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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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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3日发(作者:程永宁)

临沂市卫生局文件

临卫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临沂高新区教卫办、经济区卫生局、临港区教卫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临沂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临沂市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

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要求,以及医疗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以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中收载的药品。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监督评估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 实施本办法,主要是对基本药物的配备、采购、使用、销售、报销及结算等环节进行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二、药物配备

第六条 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市使用的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基本药物,合理确定品种数量。

第七条 为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允许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少量非基本药物,暂按药品通用名,每所乡镇卫生院不超过60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超过30种。严格遴选、备案程序和使用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备基本药物。二、三级

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数,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要分别达到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80%、7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尽快实现在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使用药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先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第十条 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三、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深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根据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二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各类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其销售额达到规定比例。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省增补药物及非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分别达35%、17% 以上。其他专科医院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暂时自行确定使用比例,根据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本药物销售额构成包括以下部分:一是执行省级集中采购价格的基本药物销售额;二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中药饮片销售额;三是基本药物目录中其它药品的销售额,包括公共卫生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等。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医师和药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遵循《处方管理办法》,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临床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每张处方(中药饮片除外)不得超过5种药品。要注意配伍禁忌。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要对处方书写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实施动态监测,重点对大处方、抗菌药物使用和通用名开具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确保基本药物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及处方集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实行分级管理,门、急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50%,禁止首诊使用三线抗菌药物,严格控制三种(含)以上抗菌药物联合使用以及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的使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特殊管理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开展全员规范化培训。系统组织医务人员举办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培训,开展基层药师培训和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培训率达到95%以上,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四、采购配送

第十九条 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各类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应通过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不得二次议价及擅自采购中标目录以外药品。

进一步加强乡村一体化的药品管理。村卫生室使用的所有药品,应由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免费配送;其基本药物参加省级网上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加强网上采购软硬件建设。医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微机及打印设备,保持网络畅通和安全对接,安排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工作。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网上采购相关流程,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合理确定药品配送关系。医疗机构要坚持就近方便原则,结合临床用药习惯,认真选择相关配送企业,确保临床用药及时、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监管。

第二十二条 基本药物购销实行合同管理。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合同法》等规定,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进行公平交易。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基本药物库存管理。医疗机构要科学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合理控制药品库存,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严格入库验收工作流程。对相关零差率药品、加价药品、医用耗材以及村卫生室药品实行分库管理,建立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急救等特殊药品的管理与调控,保持合理库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非基本药物要单独货架摆放。

五、销售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药品作价销售政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实际销售价格应为通过集中采购平台最终形成的采购价格。

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暂按现行药品价格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政策确定具体零售价格。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要实行基本

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或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十六条 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对药品出入库、划价等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维护,技术支持基本药物按规定作价销售。推行门诊“一卡通”,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基本药物价格信息要在院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推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引导患者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十八条 落实基本药物新农合支付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中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严格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要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加强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结算医药费用,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上缴。

六、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职能科室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制定完善本单位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为安全、有效、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纳入医师和药师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职务聘任、年终评奖评优等挂钩,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用药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

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医疗机构登记、等级评审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及时通报,确保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评价体系,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市卫生局具体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 基本药物 配备使用 管理办法

抄 报:省卫生厅

抄 送:市医改办、财政局

临沂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

2024年2月13日发(作者:程永宁)

临沂市卫生局文件

临卫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临沂高新区教卫办、经济区卫生局、临港区教卫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临沂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临沂市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

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要求,以及医疗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以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中收载的药品。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监督评估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 实施本办法,主要是对基本药物的配备、采购、使用、销售、报销及结算等环节进行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二、药物配备

第六条 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市使用的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基本药物,合理确定品种数量。

第七条 为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允许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少量非基本药物,暂按药品通用名,每所乡镇卫生院不超过60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超过30种。严格遴选、备案程序和使用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备基本药物。二、三级

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数,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要分别达到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80%、7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尽快实现在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使用药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先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第十条 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三、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深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根据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二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各类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其销售额达到规定比例。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省增补药物及非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分别达35%、17% 以上。其他专科医院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暂时自行确定使用比例,根据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本药物销售额构成包括以下部分:一是执行省级集中采购价格的基本药物销售额;二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中药饮片销售额;三是基本药物目录中其它药品的销售额,包括公共卫生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等。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医师和药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遵循《处方管理办法》,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临床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每张处方(中药饮片除外)不得超过5种药品。要注意配伍禁忌。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要对处方书写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实施动态监测,重点对大处方、抗菌药物使用和通用名开具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确保基本药物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及处方集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实行分级管理,门、急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50%,禁止首诊使用三线抗菌药物,严格控制三种(含)以上抗菌药物联合使用以及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的使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特殊管理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开展全员规范化培训。系统组织医务人员举办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培训,开展基层药师培训和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培训率达到95%以上,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四、采购配送

第十九条 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各类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应通过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不得二次议价及擅自采购中标目录以外药品。

进一步加强乡村一体化的药品管理。村卫生室使用的所有药品,应由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免费配送;其基本药物参加省级网上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加强网上采购软硬件建设。医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微机及打印设备,保持网络畅通和安全对接,安排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工作。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网上采购相关流程,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合理确定药品配送关系。医疗机构要坚持就近方便原则,结合临床用药习惯,认真选择相关配送企业,确保临床用药及时、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监管。

第二十二条 基本药物购销实行合同管理。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合同法》等规定,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进行公平交易。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基本药物库存管理。医疗机构要科学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合理控制药品库存,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严格入库验收工作流程。对相关零差率药品、加价药品、医用耗材以及村卫生室药品实行分库管理,建立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急救等特殊药品的管理与调控,保持合理库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非基本药物要单独货架摆放。

五、销售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药品作价销售政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实际销售价格应为通过集中采购平台最终形成的采购价格。

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暂按现行药品价格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政策确定具体零售价格。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要实行基本

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或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十六条 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对药品出入库、划价等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维护,技术支持基本药物按规定作价销售。推行门诊“一卡通”,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基本药物价格信息要在院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推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引导患者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十八条 落实基本药物新农合支付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中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严格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要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加强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结算医药费用,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上缴。

六、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职能科室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制定完善本单位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为安全、有效、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纳入医师和药师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职务聘任、年终评奖评优等挂钩,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用药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

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医疗机构登记、等级评审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及时通报,确保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评价体系,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市卫生局具体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 基本药物 配备使用 管理办法

抄 报:省卫生厅

抄 送:市医改办、财政局

临沂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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