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哈运恒)
第一部分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男,38岁)持231518
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
将原告彭建华(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 法律文书
起诉书
原告:彭建华,男,1931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
203号
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
被告:胡伟国,男,1966年4月6日生,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于志宏,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路东五道街35
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
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
以鉴定结论为准。
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
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胡伟国支付5000
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
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
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
胡伟国为夜班司机。
此致
道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建华
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哈运恒)
第一部分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男,38岁)持231518
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
将原告彭建华(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 法律文书
起诉书
原告:彭建华,男,1931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
203号
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
被告:胡伟国,男,1966年4月6日生,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于志宏,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路东五道街35
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
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
以鉴定结论为准。
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
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胡伟国支付5000
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
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
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
胡伟国为夜班司机。
此致
道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