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冉英楠)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成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伟铭。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
拘留,同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批准逮
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一案,
以成检刑一诉字(2021)第085号起诉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东、尹
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俊英、陈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自2021年5月购置一辆别克轿车
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有屡次交通违法的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下午4时
许,被告人孙伟铭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
酒楼送其父母前往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当日下午5时许,被
告人孙伟铭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
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孙伟铭为逃避处分不顾公共平安,立即高速驾车往龙泉驿方向逃逸,
并在窜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
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
迎面先后撞上川AKl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
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乘客尹国辉、
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公安机关的
承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
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
安罪。据此,提请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孙伟铭提出其不是成心犯罪的辩白。被告人孙伟铭的辩护人以被告
人孙伟铭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伟铭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恳求
对被告人孙伟铭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置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一辆别克轿
车,之后在未获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驾驶证驾驶该车,并有屡次交通违法记
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被告人孙伟铭与其父母在位于成都市市区东侧的成华区万
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其间大量饮酒。其后,被告人孙伟铭又驾驶川A43 K66
车送父母到位于成都市市区北侧的火车北站搭乘火车,此后驾车折返至位于成都市市区东
侧的成龙路,沿成龙路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驾车行
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冉英楠)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成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伟铭。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
拘留,同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批准逮
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一案,
以成检刑一诉字(2021)第085号起诉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东、尹
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俊英、陈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自2021年5月购置一辆别克轿车
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有屡次交通违法的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下午4时
许,被告人孙伟铭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
酒楼送其父母前往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当日下午5时许,被
告人孙伟铭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
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孙伟铭为逃避处分不顾公共平安,立即高速驾车往龙泉驿方向逃逸,
并在窜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
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
迎面先后撞上川AKl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
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乘客尹国辉、
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公安机关的
承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
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
安罪。据此,提请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孙伟铭提出其不是成心犯罪的辩白。被告人孙伟铭的辩护人以被告
人孙伟铭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伟铭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恳求
对被告人孙伟铭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置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一辆别克轿
车,之后在未获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驾驶证驾驶该车,并有屡次交通违法记
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被告人孙伟铭与其父母在位于成都市市区东侧的成华区万
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其间大量饮酒。其后,被告人孙伟铭又驾驶川A43 K66
车送父母到位于成都市市区北侧的火车北站搭乘火车,此后驾车折返至位于成都市市区东
侧的成龙路,沿成龙路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驾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