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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_——李国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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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6日发(作者:牧高轩)

【裁判文书选登】

李国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赣中刑二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蔚,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

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曾任

抚州公路分局局长、赣州公路分局局长,住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

道赣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宿舍一栋一单元4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

于200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

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依群、李辉,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5)06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李国蔚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5年2月

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89

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华荣、张继田、代理

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蔚及其辩护人何依群、李辉,

证人詹皇增、李晓健、李赛奇,鉴定人熊其远、赵红苗等到庭参加

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李国蔚于1999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间,先后利

用担任抚州公路分局局长、赣州公路分局局长、赣州市公路局局长

职务的便利,收受詹皇增、肖川、熊冬仔、谢建亮、李赛奇、李粹

飞、李国良、黄承林、郑三省、胡建华、李晓健、钟骏扬、彭忠民、

俞呈银、李声威、李典光、江卫新、郭瑞春、李文华、谢燕春、欧

锦福、张南海、钟志键、徐晓天、陈彬彬、马树军、杨志明、杨荣、

陈凤林、何祖林、杨祖滨、杨文、陈泽荣、邹小毛、邱三月、江胜

英、邹茂林等37人的钱物共计206.0519万元。

(二)1987年至2004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国蔚及其妻子拥有

财产共计704.788064万元,同期消费支出为13.541928万元,

合法收入为128.40236万元,债务为19.3855万元,违法所得为

17.1743万元,尚有367.315932万元的财物被告人李国蔚不能

说明其合法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

时,被告人李国蔚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

说明其合法来源。被告人李国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国蔚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詹皇增等37人

钱物及物品价值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承认属实,对指控其行为构成受

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持异议。但对部分指控辩解称其没有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合法收入多于公诉机关

190

2024年5月26日发(作者:牧高轩)

【裁判文书选登】

李国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赣中刑二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蔚,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

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曾任

抚州公路分局局长、赣州公路分局局长,住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

道赣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宿舍一栋一单元4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

于200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

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依群、李辉,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5)06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李国蔚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5年2月

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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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华荣、张继田、代理

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蔚及其辩护人何依群、李辉,

证人詹皇增、李晓健、李赛奇,鉴定人熊其远、赵红苗等到庭参加

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李国蔚于1999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间,先后利

用担任抚州公路分局局长、赣州公路分局局长、赣州市公路局局长

职务的便利,收受詹皇增、肖川、熊冬仔、谢建亮、李赛奇、李粹

飞、李国良、黄承林、郑三省、胡建华、李晓健、钟骏扬、彭忠民、

俞呈银、李声威、李典光、江卫新、郭瑞春、李文华、谢燕春、欧

锦福、张南海、钟志键、徐晓天、陈彬彬、马树军、杨志明、杨荣、

陈凤林、何祖林、杨祖滨、杨文、陈泽荣、邹小毛、邱三月、江胜

英、邹茂林等37人的钱物共计206.0519万元。

(二)1987年至2004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国蔚及其妻子拥有

财产共计704.788064万元,同期消费支出为13.541928万元,

合法收入为128.40236万元,债务为19.3855万元,违法所得为

17.1743万元,尚有367.315932万元的财物被告人李国蔚不能

说明其合法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

时,被告人李国蔚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

说明其合法来源。被告人李国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国蔚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詹皇增等37人

钱物及物品价值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承认属实,对指控其行为构成受

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持异议。但对部分指控辩解称其没有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合法收入多于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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