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发(作者:罗远)
价格指数权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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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指数权重表
名称 基本价格指数
代号 指数值
定值部分
变
值
部
分
人工费
F01
钢材
F02
水泥
F03
合计
代号
A
B1
B2
B3
权重
允许范围
___至___
___
___
至
至
___
___
投标人
建议值
1.00
价格指数
来源
A——定值权重(不调整部分的权重,比如除可调部分的人工费、钢材、水泥
等以外的部分);
B1、B2、B3——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各可调部分的权重,如你所示中的人
工费、钢材、水泥等)即各可调因子在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01、F02、F03——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根据以上符号意义你可以按你的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其值填入表
中即可
价格指数一般是指下浮系数,就是控制价下浮的多少个百分点作为投标报价的
依据,权重就是下浮空间,一般设5到9个下浮系数,供开标时投标单位单表
抽取,抽取的系数*控制价就是评标基准值,投标报价越靠近评标基准值,报价
得分越高。
A为定值,也就是招标单位的预留金等项目,权重价格指数指的是占投标价的
比例,其中有一项为“投标人建议值”,即为你投标确定A占总价的百分比,
“允许范围”应该由招投标双方确定或一方确定,比如1%-20%之间等;F01、
F02、F03等,为商务投标文件中的各项原始数据占总价的比例;B1、B2、B3等
为投标方调整商务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数据占总价的比例,如招标文件有某项权
重指数“允许范围”,则投标人应在该“允许范围”内调整。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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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
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
--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
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
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
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B
2
;B
3
……B
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F
t2
;F
t3
……F
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F
01
;F
02
;F
o3
……F
0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
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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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
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
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
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
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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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指数权重表
名称 基本价格指数
代号 指数值
定值部分
变
值
部
分
人工费
F01
钢材
F02
水泥
F03
合计
代号
A
B1
B2
B3
权重
允许范围
___至___
___
___
至
至
___
___
投标人
建议值
1.00
价格指数
来源
A——定值权重(不调整部分的权重,比如除可调部分的人工费、钢材、水泥
等以外的部分);
B1、B2、B3——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各可调部分的权重,如你所示中的人
工费、钢材、水泥等)即各可调因子在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01、F02、F03——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根据以上符号意义你可以按你的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其值填入表
中即可
价格指数一般是指下浮系数,就是控制价下浮的多少个百分点作为投标报价的
依据,权重就是下浮空间,一般设5到9个下浮系数,供开标时投标单位单表
抽取,抽取的系数*控制价就是评标基准值,投标报价越靠近评标基准值,报价
得分越高。
A为定值,也就是招标单位的预留金等项目,权重价格指数指的是占投标价的
比例,其中有一项为“投标人建议值”,即为你投标确定A占总价的百分比,
“允许范围”应该由招投标双方确定或一方确定,比如1%-20%之间等;F01、
F02、F03等,为商务投标文件中的各项原始数据占总价的比例;B1、B2、B3等
为投标方调整商务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数据占总价的比例,如招标文件有某项权
重指数“允许范围”,则投标人应在该“允许范围”内调整。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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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
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
--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
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
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
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B
2
;B
3
……B
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F
t2
;F
t3
……F
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F
01
;F
02
;F
o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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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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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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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
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
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
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
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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