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发(作者:公孙青枫)
日本JPAL《药事法》介绍
日本于2002 年 7 月,在日本众议院通过《药事法》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即
为PAL) 的修订事宜。本法将适用于所有在日本销售的医疗器械、药品、准药品和化妆品。
新修订的《药事法》将于 2005 年 4 月 1 日生效,其宗旨为:
· 强化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 加强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
· 制订完备的法律条例以确保生物制剂的安全。
· 巩固医疗器械的核准与发证审核制度,并遵循国际法规。
修订前的《药事法》
现行《药事法》假设凡持有医疗器械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制造工厂,因
此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针对每个产品申请“认可制造商”许可证和医疗器械准
产证明;然而,现行《药事法》的发证及核准制度尚有下列不足之处:
· 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控不足。
· 如今制造商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例如制造商可将制程分给数个部门进行,也可
以选择将部分或整个制程外包。总而言之,现行《药事法》已无法跟进尚在演变的制造业
的具体情况。
· 由于各个认证制度有差异性,现行日本市场监管制度和欧美的并不一致。
引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根据修订版的《药事法》,所有类别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必须取得日本厚生劳动省所核
发的营业执照,唯有具备合法执照的企业才可进一步申请医疗器械认证。
新修法的另一主要改变是被列为“被管制医疗器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原来由政
府机构核发许可证,现在改为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换言之,申请“第 二类医疗器
械”执照的企业,现在只要向已注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取得产品的符合性认证,而不
用向厚生劳动省提出申请。这意味着企业除了可以更快取得产品 认证外,还可以在第三方
认证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估的过程中,学习及借鉴他们的专业技术。
“第二类医疗器械”符合性评估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
1.“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第 41 条第 3 项所列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申请人必
须送交一份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其符合“基本原则”的技术文件。
2.“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第 23 条第 2 项规定的“适用产品标准”要求,即相关
产品标准是与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标准完全符合的日 本 JIS 标准。此外,某些产品必须
进行额外的评估以符合相关零件的标准;例如,医用 X 光计算机断层扫描仪的认证工作,
应依照“基本原则”和包 括 “ JISZ4751-2-44 ”等相关产品的标准审核;另外,评估牙
科升降椅,则需遵循“基本原则”和包括 “ JST4701 “ 等相关产品 标准,以及其它相关
零件的标准;至于 X 光诊断设备的认证标准,则包括“基本原则”、” JIST4701 “的产品
标准及其它相关零件的标准。
2024年5月7日发(作者:公孙青枫)
日本JPAL《药事法》介绍
日本于2002 年 7 月,在日本众议院通过《药事法》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即
为PAL) 的修订事宜。本法将适用于所有在日本销售的医疗器械、药品、准药品和化妆品。
新修订的《药事法》将于 2005 年 4 月 1 日生效,其宗旨为:
· 强化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 加强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
· 制订完备的法律条例以确保生物制剂的安全。
· 巩固医疗器械的核准与发证审核制度,并遵循国际法规。
修订前的《药事法》
现行《药事法》假设凡持有医疗器械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制造工厂,因
此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针对每个产品申请“认可制造商”许可证和医疗器械准
产证明;然而,现行《药事法》的发证及核准制度尚有下列不足之处:
· 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控不足。
· 如今制造商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例如制造商可将制程分给数个部门进行,也可
以选择将部分或整个制程外包。总而言之,现行《药事法》已无法跟进尚在演变的制造业
的具体情况。
· 由于各个认证制度有差异性,现行日本市场监管制度和欧美的并不一致。
引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根据修订版的《药事法》,所有类别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必须取得日本厚生劳动省所核
发的营业执照,唯有具备合法执照的企业才可进一步申请医疗器械认证。
新修法的另一主要改变是被列为“被管制医疗器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原来由政
府机构核发许可证,现在改为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换言之,申请“第 二类医疗器
械”执照的企业,现在只要向已注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取得产品的符合性认证,而不
用向厚生劳动省提出申请。这意味着企业除了可以更快取得产品 认证外,还可以在第三方
认证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估的过程中,学习及借鉴他们的专业技术。
“第二类医疗器械”符合性评估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
1.“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第 41 条第 3 项所列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申请人必
须送交一份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其符合“基本原则”的技术文件。
2.“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第 23 条第 2 项规定的“适用产品标准”要求,即相关
产品标准是与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标准完全符合的日 本 JIS 标准。此外,某些产品必须
进行额外的评估以符合相关零件的标准;例如,医用 X 光计算机断层扫描仪的认证工作,
应依照“基本原则”和包 括 “ JISZ4751-2-44 ”等相关产品的标准审核;另外,评估牙
科升降椅,则需遵循“基本原则”和包括 “ JST4701 “ 等相关产品 标准,以及其它相关
零件的标准;至于 X 光诊断设备的认证标准,则包括“基本原则”、” JIST4701 “的产品
标准及其它相关零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