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0日发(作者:冉荣)
第五章 物权法律制度
先导案例解析(P90)
(1)C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2)D基于赠与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3)遗失物、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E应该将笔记本电脑还给权利人D。
练一练5-1(P94)
该画的所有权属于甲。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因为“此时”该画并未交付,所以该画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
练一练5-2(P100)
白女士的诉讼请求是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对于拾得的遗失物,我国《民法典》是有明文规定的。《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该案中,唐先生在停车场捡到白女士的钻石项链后,有义务妥善保管该项链,并返还权利人白女士,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因为唐先生的过失,导致该项链灭失,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咨询5-1(P104)
A不可以购买B的宅基地。我国《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见,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凡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农村宅
基地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练一练5-3(P107)
该抵押合同有效,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司某不能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402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由此看出,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换言之,如果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人即不能就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就是“废纸一张”,对于债权的实现不能发挥任何作用。事实上,抵押未登记仅为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在抵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基于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抵押人不要以为只要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自己就可以免于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人也不要因为抵押未登记就觉得抵押合同是“废纸一张”。通过抵押合同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可以达到近似于抵押权被设立的法律效果。
法律咨询5-2(P107)
在此过程中,梁先生需要签订三个合同,即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其中抵押合同起担保作用,当然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当债务人梁先生不能履行债务偿还银行贷款时,抵押权人银行可以依法处分该房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练一练5-4(P111)
甲商场的请求于法无据,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服装公司留置100套西服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甲商场支付加工费的履行期先于乙服装公司的交货日期,在甲商场没有履行交付加工费义务时,乙服装厂行使了留置权,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
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乙服装公司没有违约,而是在行使法定的留置权,甲商场的请求于法无据,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案例分析
案例1(P112)
(1)法院应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张某虽然违反诚信原则,将房屋一房二卖,但由于王某系善意购买房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王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刘某虽然签订合同在先,但由于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刘某仅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物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
(2)该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否则,万一出卖人“一房二卖”,将会直接影响到自己物权的实现。
案例2(P112)
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本案中,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在先>质权(交付公示)在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经公示)。
2024年1月20日发(作者:冉荣)
第五章 物权法律制度
先导案例解析(P90)
(1)C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2)D基于赠与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3)遗失物、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E应该将笔记本电脑还给权利人D。
练一练5-1(P94)
该画的所有权属于甲。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因为“此时”该画并未交付,所以该画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
练一练5-2(P100)
白女士的诉讼请求是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对于拾得的遗失物,我国《民法典》是有明文规定的。《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该案中,唐先生在停车场捡到白女士的钻石项链后,有义务妥善保管该项链,并返还权利人白女士,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因为唐先生的过失,导致该项链灭失,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咨询5-1(P104)
A不可以购买B的宅基地。我国《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见,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凡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农村宅
基地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练一练5-3(P107)
该抵押合同有效,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司某不能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402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由此看出,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换言之,如果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人即不能就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就是“废纸一张”,对于债权的实现不能发挥任何作用。事实上,抵押未登记仅为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在抵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基于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抵押人不要以为只要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自己就可以免于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人也不要因为抵押未登记就觉得抵押合同是“废纸一张”。通过抵押合同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可以达到近似于抵押权被设立的法律效果。
法律咨询5-2(P107)
在此过程中,梁先生需要签订三个合同,即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其中抵押合同起担保作用,当然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当债务人梁先生不能履行债务偿还银行贷款时,抵押权人银行可以依法处分该房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练一练5-4(P111)
甲商场的请求于法无据,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服装公司留置100套西服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甲商场支付加工费的履行期先于乙服装公司的交货日期,在甲商场没有履行交付加工费义务时,乙服装厂行使了留置权,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
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乙服装公司没有违约,而是在行使法定的留置权,甲商场的请求于法无据,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案例分析
案例1(P112)
(1)法院应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张某虽然违反诚信原则,将房屋一房二卖,但由于王某系善意购买房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王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刘某虽然签订合同在先,但由于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刘某仅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物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
(2)该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否则,万一出卖人“一房二卖”,将会直接影响到自己物权的实现。
案例2(P112)
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本案中,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在先>质权(交付公示)在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经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