

8、发还清单,证明起获的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9、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5月11日,民警在海淀区城铁知春路车站北侧

路旁,将抢劫被害人陈晓丽财物的被告人余强抓获。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余强对被害人陈晓丽、吴明亮的陈述均提出异议,辩解

其在被抓之前已将手机还给被害人,且其未抗拒抓捕;对其他证据没有意见。

法庭认为,以上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

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且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余强辩解其未抗拒抓捕,且在被抓前就已将手机还给被害人。

但从本案的证据看,二名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其二人在抓捕被告人余强时,

被告人余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事实,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等相关书证亦予

以佐证。

民警抓获被告人余强时,当场从其身边起获被抢手机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

的陈述予以证实,另有起赃经过予以佐证。

故被告人余强的上述辩解与本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被告人余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

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群人民陪审员

王谦人民陪审员

关铁良二○○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冀徽

发布评论

评论列表 (0)

  1.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