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发(作者:长怀薇)
《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提升及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 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
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 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
段的阻车器。
(三)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
的阻车器/
(四) 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
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 在变破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
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 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
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
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 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
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 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 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
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由
1.5倍的备用系数。
(四)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
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
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
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
守下列规定:
(一) 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 过速保护;
2、 过电流保护和欠电压保护;
3、 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 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 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 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
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
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 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九十八条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 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
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 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
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
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 直径为18mm及其以上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
(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
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第三百九十九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
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
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一次。
(二)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1次
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
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零一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
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
物料时小于6。
(三) 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
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新绳悬挂前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
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断:
1、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
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
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 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
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
钢丝绳必须更换;
2、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
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 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种
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新绳
MT716中光面钢
丝韧性指标
在用绳
新绳韧性
指标的
90%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5%
新绳韧性
指标的
90%
在用绳按
MT717标准
(面接触绳
除外)
说 明
光面绳
升降人
员或升
降人员
和物料
面接触绳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
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按
升降物
料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罐道绳 密封绳 特 普 GB352-1988
标准
第四百零四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
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
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
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
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四百零五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
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
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
为10%。
(三) 罐道钢丝绳为15%。
(四) 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
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
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 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零七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
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
掉或更换全绳:
(一)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 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 直径减少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
更换。
第四百一十四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
合下列要求:
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
合下列规定:
1、 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
不小于13;
2、 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第四百一十六条
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伦、滚筒、摩擦轮、
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 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
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
第四百一十八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
绳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第四百一十九条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
绕的钢丝绳层数不得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得超过 3层。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
合下列要求:
(一) 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
径的2.5倍;
(二) 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 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
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
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 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 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 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外的张力,还
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二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
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
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
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用
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
列要求:
(一) 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
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 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
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 过符合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 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
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
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
不小于270°。
(五) 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
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 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
或自动断电。
(七) 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
并介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
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 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
动断电。
(九) 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
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
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刑型式。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三十五条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
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 本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各保险装置。
(二) 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
象。
(三) 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四) 各种调整合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
和精密程度。
(五) 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
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
(六) 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
(七) 测试盘型闸的贴闸压力。
(八) 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
(九) 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
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
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四百三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
管:
(一) 绞车说明书
(二) 绞车总装配图
(三) 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 电气系统图
(五) 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
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 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 事故记录簿
(九) 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 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 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
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主通风机的有关规定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
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
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
超过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
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
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
检查维修1次。
6、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
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7、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
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三、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
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量不
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行1次反风演习。
四、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
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
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
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
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五、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
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 ,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
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
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024年4月8日发(作者:长怀薇)
《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提升及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 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
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 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
段的阻车器。
(三)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
的阻车器/
(四) 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
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 在变破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
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 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
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
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 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
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 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 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
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由
1.5倍的备用系数。
(四)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
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
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
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
守下列规定:
(一) 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 过速保护;
2、 过电流保护和欠电压保护;
3、 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 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 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 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
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
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 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九十八条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 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
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 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
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
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 直径为18mm及其以上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
(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
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第三百九十九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
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
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一次。
(二)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1次
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
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零一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
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
物料时小于6。
(三) 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
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新绳悬挂前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
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断:
1、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
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
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 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
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
钢丝绳必须更换;
2、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
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 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种
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新绳
MT716中光面钢
丝韧性指标
在用绳
新绳韧性
指标的
90%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5%
新绳韧性
指标的
90%
在用绳按
MT717标准
(面接触绳
除外)
说 明
光面绳
升降人
员或升
降人员
和物料
面接触绳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
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新绳韧性
指标的
80%
按
升降物
料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罐道绳 密封绳 特 普 GB352-1988
标准
第四百零四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
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
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
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
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四百零五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
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
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
为10%。
(三) 罐道钢丝绳为15%。
(四) 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
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
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 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零七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
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
掉或更换全绳:
(一)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 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 直径减少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
更换。
第四百一十四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
合下列要求:
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
合下列规定:
1、 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
不小于13;
2、 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第四百一十六条
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伦、滚筒、摩擦轮、
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 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
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
第四百一十八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
绳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第四百一十九条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
绕的钢丝绳层数不得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得超过 3层。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
合下列要求:
(一) 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
径的2.5倍;
(二) 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 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
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
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 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 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 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外的张力,还
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二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
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
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
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用
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
列要求:
(一) 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
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 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
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 过符合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 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
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
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
不小于270°。
(五) 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
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 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
或自动断电。
(七) 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
并介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
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 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
动断电。
(九) 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
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
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刑型式。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三十五条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
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 本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各保险装置。
(二) 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
象。
(三) 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四) 各种调整合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
和精密程度。
(五) 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
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
(六) 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
(七) 测试盘型闸的贴闸压力。
(八) 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
(九) 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
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
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四百三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
管:
(一) 绞车说明书
(二) 绞车总装配图
(三) 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 电气系统图
(五) 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
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 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 事故记录簿
(九) 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 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 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
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主通风机的有关规定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
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
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
超过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
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
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
检查维修1次。
6、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
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7、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
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三、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
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量不
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行1次反风演习。
四、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
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
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
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
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五、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
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 ,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
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
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