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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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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2日发(作者:爱半槐)

彭大高速公路PDSY8合同段

徐XX诉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徐寿兰的委托,担任原告徐寿兰诉被告彭宇侵权人身

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到本案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收集了

相关证据,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

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以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

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

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

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

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

院治疗。原告被送至医院并经诊断,原告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

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未

能达成一致,所以原告儿子在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

出所报警,派出所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相关笔录,但原始

笔录由于派出所保管失当导致丢失。

对于本案的事实,我做以下3点详细说明或说理:

1、被告到底是肇事者还是活雷锋,即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事实

页脚内容

1

彭大高速公路PDSY8合同段

上的相撞。

许多人对原告提出质疑,为什么不在当场指认出肇事者,而是

在医院才指认彭宇是肇事者。首先,大家都了解这样一个事实,在被

告和被告证人彭二春发现并扶起摔倒在地的原告时,原告表情痛苦、

脸色苍白,推断其伤情严重,加之事后八级伤残的鉴定结果,也证明

了其伤情的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所能做出的反应,是应该迫

不及待地高声疾呼:“撞人了!撞人了!”还是节省应付外界的力气来

专心疼痛呢?所以,原告没有义务当场指认是谁撞了自己,相反,原

告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指认谁是肇事者是自由的,而不应该受到约

束或限制。其次,被告第一个从车后门下车,在人来人往中,对别人

的碰撞也不是不存在可能性。第三,被告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

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

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

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如果说原告诬陷被告,这才是最大的诬陷,这是没

有经过独立思考、随声附和不负责任的价值判断。所以,被告是肇事

者的极大可能性没有理由排除,当然,被告不经意地将原告撞倒在地

后将其扶起送至医院的行为也表明了他是一名负有责任的肇事者。

2、对非法证据原则排除的质疑,即原始记录照片是否具有证明

能力和证明力。

在本案中,原告儿子XXX用摩托罗拉A780手机拍摄了派出所

制作并遗失的原始笔录,从拍摄的时间来看,是制作笔录的第二天,

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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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2日发(作者:爱半槐)

彭大高速公路PDSY8合同段

徐XX诉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徐寿兰的委托,担任原告徐寿兰诉被告彭宇侵权人身

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到本案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收集了

相关证据,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

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以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

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

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

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

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

院治疗。原告被送至医院并经诊断,原告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

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未

能达成一致,所以原告儿子在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

出所报警,派出所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相关笔录,但原始

笔录由于派出所保管失当导致丢失。

对于本案的事实,我做以下3点详细说明或说理:

1、被告到底是肇事者还是活雷锋,即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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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大高速公路PDSY8合同段

上的相撞。

许多人对原告提出质疑,为什么不在当场指认出肇事者,而是

在医院才指认彭宇是肇事者。首先,大家都了解这样一个事实,在被

告和被告证人彭二春发现并扶起摔倒在地的原告时,原告表情痛苦、

脸色苍白,推断其伤情严重,加之事后八级伤残的鉴定结果,也证明

了其伤情的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所能做出的反应,是应该迫

不及待地高声疾呼:“撞人了!撞人了!”还是节省应付外界的力气来

专心疼痛呢?所以,原告没有义务当场指认是谁撞了自己,相反,原

告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指认谁是肇事者是自由的,而不应该受到约

束或限制。其次,被告第一个从车后门下车,在人来人往中,对别人

的碰撞也不是不存在可能性。第三,被告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

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

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

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如果说原告诬陷被告,这才是最大的诬陷,这是没

有经过独立思考、随声附和不负责任的价值判断。所以,被告是肇事

者的极大可能性没有理由排除,当然,被告不经意地将原告撞倒在地

后将其扶起送至医院的行为也表明了他是一名负有责任的肇事者。

2、对非法证据原则排除的质疑,即原始记录照片是否具有证明

能力和证明力。

在本案中,原告儿子XXX用摩托罗拉A780手机拍摄了派出所

制作并遗失的原始笔录,从拍摄的时间来看,是制作笔录的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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