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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现增、何成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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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王羡)

马现增、何成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9

【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32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文联杨晓苗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现增;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

杨怀用

【当事人】马现增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杨怀用

【当事人-个人】马现增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杨怀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现增

【被告】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杨怀用

【本院观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

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共同诉讼质证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1 / 9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

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杨怀用(以下简称何成生等十名原告)与被告马现增系分别形

成单独的劳务合同关系,何成生等十名原告本案起诉的诉讼标的是各自的工资款,一审法院

对此也向原告进行了释明,诉讼中被告马现增也不同意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

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何成生

等十名原告与被告马现增分别形成单独的劳务合同关系,何成生等十名原告的诉讼标的是各

自的工资款,何成生等十名原告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一审法院对此也向原告进行了释

明,诉讼中被告马现增也不同意合并审理。故本案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何成生等十名原

告应分别起诉其工资款,何成生等十名原告共同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共同起诉的条件,依法

应驳回何成生等十名原告的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

一审原告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顺启、杨怀用的本案起诉。

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杨怀用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7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

还。上诉人马现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5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8: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被告马现增在山西省榆次市承包工程。被告

通过原告何成生介绍,雇佣了原告梁法林、李世民、何成生、梁付林、梁顺启、李学用、栗

玉生、杨怀用、岳新银、李保仓十人到其工地提供劳务。被告委托原告何成生担任工长并记

录原告工时,每月将工时张贴到墙上,其中原告李世民52.4工,梁付林52.9工,梁法林

56.7工,杨怀用55.3工,栗玉生56.7工,何成生61.5工,梁顺启57.9工,李保仓54

2 / 9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王羡)

马现增、何成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9

【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32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文联杨晓苗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现增;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

杨怀用

【当事人】马现增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杨怀用

【当事人-个人】马现增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杨怀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现增

【被告】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杨怀用

【本院观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

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共同诉讼质证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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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

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杨怀用(以下简称何成生等十名原告)与被告马现增系分别形

成单独的劳务合同关系,何成生等十名原告本案起诉的诉讼标的是各自的工资款,一审法院

对此也向原告进行了释明,诉讼中被告马现增也不同意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

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何成生

等十名原告与被告马现增分别形成单独的劳务合同关系,何成生等十名原告的诉讼标的是各

自的工资款,何成生等十名原告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一审法院对此也向原告进行了释

明,诉讼中被告马现增也不同意合并审理。故本案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何成生等十名原

告应分别起诉其工资款,何成生等十名原告共同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共同起诉的条件,依法

应驳回何成生等十名原告的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

一审原告何成生、栗玉生、梁法林、李世民、岳新银、梁顺启、杨怀用的本案起诉。

付林、李学用、李保仓、梁顺启、杨怀用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7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

还。上诉人马现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5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8: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被告马现增在山西省榆次市承包工程。被告

通过原告何成生介绍,雇佣了原告梁法林、李世民、何成生、梁付林、梁顺启、李学用、栗

玉生、杨怀用、岳新银、李保仓十人到其工地提供劳务。被告委托原告何成生担任工长并记

录原告工时,每月将工时张贴到墙上,其中原告李世民52.4工,梁付林52.9工,梁法林

56.7工,杨怀用55.3工,栗玉生56.7工,何成生61.5工,梁顺启57.9工,李保仓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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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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