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豆微熹)
上诉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永兴县永通汽车运
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湘10行终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光王洪邓群
【审理法官】曾光王洪邓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永兴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永兴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永兴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欢海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欢海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欢海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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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被告】永兴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
量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
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点第(一)项规定:1.在经营期限内,道
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
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
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
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
《道路运输证》。3.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本案
中,永通公司申请将湘L534某某车辆变更为湘L549某某车辆,郴州市运管处未对湘L549某
某车辆的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直接适用《农村道路客运旅
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途经道路可通行营运客车的车
长不可超过7米为由,决定不予许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据此判决撤销被
诉《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无不当。郴州市运管处主张变更后的湘L549某某车辆比原
车多8个座位,增加了长度,郴州市运管处出于安全考虑,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农村道路
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
条件审核工作。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
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诚然,从事客运经营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并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郴州市运管处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参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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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豆微熹)
上诉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永兴县永通汽车运
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湘10行终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光王洪邓群
【审理法官】曾光王洪邓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永兴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永兴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永兴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欢海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欢海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欢海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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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被告】永兴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
量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
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点第(一)项规定:1.在经营期限内,道
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
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
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
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
《道路运输证》。3.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本案
中,永通公司申请将湘L534某某车辆变更为湘L549某某车辆,郴州市运管处未对湘L549某
某车辆的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直接适用《农村道路客运旅
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途经道路可通行营运客车的车
长不可超过7米为由,决定不予许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据此判决撤销被
诉《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无不当。郴州市运管处主张变更后的湘L549某某车辆比原
车多8个座位,增加了长度,郴州市运管处出于安全考虑,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农村道路
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
条件审核工作。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
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诚然,从事客运经营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并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郴州市运管处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参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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