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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简介

IT圈 admin 30浏览 0评论

2024年4月21日发(作者:酆秀竹)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

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

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

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

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

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

转让给苹果公司。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

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

商标和“ ”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苹

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

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

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

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

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

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

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

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

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

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永合公司)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

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

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机床”等标识,三一重工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

当竞争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

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永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一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1550869号及第

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50869号商标由三一重工公司

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企业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

广为知晓,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称的驰名商标。同时,“三一”文字是三一重工

公司企业名称中最为显著和核心的部分,构成其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依法受法律

保护。永合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

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商标,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

“三一”文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

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

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三一重

工公司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永合公司的行

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

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

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3.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

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24年4月21日发(作者:酆秀竹)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

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

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

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

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

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

转让给苹果公司。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

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

商标和“ ”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苹

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

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

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

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

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

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

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

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

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

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永合公司)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

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

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机床”等标识,三一重工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

当竞争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

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永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一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1550869号及第

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50869号商标由三一重工公司

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企业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

广为知晓,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称的驰名商标。同时,“三一”文字是三一重工

公司企业名称中最为显著和核心的部分,构成其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依法受法律

保护。永合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

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商标,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

“三一”文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

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

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三一重

工公司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永合公司的行

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

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

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3.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

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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