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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实施的十部新法

IT圈 admin 36浏览 0评论

2024年4月27日发(作者:巫邵美)

2008年实施的十部新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职工带

薪年休假条例》等一批新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将对公众产生重要影响。我们从中选出十部

对公司和每个人都有重要影响的新法,将其学习心得奉献给各位,希望能为大家的工作、

生活和学习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超过

一年不订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额度有了新规定;劳动

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旧法有变化。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改变以往对用人单位双轨制的划分,所有单位都实行带薪年

休假制度。并将休假期间依工龄确定为三个档次。单位不安排休年假的,按职工日工资收

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调整法定节假日,由过去的10天变为11天,增加

了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高了对仲裁庭的效率要求,劳动争议仲裁

时效延长,由过去的60天变为1年;仲裁审理期限缩短为45天。另外,对仲裁庭立案审

查的期间,送达文书的期间等均有所缩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对外资不再实行特殊优惠。

不以资本来源划分企业,引入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改变以往对内资企业税

前成本费用限额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一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都可以在计

算应纳税额时扣除。并对过渡期的适用税率作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的起征点调至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确定反垄断的执法主体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不仅规

制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而且适用于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垄断行

为。确定了四种垄断行为为立法打击对象: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行政性垄断。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公报、网站、发布会等便于公众

知晓方式进行。公民有权要求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予以改正。知情权被侵犯可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扩大就业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把就业指标纳

入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认可了就业歧视行为的可诉性,遭受就业歧视的,可向法院

起诉,这一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删除了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与《破产法》冲突),改

动了19个条文。改动部分主要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这两个程序,目的是要改变当前

申诉难、执行难的状况。改动之一:允许申请再审的情形由过去的五种增加到十四种,证

据、适用法律、管辖、回避、审判人员组成等方面有瑕疵的,都可能导致再审。改动之二:

加大执行力度,增加执行法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

在地法院,由执行申请人自由选择。加大妨碍执行的处罚力度,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

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不发执行通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上文所列十部新法表明:不管法律条文怎么变化或增加,总有一根主线贯穿着这十部

新法,即对社会民众的权益越来越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倾向愈加明显。

这十部新法必将给2008年的中国法治带来新的面貌和新的变化。对于普通民众来说,

它可能意味着考虑问题的方式发生改变,或者法律观念的增强。而对于法院来说,它预示

着2008年的案件将会更多。这个“多”不仅是数量上,像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案件的受

理数量都会空前增多,而且还体现在一批新型案件的产生,比如:案外人对执行的异议之

诉,就业歧视纠纷、政府侵犯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等。法院系统已经成为中国最繁忙的国

家机关,法官成为最忙碌的国家公务员。

办 公 室

2008年1月31 日

2024年4月27日发(作者:巫邵美)

2008年实施的十部新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职工带

薪年休假条例》等一批新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将对公众产生重要影响。我们从中选出十部

对公司和每个人都有重要影响的新法,将其学习心得奉献给各位,希望能为大家的工作、

生活和学习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超过

一年不订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额度有了新规定;劳动

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旧法有变化。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改变以往对用人单位双轨制的划分,所有单位都实行带薪年

休假制度。并将休假期间依工龄确定为三个档次。单位不安排休年假的,按职工日工资收

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调整法定节假日,由过去的10天变为11天,增加

了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高了对仲裁庭的效率要求,劳动争议仲裁

时效延长,由过去的60天变为1年;仲裁审理期限缩短为45天。另外,对仲裁庭立案审

查的期间,送达文书的期间等均有所缩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对外资不再实行特殊优惠。

不以资本来源划分企业,引入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改变以往对内资企业税

前成本费用限额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一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都可以在计

算应纳税额时扣除。并对过渡期的适用税率作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的起征点调至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确定反垄断的执法主体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不仅规

制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而且适用于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垄断行

为。确定了四种垄断行为为立法打击对象: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行政性垄断。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公报、网站、发布会等便于公众

知晓方式进行。公民有权要求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予以改正。知情权被侵犯可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扩大就业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把就业指标纳

入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认可了就业歧视行为的可诉性,遭受就业歧视的,可向法院

起诉,这一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删除了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与《破产法》冲突),改

动了19个条文。改动部分主要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这两个程序,目的是要改变当前

申诉难、执行难的状况。改动之一:允许申请再审的情形由过去的五种增加到十四种,证

据、适用法律、管辖、回避、审判人员组成等方面有瑕疵的,都可能导致再审。改动之二:

加大执行力度,增加执行法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

在地法院,由执行申请人自由选择。加大妨碍执行的处罚力度,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

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不发执行通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上文所列十部新法表明:不管法律条文怎么变化或增加,总有一根主线贯穿着这十部

新法,即对社会民众的权益越来越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倾向愈加明显。

这十部新法必将给2008年的中国法治带来新的面貌和新的变化。对于普通民众来说,

它可能意味着考虑问题的方式发生改变,或者法律观念的增强。而对于法院来说,它预示

着2008年的案件将会更多。这个“多”不仅是数量上,像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案件的受

理数量都会空前增多,而且还体现在一批新型案件的产生,比如:案外人对执行的异议之

诉,就业歧视纠纷、政府侵犯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等。法院系统已经成为中国最繁忙的国

家机关,法官成为最忙碌的国家公务员。

办 公 室

2008年1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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