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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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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哈运恒)

第一部分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男,38岁)持231518

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

将原告彭建华(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 法律文书

起诉书

原告:彭建华,男,1931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

203号

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

被告:胡伟国,男,1966年4月6日生,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于志宏,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路东五道街35

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

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

以鉴定结论为准。

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

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胡伟国支付5000

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

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

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

胡伟国为夜班司机。

此致

道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建华

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哈运恒)

第一部分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男,38岁)持231518

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

将原告彭建华(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 法律文书

起诉书

原告:彭建华,男,1931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

203号

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

被告:胡伟国,男,1966年4月6日生,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于志宏,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路东五道街35

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

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

以鉴定结论为准。

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

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胡伟国支付5000

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

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

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

胡伟国为夜班司机。

此致

道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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