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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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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乔忆之)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管理提醒: 本帖被 abin 执行加亮操作(2013-01-18)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

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

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

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

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

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

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

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

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

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

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

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

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

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

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乔忆之)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管理提醒: 本帖被 abin 执行加亮操作(2013-01-18)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

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

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

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

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

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

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

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

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

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

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

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

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

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

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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