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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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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乐浩博)

网购纠纷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

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

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合同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

同履行地管辖。

在现实生活中就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陈某家住重庆市垫江县,其于2015年8月16日在

小米公司设立在天猫网站的网店订购了红米note2手机一部,价款799元,小米公司开具了发

票。陈某收到小米公司邮寄的手机后,认为与小米公司商品介绍页面的宣传不符,遂以小米公司

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为由向重庆市垫江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米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退还货款及三倍

赔偿的责任。小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管辖。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

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

辖”。陈某作为原告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选择了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受

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小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据此,本案为网络购物,标的物交付系通

过邮寄给买受人,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垫江,故垫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总结起来,关于网购纠纷的管辖问题如下图所示:

另外,我们消费者也可以选择走互联网法庭这一新式解决途径。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集中管

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

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

产生的行政纠纷;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乐浩博)

网购纠纷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

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

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合同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

同履行地管辖。

在现实生活中就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陈某家住重庆市垫江县,其于2015年8月16日在

小米公司设立在天猫网站的网店订购了红米note2手机一部,价款799元,小米公司开具了发

票。陈某收到小米公司邮寄的手机后,认为与小米公司商品介绍页面的宣传不符,遂以小米公司

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为由向重庆市垫江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米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退还货款及三倍

赔偿的责任。小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管辖。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

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

辖”。陈某作为原告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选择了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受

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小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据此,本案为网络购物,标的物交付系通

过邮寄给买受人,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垫江,故垫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总结起来,关于网购纠纷的管辖问题如下图所示:

另外,我们消费者也可以选择走互联网法庭这一新式解决途径。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集中管

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

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

产生的行政纠纷;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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