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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事故案例
2024年5月26日发(作者:行新苗)
题目: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例:原告张×与被告陈××、高××、刘××、王X、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被告:陈××、高××、刘××、王X、马××
2、诉辩主张
(1)原告张×诉称,2007年4月8日,原告乘坐被告王X驾驶的被告马××所有的鲁A94104号微型小客车
和被告刘××驾驶的被告陈××所有(实际车主为高××)的鲁A90050号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受重伤。经济南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王X承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承担次要责任。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
院治疗,并花去大量费用。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一、请求判令被告先行赔偿医疗费20万元、
其他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
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原告康复后再行起诉;二、被告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2)被告陈××辩称,2004年12月份我已经将鲁A90050解放半挂车卖给了高xx,双方签订有协议,出卖
以后发生的事宜均由高xx承担,本案中我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高××辩称,一、被告刘××驾驶的鲁A90050号半挂车是我于2004年12月份购买的陈××的,没办
理过户手续,实际车主是我,因该车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债权债务均由我承担。二、对原告的损害应根据当事人
的责任大小和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意赔偿对原告合情合理的损失。原告应提供医疗费用明
1
细表来证明其支出的合理性。另外我方在事故中只是应负次要责任。三、对原告的赔偿应以历城区交警大队认
定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承担,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缺席,未答辩。
被告王X辩称,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我,是我购买的,当时是借用马××的名义进行的车辆过户。我和原告
是朋友,当时他让我带他去看厂房,我没有向其收费,属于无偿帮忙,是在回来的途中发生的事故。做为朋友,
从道义上我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被告马××辩称,我是王X前妻的外甥,当时王X买车时需要过户,王X是外地户口,我小姨的身份证没
有办下来,所以就用的我的身份证,该事故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审结时间:2008年1月21日
4、事实和证据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4月8日19时15分,被告王X驾驶鲁A94104号五菱牌微
型小客车,载原告张×沿济南市大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泉城不锈钢有限公司门口处左转弯,适遇被告刘××驾驶
鲁A90050号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和张×受伤,两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
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王X驾车观察不周,左转弯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驾
车未各行其道,未定期年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即被送往山东大学
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软组织挫裂伤,因治疗需要,于2007年5月11日转
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07年8月24日出院。陈××是肇事车辆鲁A90050解放半
挂车的登记车主,2004年12月份其将该车卖给了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刘××系被告高××雇佣的司机。
被告王X是的实际车主,其借用被告马××的名义办理的车辆登记手续。被告王X与原告张×是朋友关系,二人
在和朋友看完厂房后,应原告的要求无偿将其送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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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6日发(作者:行新苗)
题目: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例:原告张×与被告陈××、高××、刘××、王X、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被告:陈××、高××、刘××、王X、马××
2、诉辩主张
(1)原告张×诉称,2007年4月8日,原告乘坐被告王X驾驶的被告马××所有的鲁A94104号微型小客车
和被告刘××驾驶的被告陈××所有(实际车主为高××)的鲁A90050号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受重伤。经济南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王X承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承担次要责任。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
院治疗,并花去大量费用。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一、请求判令被告先行赔偿医疗费20万元、
其他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
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原告康复后再行起诉;二、被告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2)被告陈××辩称,2004年12月份我已经将鲁A90050解放半挂车卖给了高xx,双方签订有协议,出卖
以后发生的事宜均由高xx承担,本案中我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高××辩称,一、被告刘××驾驶的鲁A90050号半挂车是我于2004年12月份购买的陈××的,没办
理过户手续,实际车主是我,因该车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债权债务均由我承担。二、对原告的损害应根据当事人
的责任大小和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意赔偿对原告合情合理的损失。原告应提供医疗费用明
1
细表来证明其支出的合理性。另外我方在事故中只是应负次要责任。三、对原告的赔偿应以历城区交警大队认
定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承担,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缺席,未答辩。
被告王X辩称,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我,是我购买的,当时是借用马××的名义进行的车辆过户。我和原告
是朋友,当时他让我带他去看厂房,我没有向其收费,属于无偿帮忙,是在回来的途中发生的事故。做为朋友,
从道义上我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被告马××辩称,我是王X前妻的外甥,当时王X买车时需要过户,王X是外地户口,我小姨的身份证没
有办下来,所以就用的我的身份证,该事故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审结时间:2008年1月21日
4、事实和证据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4月8日19时15分,被告王X驾驶鲁A94104号五菱牌微
型小客车,载原告张×沿济南市大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泉城不锈钢有限公司门口处左转弯,适遇被告刘××驾驶
鲁A90050号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和张×受伤,两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
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王X驾车观察不周,左转弯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驾
车未各行其道,未定期年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即被送往山东大学
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软组织挫裂伤,因治疗需要,于2007年5月11日转
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07年8月24日出院。陈××是肇事车辆鲁A90050解放半
挂车的登记车主,2004年12月份其将该车卖给了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刘××系被告高××雇佣的司机。
被告王X是的实际车主,其借用被告马××的名义办理的车辆登记手续。被告王X与原告张×是朋友关系,二人
在和朋友看完厂房后,应原告的要求无偿将其送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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