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发(作者:敖清)
发挥消协作用 提升消费维权效能
保护消费者权益从个体看是在维护私权,属于私益范畴,但当这一个个个体集聚起来,形成群体的时候,就属于公益范畴,那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消费者集体利益的保护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为此,我国新《消法》结合消费维权实践情况,确立了新的维权理念,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社会地位把消费者协会定位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还确立了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用法律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一、消费者协会的地位与职责
1.消费者协会的地位
《消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新消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此次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2.消费者协会的 职责
《消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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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二、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其作用
从新《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阜新各级消费者协会认真学习贯彻新《消法》,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面落实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阜新市工商局阜新市消协积极开展新《消法》普及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
1.积极开展消法培训活动。为了使新颁布实施的《消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阜新市消协在《阜新晚报》开辟专栏,解读新《消法》;与广播电台开通“空中维权”栏目,走进直播间,倾听群众声音,解答百姓需求;开展送《消法》进机关活动,市消协秘书长王立新亲自走进市人大机关宣讲新《消法》;接受市人大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阜蒙县消协积极开展组织培训系列活动,消协秘书长亲自给全局干部职讲新《消法》,阜蒙县工商局机关40人,9个工商分局90人全部参加了培训活动。。工今年上半年,全市各级消协组织共举办新《消法》培训班20多期,培训人员千余人次。
2.送法律到基层
为了迅速提高消费者对新《消法》的认知度,市工商、消协在组织专题培训的基础上,开展了新《消法》进机关、入社区活动。市消协秘书长王立新带领消协工作人员走进各市值个机关送《消法》;到大各大商场为员工解读新《消法》送消法;阜蒙县消协动员社会力量印刷消法宣传册,企业纷纷响应印刷各类宣传册3万份,在315期间发放到消费者手中,深受消费者欢迎,也得到了阜蒙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海州区消协在紫荆园社区设立“12315消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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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接待日”;太平区工商局、彰武县工商局、高新区分局工商干部分别走进煤海社区、彰武一中和高新区小学宣讲新《消法》,发放《消法》手册。
3.为制定法律法规献计献策
全体干部及消协组织成员深刻领会新《消法》相关规定,树立新消费、新维权、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消费教育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督促经营者落实应尽义务和责任;积极参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立标工作,为《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献计献策,提出有价值的可行性的建议6条。为消费者争取权益,为消费维权提供有力武器;
三、依法调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照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投诉受理和调解工作,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是深入研究消费公益诉讼等重点问题,争取有关方面支持,推动完善配套规定,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全面履职严格规范,全心全意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四)中消协维权典型事例
1、推动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涉及众多领域和行业,消费者的意见和呼声只有吸纳入法律、政策、标准中,才能更有力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保障。
——就扩大居民消费、禁止消费储值、制定服务标准、保障食品安全等问题提出政策、规划建议,其中有关扩大消费问题的建议,得到中央领导的亲笔批示,并在总理办公会议上进行了专题研究;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保险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电信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众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中消协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保护私权、更要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因此,呼吁确立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特殊原则和制度设计,如惩罚性赔偿、最低赔偿、产品质量担保、产品退市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公益诉讼制度等,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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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关注地方《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消法》实施办法的制修订,并组织座谈会推广地方消费者保护立法经验。如广东、浙江等地关于医疗消费、金融消费、房地产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积极参与铁路价格、民航价格、药品价格、电信资费、交强险费率调整等方面的听证会,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
——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如针对高压锅、啤酒瓶爆炸、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致人死亡、果冻噎死儿童、装修材料污染、粉类化妆品无石棉限量、涂改液含苯、铅等有害成份、美容祛斑产品汞含量超标、手机电磁辐射、儿童用油画棒重金属影响健康、人身保险理赔依据不统一等情况,运用调查、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提请政府部门重视,推动和呼吁出台有关标准、规范以及限制和淘汰使用规定。
2、妥善解决重大案件
——2001年2月28日,中消协妥善处理了三菱帕杰罗V31、V33汽车赔偿问题。促使制定召回方案,明确了有关赔偿条款。
——2001年7月29日,中消协牵头处理日航对中国乘客的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案件,这是第一起因航班延误而获得实质性效果的案件。
——2003年,中消协推动解决涉案金额上亿元、缩水面积高达8000多平方米、涉及消费者400多人的北京国际友谊花园消费者群体投诉案件,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三千万元。该案揭示了房产测绘存在的制度缺陷。
——2012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63位消费者集体投诉某品牌汽车涡轮增压器漏油的问题。由于企业不配合,投诉处理一度面临困难。经我会与国家有关部门及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沟通,获得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2013年1月,企业最终承认产品存在技术缺陷,并依据我会建议提出了技术服务方案,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3、点评不公平格式条款
——2003年3月—2005年,中消协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内容涉及电信、商品房、汽车、保险、金融等领域,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点评意见发布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并取得积极进展。一是推动有的行业出台了规范性指导意见,如就电信卡余额不退问题要求企业出台解决措施等,二是部分地方出台了格式合同监管办法,三是一些省市制订了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四是企业、行业受到震动,进行了自查和整改;五是点评活动得到消费者的大力支持,有些消费者还就发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进行自发抵制,使有关条款被废除。
——2011年,中消协接受央视采访,针对商业机动车保险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连续进行推动,促使保险行业修改了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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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中消协联合地方消协针对苹果公司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售后服务问题先后三次进行公开点评。在全国主流媒体的大力支持、专家、律师、消费者的积极参与、特别是行政部门的介入督促下,终于促使苹果公司于2013年4月向中国消费者致歉,并就其售后维修政策修改和调整。
点评活动对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增强行政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改进企业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4、推动解决热点问题
—— 2005年组织召开“商品房销售模式研讨会”,呼吁宏观调控政策应细分购房群体,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房贷强制险,引起了强烈反响。后来,部分银行取消了房贷强制保险,并不再收取律师费和公证费。
——2007年,中消协针对有关交强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交了关于交强险问题的建议,并通过访谈、研讨、论证、参与听证等方式加以推动。2008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新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双双降价。
——2007年,中消协与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北京市消协联合召开“推动电信资费改革论坛”,呼吁降低电信资费,促进行业发展与消费者利益共享。会后,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建议函。2008年2月,参与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组织的有关调整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听证会,降低了通话费上限标准。
5、发表消协观点
——2007年,中消协与46省市消协四次发布商场返券促销评论,促使北京各大商场以直接打折代替了计算方式繁复的返券促销。
——2010年,关注腾讯QQ和奇虎360利益冲突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向工信部反映,推动问题解决。
——2011年,呼吁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用户信息保护,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2013年,针对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网售火车票搭售保险等问题发表观点,谴责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呼吁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2013年,关注智能手机存储容量标识不准确、容易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与中国电子商会、北京市工商局共同主办“规范智能手机存储容量标识,促进行业企业诚信自律”研讨会、自律倡议活动,敦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呼吁出台相关检测标准,动员消费者加强监督。
6、推动“三包”规定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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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消协及地方消协就电视机三包规定和微机三包规定提出建议。2011年,质监总局和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合作发布——“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
——2002年——2012年,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积极参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制定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提出立法建议。2013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正式出台。
二、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一)背景
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诉讼制度,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消协组织借助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服务,给经营者以舆论等方面的压力,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过去,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广告等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协组织大多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进行,今后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申请禁止,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解读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点]新《消法》在争议的解决一章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细化了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我们将与有关方面积极反映、沟通,推动相关规定尽快出台,同时做好培训工作、争取相关方面支持,解决人员、经费支持,切实落实有关职责。
三、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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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解读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要点]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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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发(作者:敖清)
发挥消协作用 提升消费维权效能
保护消费者权益从个体看是在维护私权,属于私益范畴,但当这一个个个体集聚起来,形成群体的时候,就属于公益范畴,那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消费者集体利益的保护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为此,我国新《消法》结合消费维权实践情况,确立了新的维权理念,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社会地位把消费者协会定位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还确立了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用法律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一、消费者协会的地位与职责
1.消费者协会的地位
《消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新消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此次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2.消费者协会的 职责
《消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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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二、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其作用
从新《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阜新各级消费者协会认真学习贯彻新《消法》,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面落实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阜新市工商局阜新市消协积极开展新《消法》普及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
1.积极开展消法培训活动。为了使新颁布实施的《消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阜新市消协在《阜新晚报》开辟专栏,解读新《消法》;与广播电台开通“空中维权”栏目,走进直播间,倾听群众声音,解答百姓需求;开展送《消法》进机关活动,市消协秘书长王立新亲自走进市人大机关宣讲新《消法》;接受市人大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阜蒙县消协积极开展组织培训系列活动,消协秘书长亲自给全局干部职讲新《消法》,阜蒙县工商局机关40人,9个工商分局90人全部参加了培训活动。。工今年上半年,全市各级消协组织共举办新《消法》培训班20多期,培训人员千余人次。
2.送法律到基层
为了迅速提高消费者对新《消法》的认知度,市工商、消协在组织专题培训的基础上,开展了新《消法》进机关、入社区活动。市消协秘书长王立新带领消协工作人员走进各市值个机关送《消法》;到大各大商场为员工解读新《消法》送消法;阜蒙县消协动员社会力量印刷消法宣传册,企业纷纷响应印刷各类宣传册3万份,在315期间发放到消费者手中,深受消费者欢迎,也得到了阜蒙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海州区消协在紫荆园社区设立“12315消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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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接待日”;太平区工商局、彰武县工商局、高新区分局工商干部分别走进煤海社区、彰武一中和高新区小学宣讲新《消法》,发放《消法》手册。
3.为制定法律法规献计献策
全体干部及消协组织成员深刻领会新《消法》相关规定,树立新消费、新维权、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消费教育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督促经营者落实应尽义务和责任;积极参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立标工作,为《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献计献策,提出有价值的可行性的建议6条。为消费者争取权益,为消费维权提供有力武器;
三、依法调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照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投诉受理和调解工作,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是深入研究消费公益诉讼等重点问题,争取有关方面支持,推动完善配套规定,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全面履职严格规范,全心全意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四)中消协维权典型事例
1、推动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涉及众多领域和行业,消费者的意见和呼声只有吸纳入法律、政策、标准中,才能更有力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保障。
——就扩大居民消费、禁止消费储值、制定服务标准、保障食品安全等问题提出政策、规划建议,其中有关扩大消费问题的建议,得到中央领导的亲笔批示,并在总理办公会议上进行了专题研究;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保险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电信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众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中消协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保护私权、更要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因此,呼吁确立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特殊原则和制度设计,如惩罚性赔偿、最低赔偿、产品质量担保、产品退市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公益诉讼制度等,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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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关注地方《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消法》实施办法的制修订,并组织座谈会推广地方消费者保护立法经验。如广东、浙江等地关于医疗消费、金融消费、房地产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积极参与铁路价格、民航价格、药品价格、电信资费、交强险费率调整等方面的听证会,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
——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如针对高压锅、啤酒瓶爆炸、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致人死亡、果冻噎死儿童、装修材料污染、粉类化妆品无石棉限量、涂改液含苯、铅等有害成份、美容祛斑产品汞含量超标、手机电磁辐射、儿童用油画棒重金属影响健康、人身保险理赔依据不统一等情况,运用调查、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提请政府部门重视,推动和呼吁出台有关标准、规范以及限制和淘汰使用规定。
2、妥善解决重大案件
——2001年2月28日,中消协妥善处理了三菱帕杰罗V31、V33汽车赔偿问题。促使制定召回方案,明确了有关赔偿条款。
——2001年7月29日,中消协牵头处理日航对中国乘客的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案件,这是第一起因航班延误而获得实质性效果的案件。
——2003年,中消协推动解决涉案金额上亿元、缩水面积高达8000多平方米、涉及消费者400多人的北京国际友谊花园消费者群体投诉案件,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三千万元。该案揭示了房产测绘存在的制度缺陷。
——2012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63位消费者集体投诉某品牌汽车涡轮增压器漏油的问题。由于企业不配合,投诉处理一度面临困难。经我会与国家有关部门及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沟通,获得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2013年1月,企业最终承认产品存在技术缺陷,并依据我会建议提出了技术服务方案,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3、点评不公平格式条款
——2003年3月—2005年,中消协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内容涉及电信、商品房、汽车、保险、金融等领域,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点评意见发布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并取得积极进展。一是推动有的行业出台了规范性指导意见,如就电信卡余额不退问题要求企业出台解决措施等,二是部分地方出台了格式合同监管办法,三是一些省市制订了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四是企业、行业受到震动,进行了自查和整改;五是点评活动得到消费者的大力支持,有些消费者还就发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进行自发抵制,使有关条款被废除。
——2011年,中消协接受央视采访,针对商业机动车保险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连续进行推动,促使保险行业修改了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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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中消协联合地方消协针对苹果公司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售后服务问题先后三次进行公开点评。在全国主流媒体的大力支持、专家、律师、消费者的积极参与、特别是行政部门的介入督促下,终于促使苹果公司于2013年4月向中国消费者致歉,并就其售后维修政策修改和调整。
点评活动对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增强行政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改进企业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4、推动解决热点问题
—— 2005年组织召开“商品房销售模式研讨会”,呼吁宏观调控政策应细分购房群体,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房贷强制险,引起了强烈反响。后来,部分银行取消了房贷强制保险,并不再收取律师费和公证费。
——2007年,中消协针对有关交强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交了关于交强险问题的建议,并通过访谈、研讨、论证、参与听证等方式加以推动。2008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新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双双降价。
——2007年,中消协与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北京市消协联合召开“推动电信资费改革论坛”,呼吁降低电信资费,促进行业发展与消费者利益共享。会后,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建议函。2008年2月,参与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组织的有关调整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听证会,降低了通话费上限标准。
5、发表消协观点
——2007年,中消协与46省市消协四次发布商场返券促销评论,促使北京各大商场以直接打折代替了计算方式繁复的返券促销。
——2010年,关注腾讯QQ和奇虎360利益冲突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向工信部反映,推动问题解决。
——2011年,呼吁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用户信息保护,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2013年,针对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网售火车票搭售保险等问题发表观点,谴责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呼吁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2013年,关注智能手机存储容量标识不准确、容易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与中国电子商会、北京市工商局共同主办“规范智能手机存储容量标识,促进行业企业诚信自律”研讨会、自律倡议活动,敦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呼吁出台相关检测标准,动员消费者加强监督。
6、推动“三包”规定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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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消协及地方消协就电视机三包规定和微机三包规定提出建议。2011年,质监总局和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合作发布——“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
——2002年——2012年,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积极参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制定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提出立法建议。2013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正式出台。
二、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一)背景
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诉讼制度,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消协组织借助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服务,给经营者以舆论等方面的压力,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过去,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广告等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协组织大多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进行,今后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申请禁止,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解读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点]新《消法》在争议的解决一章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细化了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我们将与有关方面积极反映、沟通,推动相关规定尽快出台,同时做好培训工作、争取相关方面支持,解决人员、经费支持,切实落实有关职责。
三、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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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解读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要点]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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