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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具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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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蓟建明)

机械工业部1997-06-20发布 1998-01-01实施 JB/T 8574-199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NJ 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的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改变:

——增加了近十多年来农机新产品的型号;

——删去了原标准中部件代号、零件代号的内容。

本标准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原 NJ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作废。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俊宝、张咸胜、王东岳、冯永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

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06-91 标牌

3 编制原则

3.1 农机具产品必须有牌号、名称和型号。产品中的零部件,应有其名称和代号,不同零部件的代号不得相同。

3.2 农机具产品的牌号、名称和型号由设计、生产单位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3 老产品、引进的产品技术和图样可采用原型号进行编制。

3.4 产品的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产品有商标时可不标注牌号。文字叙述时可按牌号、型号、名称顺序书写。

4 产品牌号

4.1 产品牌号主要用于识别产品的生产单位。产品牌号可用地名、物名和其他有意义的名词命名,列于产品名称之前。

4.2 产品转厂生产时,牌号可以改变,型号不得改变。

5 产品名称

5.1 产品名称应能说明产品的结构特点、性能特点和用途。产品名称应简明、通俗、易记。

1

5.2 产品名称一般应由基本名称和附加名称两部分组成。

基本名称表示产品的类别。

示例:犁、耙、播种机、碾米机。

附加名称用以区别相同类别的不同产品,应列于基本名称之前。

示例:圆盘耙、背负式喷雾器。

5.3 产品全称包括产品牌号、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三部分。

示例:丰收牌 2B-24 谷物播种机

6 产品型号

6.1 产品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以下简称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数字)组成,表示农机具的类别和主要特征。

6.2 产品型号的编排顺序:

6.3 产品型号依次由分类代号、特征代号和主参数三部分组成,分类代号和特征代号与主参数之间,以短横线隔开。

6.4 分类代号由产品大类代号和小类代号组成。

大类代号:由数字组成,按表1的规定。

表1 农机具产品大类代号

机具类别和名称

耕耘和整地机械

种植和施肥机械

田间管理和植保机械

收获机械

脱粒、清洗、烘干和贮存机械

代号

1

2

3

4

5

机具类别和名称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运输机械

排灌机械

畜牧机械

其他机械

代号

6

7

8

9

(0)

注:属于其他机械类的农机具在编制型号时不标出“0”。

小类代号:以产品基本名称的汉语拼音文字第一个字母表示。为了避免型号重复,小类代号的字母,必要时可以选取汉语拼

音文字的第二个或其后面的字母。小类代号的选用参照表2。

注:为简化产品型号,在型号不重复情况下,小类代号应尽量少,个别产品可以不加小类代号。小类代号的选用参照表2。

6·5 特征代号:由产品主要特征(用途、结构、动力型式等)的汉语拼音文字第一个字母表示。为了避免型号重复,特征

代号的字母,必要时可以选取汉语拼音文字的第二个或其后面的字母。

与主参数邻接的字母不得用“I”、“O”,以免在零部件代号中与数字混淆。

注:为简化产品型号,在型号不重复情况下,特征代号应尽量少,个别产品可以不加特征代号。特征代号的选用参照表2。

6·6 主参数代号:用以反映农机具主要技术特性或主要结构的参数,用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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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蓟建明)

机械工业部1997-06-20发布 1998-01-01实施 JB/T 8574-199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NJ 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的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改变:

——增加了近十多年来农机新产品的型号;

——删去了原标准中部件代号、零件代号的内容。

本标准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原 NJ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作废。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俊宝、张咸胜、王东岳、冯永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

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06-91 标牌

3 编制原则

3.1 农机具产品必须有牌号、名称和型号。产品中的零部件,应有其名称和代号,不同零部件的代号不得相同。

3.2 农机具产品的牌号、名称和型号由设计、生产单位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3 老产品、引进的产品技术和图样可采用原型号进行编制。

3.4 产品的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产品有商标时可不标注牌号。文字叙述时可按牌号、型号、名称顺序书写。

4 产品牌号

4.1 产品牌号主要用于识别产品的生产单位。产品牌号可用地名、物名和其他有意义的名词命名,列于产品名称之前。

4.2 产品转厂生产时,牌号可以改变,型号不得改变。

5 产品名称

5.1 产品名称应能说明产品的结构特点、性能特点和用途。产品名称应简明、通俗、易记。

1

5.2 产品名称一般应由基本名称和附加名称两部分组成。

基本名称表示产品的类别。

示例:犁、耙、播种机、碾米机。

附加名称用以区别相同类别的不同产品,应列于基本名称之前。

示例:圆盘耙、背负式喷雾器。

5.3 产品全称包括产品牌号、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三部分。

示例:丰收牌 2B-24 谷物播种机

6 产品型号

6.1 产品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以下简称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数字)组成,表示农机具的类别和主要特征。

6.2 产品型号的编排顺序:

6.3 产品型号依次由分类代号、特征代号和主参数三部分组成,分类代号和特征代号与主参数之间,以短横线隔开。

6.4 分类代号由产品大类代号和小类代号组成。

大类代号:由数字组成,按表1的规定。

表1 农机具产品大类代号

机具类别和名称

耕耘和整地机械

种植和施肥机械

田间管理和植保机械

收获机械

脱粒、清洗、烘干和贮存机械

代号

1

2

3

4

5

机具类别和名称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运输机械

排灌机械

畜牧机械

其他机械

代号

6

7

8

9

(0)

注:属于其他机械类的农机具在编制型号时不标出“0”。

小类代号:以产品基本名称的汉语拼音文字第一个字母表示。为了避免型号重复,小类代号的字母,必要时可以选取汉语拼

音文字的第二个或其后面的字母。小类代号的选用参照表2。

注:为简化产品型号,在型号不重复情况下,小类代号应尽量少,个别产品可以不加小类代号。小类代号的选用参照表2。

6·5 特征代号:由产品主要特征(用途、结构、动力型式等)的汉语拼音文字第一个字母表示。为了避免型号重复,特征

代号的字母,必要时可以选取汉语拼音文字的第二个或其后面的字母。

与主参数邻接的字母不得用“I”、“O”,以免在零部件代号中与数字混淆。

注:为简化产品型号,在型号不重复情况下,特征代号应尽量少,个别产品可以不加特征代号。特征代号的选用参照表2。

6·6 主参数代号:用以反映农机具主要技术特性或主要结构的参数,用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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