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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志、刘振华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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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9日发(作者:天景同)

陈家志、刘振华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粤03刑终14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力源周志强李单丹

【审理法官】董力源周志强李单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于晓;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晓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晓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晓东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王某某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晓东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王某某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晓东王某某

【代理律所】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晓

1 / 13

【本院观点】上诉人陈某志、原审被告人刘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

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并处罚金回避抗诉改

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足质证前科指定辩护悔罪表现拘留累犯

取保候审从重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志、原审被告人刘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于上诉人陈某志的上诉理由

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

定刘某华、陈某志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诉人陈某志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

的分析认定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一审阶段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一致,一审法院已予以充分

注意并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准确认定和评判,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刘某华、陈某志犯罪的事实、性质、

情节,结合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刑罚,主刑均量刑适当,唯对陈某志判处罚金过高,本院予以

纠正。上诉人陈某志请求对其减轻罚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刑初5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第三项及第二项中对原审被告人陈某志的定罪及主刑部分;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2020)粤0304刑初5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原审被告人陈某志的附加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2: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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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9日发(作者:天景同)

陈家志、刘振华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粤03刑终14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力源周志强李单丹

【审理法官】董力源周志强李单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于晓;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晓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晓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晓东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王某某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晓东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王某某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晓东王某某

【代理律所】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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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上诉人陈某志、原审被告人刘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

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并处罚金回避抗诉改

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足质证前科指定辩护悔罪表现拘留累犯

取保候审从重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志、原审被告人刘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于上诉人陈某志的上诉理由

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

定刘某华、陈某志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诉人陈某志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

的分析认定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一审阶段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一致,一审法院已予以充分

注意并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准确认定和评判,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刘某华、陈某志犯罪的事实、性质、

情节,结合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刑罚,主刑均量刑适当,唯对陈某志判处罚金过高,本院予以

纠正。上诉人陈某志请求对其减轻罚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刑初5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第三项及第二项中对原审被告人陈某志的定罪及主刑部分;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2020)粤0304刑初5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原审被告人陈某志的附加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2: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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