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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苓与贾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鲁01民终2254号二审判决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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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发(作者:乘心语)

王昌苓与贾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鲁01民终2254号二审

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22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

【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昌苓;贾德军;李小杰

【当事人】王昌苓贾德军李小杰

【当事人-个人】王昌苓贾德军李小杰

【代理律师/律所】孙勇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勇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勇

【代理律所】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1 / 9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昌苓

【被告】贾德军;李小杰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昌苓主张的涉案借款29600元是否已经偿还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

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昌苓主张的涉案借款29600元是否已经偿

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本案中,根据王昌苓的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实王昌苓与贾德

军之间存在29600元借贷关系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王昌苓现要求贾德军、李小杰予

以偿还,贾德军、李小杰辩称已偿还该借款,并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于2019年3月、

4月向王昌苓转款33500元的事实,且王昌苓在一审中认可收到该款项;虽然在二审中只认

可收到23500元,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另王昌苓主张该33500元款项是偿还的双

方之间的其他借款,亦未举证证明;故对贾德军、李小杰辩称的其已偿还其与王昌苓之间

29600元借款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采纳,对于王昌苓要求贾德军、李小杰

共同偿还其借款296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

上所述,王昌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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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王昌苓负担。

2024年6月11日发(作者:乘心语)

王昌苓与贾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鲁01民终2254号二审

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22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

【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昌苓;贾德军;李小杰

【当事人】王昌苓贾德军李小杰

【当事人-个人】王昌苓贾德军李小杰

【代理律师/律所】孙勇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勇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勇

【代理律所】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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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昌苓

【被告】贾德军;李小杰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昌苓主张的涉案借款29600元是否已经偿还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

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昌苓主张的涉案借款29600元是否已经偿

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本案中,根据王昌苓的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实王昌苓与贾德

军之间存在29600元借贷关系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王昌苓现要求贾德军、李小杰予

以偿还,贾德军、李小杰辩称已偿还该借款,并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于2019年3月、

4月向王昌苓转款33500元的事实,且王昌苓在一审中认可收到该款项;虽然在二审中只认

可收到23500元,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另王昌苓主张该33500元款项是偿还的双

方之间的其他借款,亦未举证证明;故对贾德军、李小杰辩称的其已偿还其与王昌苓之间

29600元借款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采纳,对于王昌苓要求贾德军、李小杰

共同偿还其借款296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

上所述,王昌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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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王昌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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